醫療輔助人員 (英語:Paramedic),是工作於緊急急救情況下的醫務職務。其可以正式定義為在病患或傷患送到醫院前提供高級生命支持服務的人員,通常也就是指急救。 其工作內容包括病情發作後對病情作出初步評估,並在病患需要的前提下在送往醫院路上進行治療措施。其能為醫學緊急情況和肉體昏迷提供護理。大多數從業的工作場所都是在救護車、呼救應急車、巡迴應急車上。他們提供醫院外救治和輕度診斷。[1][2] 也有一些會在院內從事醫護。
各國的輔助醫護人員
依中華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緊急醫療技術員依照所能進行的救護處置可分爲初、中、高三種等級;其中僅有高級救護技術員屬於英語字義上的輔助醫護人員(EMT-Paramedic)。
考取高級救護技術員的資格爲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高級救護技術員需經1280小時之訓練後考取,並在規範年度內完成繼續訓練時數門檻方能維持其資格。
高級救護技術員所能執行的業務內容涵蓋初級與中級救護技術員所能執行之技術,另外在醫師預立醫囑下施行以下救護項目:
- 注射及給藥
- 氣管插管
- 電擊去顫術
- 使用自動體外心律器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項目
然實際上所能執行之項目依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存有不同規定。
在台灣,救護技術員多隸屬於消防單位底下,高級救護員常被指派於專責救護隊、高級救護隊內服務,同時也是擔任訓練初級、中級救護員之教官。
腳註
延伸閱讀
外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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