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簡稱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虐待兒童會對兒童的生理心理都造成嚴重的創傷;不僅如此,虐待兒童也會造成社會製造沉重的經濟負擔,美國的一項研究指出,平均而言,每個受到非致死性虐待的兒童,終其一生,會給社會造成210,012美元(2010年幣值)至830,928美元(2015年幣值)的成本;而每個受到致死性虐待的兒童,終其一生,會給社會造成130萬美元至1660萬美元的成本。[1]

種類

截至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兒童虐待分為四種類型:身體虐待、性虐待、情感(或心理)虐待和忽視。[2]

身體虐待

定義和表現

身體虐待是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包括打、踢、搖、投、毒、燒、燙、溺、窒息、綑綁等。身體虐待可能導致兒童出現淤青、骨折、割傷、疾病甚至死亡。身體虐待不僅對兒童的身體造成傷害,也對兒童的心理造成創傷。[3]

危險因素

身體虐待的發生與多種因素有關,包括父母的個人歷史、心理狀態、教養方式、應對壓力的能力、社會經濟狀況、家庭暴力、社會支持等。一般來說,身體虐待的父母往往有以下特點:在童年時期遭受過身體虐待或拒絕,缺乏安全依戀;有抑鬱、人格障礙、酗酒或吸毒的問題;對兒童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和嚴厲的懲罰;對兒童的需求和情感表達不敏感或反感;容易產生敵意的歸因偏見和認知扭曲;缺乏同理心和情緒調節的能力;經常處於壓力、孤立、貧困和衝突的環境中。[3]

影響和後果

身體虐待對兒童的發展和心理健康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包括自我概念的低下、情緒的抑制、社會技能的缺乏、學習困難、攻擊性和反社會行為、抑鬱和焦慮等。[3]為了遮掩傷痕,受虐兒童常無視氣候變化,終年穿着長袖衣褲。施暴者在兒童就醫時,常捏造其外傷發生的原因與病史,以規避責任。[4][5]身體虐待的兒童也更可能在成年後重複虐待的模式,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虐待和暴力。身體虐待的兒童需要得到及時和有效的干預和治療,以減輕其創傷,提高其適應能力和生活質量。[3]

預防和干預

身體虐待是一種可以預防和干預的社會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一方面,需要加強對身體虐待的法律規制和社會監督,保護兒童的權利和利益,懲罰和教育虐待者,提高公眾的意識和責任。另一方面,需要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和支持,幫助身體虐待的兒童和家庭,包括醫療、心理、教育、社工等。此外,還需要加強對身體虐待的風險評估和早期發現,及時進行干預和治療,防止虐待的惡化和延續。[3]

爭議

施暴者往往聲稱只是在管教小孩。亦有觀點認為理論上適當體罰和虐待兒童可以有所區別,因此不應該任意混同、將體罰給無限上綱成虐待兒童;但一些研究發現,所謂「適當體罰」造成的影響,和虐待兒童並無兩樣,也就是說,不論「適當」與否,體罰在實質上等於虐待兒童,這結果為後設分析所支持。[6]而一些國家已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

精神虐待

定義

精神虐待是指父母或照顧者對兒童的敵意、冷漠、拒絕或貶低,損害兒童的自尊、成就感、歸屬感、發展和幸福感。精神虐待有多種形式,如斥責、恐嚇、孤立、利用、忽視、拒絕提供醫療等。[7]

特徵

精神虐待的父母或照顧者通常有自己不幸的童年經歷,但很少願意談及。他們對兒童的依戀行為感到不適和焦慮,因此採取了消極的照顧方式,如不回應、不關心、不讚揚、不安慰、不保護、不尊重兒童的需求和情感。他們也傾向於與外界隔絕,避免與專業人員合作,甚至威脅或恐嚇他們。[7]

影響

精神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兒童可能會感到恐懼、不快樂、焦慮、抑鬱、孤獨、自卑、憤怒、反社會、富有攻擊性等。他們也可能出現生長遲緩、免疫力低下、學習困難、人際關係障礙等問題。精神虐待還可能影響兒童的大腦發育,導致情緒調節和認知功能受損。[7]

兒童的應對

受精神虐待的兒童為了適應和生存,會發展出一些防禦和適應的策略,如避免和抑制依戀行為和負面情緒,以減少被拒絕和傷害的風險;或者表現出順從或自立的行為,以試圖滿足父母或照顧者的期望;或者在壓力下爆發出憤怒和暴力,以釋放內在的緊張和不滿。這些策略雖然有助於兒童在短期內保護自己,但也會妨礙他們與他人建立親密和信任的關係。[7]

性虐待

定義和範圍

針對兒童的性虐待是指成年人或年齡較大的青少年/兒童對兒童進行任何形式的性活動,包括接觸性和非接觸性的行為。性虐待的發生率取決於定義的寬泛程度,一些研究發現女孩的被性虐待率高達10%到30%。[8]

施虐者和受害者

施虐者通常是男性,包括父親、繼父、母親的伴侶、兄弟、祖父、叔叔等親屬,以及家庭的朋友、鄰居和保姆等非親屬。性虐待的受害者最多發生在7歲到13歲之間的兒童,但也有高達四分之一的案例涉及五歲以下的兒童。雖然女孩比男孩更容易遭受性虐待,但男孩的受害情況也不容忽視。有些證據表明,男孩受虐的年齡較大,而且施虐者更可能是女性照顧者或家庭以外的人。另外,有殘疾的兒童也面臨着更高的性虐待風險,尤其是那些住在照看機構或醫療機構的有身體或智力障礙的兒童。[8]

家庭環境特徵

此類性虐待發生的家庭往往缺乏凝聚力和穩定性,溝通質量差,情感親密度低,暴力、酗酒或吸毒等問題頻發。性虐待的施虐者通常具有社會技能不足、衝動控制障礙、學習困難、抑鬱等特點,而且有相當一部分施虐者自己也有童年期的性虐待或身體虐待的經歷。性虐待的施虐者往往通過威脅或賄賂的方式強迫兒童保守秘密,而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性虐待的頻率和強度往往會增加,使得揭露更加困難。性虐待的受害者在面對親密關係的同時,也面臨着傷害和恐懼,這給他們帶來了特別困難的經歷和衝突的情感。[8]

對兒童的行為和發展的影響

性虐待對兒童的身體、社會、情感、認知和學業發展都有不利的影響,而且這些影響還受到性虐待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施虐者的身份、使用的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家庭的反應等因素的影響。經歷性虐待的兒童可能會出現疼痛、羞恥、恐懼、困惑等情緒,以及不恰當的性行為、焦慮、抑鬱、攻擊性、行為問題、發育遲緩、學習困難、人際關係障礙、自我傷害、解離、創傷後應激障礙等症狀。性虐待還可能導致兒童對親密關係的認識和期待發生扭曲,影響他們與他人建立健康的關係。性虐待的後果可能持續到成年期,表現為低自尊、重複受害、性功能障礙、職業困境、心理疾病、物質濫用等問題。性虐待還可能導致兒童的大腦結構和化學發生長期的改變,影響他們的神經系統和免疫系統的功能。[8]

忽視(疏忽)

持有監護權的成人,對於受扶養的未成年親屬,對於其飲食、教育、醫療、衣物、衛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視。特徵是明顯的營養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學齡兒童未去學校……等。如導致兒童死亡,將涉及刑責。

  • 監督疏忽:特點是沒有父母或監護人,可能導致身體傷害,性虐待或犯罪行為
  • 身體忽視:特點是未能提供基本的生理必需品,如安全和乾淨的家庭
  • 醫療忽視:特點是缺乏提供醫療服務;
  • 情緒忽視:缺乏養育,鼓勵和支持;
  • 教育忽視:以照顧者缺乏提供教育和額外資源積極參與學校系統為特徵;
  • 放棄:當父母或監護人長時間獨自離開孩子而沒有保姆時。

無序性忽視(Disorganized Neglect)

特徵

無序性忽視是一種由混亂和不穩定的照顧環境導致的忽視形式,孩子經歷了不一致和不可預測的父母反應。父母主要關注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對孩子的需求和焦慮不敏感或變化無常。孩子無法建立信任和安全感,也無法發展自我效能和自主性。[9]

影響

這種忽視會對孩子的行為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包括注意力缺陷、情緒不穩、社交困難、學習障礙、衝動性和依賴性。孩子會採用一種強制性的策略,通過誇張和操縱自己的情感來吸引和控制他人的關注和反應。孩子會對自己和他人的價值感到不確定和焦慮,無法建立穩定和滿意的關係。[9]

原因

這種忽視通常源於父母自身的童年經歷,他們可能也遭受了變化無常和不敏感的照顧,導致他們形成了一種焦慮依戀的模式。他們渴望被愛和重視,但又不相信他人的可靠性和持續性。他們對自己的照顧能力缺乏信心,對孩子的成長和未來缺乏規劃。他們的生活充滿了混亂、衝突、危機和戲劇性。[9]

干預

這種忽視需要專業的兒童福利工作者的幫助和支持,他們應該尊重和理解父母的感受和需求,同時關注和保護孩子的利益和權利。他們應該幫助父母建立更穩定和一致的照顧行為,提高他們的自尊和自我效能,增強他們的應對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他們還應該幫助孩子建立更安全和自信的自我形象,提高他們的認知和社交技能,培養他們的自主性和責任感。[9]

冷漠性忽視(Depressed neglect)

定義

冷漠性忽視是一種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和情感信號的行為,導致兒童發育受損。這種行為通常源於父母的抑鬱、無力、無望和無興趣,以及貧困和創傷的歷史。[10]

特徵
  • 父母的行為:父母對兒童的需求和痛苦無動於衷,缺乏關心和響應。父母沒有給予兒童溫暖和活潑的情感交流。父母只提供最低限度的基本護理,如食物、衣物和住所,但往往是隨意和不衛生的。父母沒有給予兒童足夠的監督和保護,讓兒童面臨各種危險。
  • 兒童的行為:兒童表現出沮喪、消極、無趣和無力的狀態。兒童缺乏好奇心和探索欲,不與他人互動和玩耍。兒童往往落後於同齡人的學習和發展,有可能營養不良和生病。兒童沒有自尊和自信,也沒有解決問題和應對挑戰的能力。[10]
影響

冷漠性忽視對兒童的影響是深遠和持久的,包括:

  • 心理發展:兒童在缺乏心理刺激和互動的環境中,難以形成健康和完整的自我認知和社會認知。兒童無法理解自己和他人的思想、感受和行為之間的關係,也無法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共情的能力。兒童可能出現認知障礙、情緒障礙、人格障礙等心理問題。
  • 社會適應:兒童在缺乏關愛和支持的環境中,難以形成安全和穩定的依戀關係。兒童可能對他人缺乏信任和依賴,也缺乏社會技能和規範。兒童可能在學校和社區中遭受孤立和歧視,也可能出現反社會和暴力的行為。[10]

嚴重剝奪與長期忽視(Severe Deprivation and Chronic Neglect)

定義和原因

嚴重剝奪與長期忽視是指兒童在早期發展階段缺乏基本的物質、感官、情感和社會刺激,以及缺乏穩定的依戀關係。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貧困、疾病、暴力、毒品等因素導致父母無法或不願照顧兒童的家庭,或者發生在資源匱乏、人員不足、管理混亂的機構環境中。[11]

影響和後果

這種忽視會對兒童的身體、認知、情感、社會和行為發展造成嚴重的損害。兒童可能出現營養不良、生長遲緩、語言延遲、學習困難、注意力不集中、衝動行為、攻擊性、進食障礙、自我傷害等問題。兒童也可能出現依戀障礙,表現為對陌生人過分親近或過分迴避,缺乏對主要照顧者的區分和依賴,缺乏對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狀態的理解和反思。兒童的這些問題可能持續到成年,影響他們的人際關係、職業發展和心理健康。[11]

恢復和干預

這種忽視的影響並非不可逆轉,但需要及時和有效的干預。兒童需要從負面的環境中脫離,得到安全、穩定、關愛和刺激的撫養。兒童也需要得到專業的心理評估和治療,以幫助他們調節情緒,建立自我認同,發展社會技能,處理創傷經歷。兒童的新的照顧者需要得到培訓和支持,以了解兒童的特殊需求,提供適當的教育和引導,建立積極的依戀關係。[11]

案例

香港

  • 陳瑞臨事件︰5歲女童陳瑞臨,與哥哥被生父繼母經連月虐打,右膝及左肩有大範圍潰瘍,肺部及腦膜等主要器官均受腸炎沙門氏菌感染,在2018年1月6日於屯門時代廣場寓所住所死於敗血症[12]。涉案的死者家人,包括父母及祖母均獲判刑,其中死者的祖母被判刑五年。

澳門

台灣

  • 邱小妹事件︰4歲女童邱小妹因午夜哭鬧,被父親於街上毆斃。同時災難應變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失當。
  • 熱鍋燙嬰案︰女嬰黃湘惠因父母吵架,被父親擲進熱開水的鍋中洩憤,終被煮死。

中國大陸 

韓國

日本

  • 野田小4女兒虐待事件日語野田小4女児虐待事件:除虐待外還有社工疏忽沒有發覺異狀、行政機關屈服家暴嫌疑人等,該事件案發後使安倍晉三強烈譴責此案。[20]

美國

  • 特平案:教育制度缺失,教育部門和當地的學區未對他們進行審查等。[21]

英國

其他

原因

法律缺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因《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確規定,大多是引導性條款,在此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24]。另外,虐兒案判決中,常被法庭接受的求情理由,包括(i)強調對受害者的關愛(strategy of showing concern); (ii)強調自己的無能為力(strategy of highlighting incapability)及(iii) 責任倒置(Inversion of responsibility),也間接助長了虐兒風氣[25]

社會觀念

論者梁亦華指出,兒童受虐過程一般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受虐多時。社會對此未能及時反應的原因並非源於教師或社工未能「悉別」,而是悉別以後,相關者視家事為忌諱,不敢介入虐兒事件[26]

為保障虐兒案被告利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禁止任何人披露任何被控虐兒罪行人士的身份,否則即以藐視法庭罪論處。

家庭教育

梁亦華引述其他學者研究指出,繼父母擁有父母之權,但卻欠缺應有支援或家長培訓,令相關家庭成為虐兒案件的高危[26]

另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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