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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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英語:duty),指應盡的責任[1],應該要做的事。義務可能來自於宗教、倫理道德、社會關係、法律等規定。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7月25日) |
這個名詞譯自英語:Duty。最早源自拉丁語:debere或debitum,本來是指債務,變成古法語devoir的過去分詞due。變成中古英文duete,最終成為英文名詞,意指虧欠的債務,應該要做的事。類似的名詞還有obligation、liability等。
漢語譯名最早來自丁韙良譯《萬國公法》,其中使用了權利與義務的譯語。這個譯作流傳至日本後,影響了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箕作麟祥的著作又反過來影響了中國。
有兩個意思:
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法律規定人們應當作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的界限。
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義務的對應詞是權利。
雖然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中佔據重要位置,「法學乃是權利與義務之學」,但對於權利及義務的概念仍是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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