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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maak3[1](英語:Big Tech[2]),又譯作科技巨頭[3],也稱Tech Giants[4]Big Four[5]Four Horsemen[6][7]Big Five[8]和S&P 5[9][10][11],是對資訊科技(IT)行業最大、最具主導地位的公司之合稱,尤其指美國亞馬遜蘋果GoogleAlphabet)、FacebookMeta)及微軟。這些公司不只在美國,在世界的資訊科技產業也佔有龍頭地位。

定義

GAFA或The Four

GAFA是由埃里克·施密特菲爾·西門英語Phil Simon斯科特·加洛威英語Scott Galloway (professor)等人提出的概念,用以做為Google亞馬遜(Amazon)、Facebook蘋果(Apple)等4家美國科技業公司的合稱[12][13][14]。四家公司對全球社會帶來巨大的變化。施密特、西門與加洛威提出他們的影響力超過了IBM微軟的觀點[15][16]

GAFAM或FAAMG

FAAMG,是美國五家超大型資訊業公司的縮寫[17],分別為 Facebook蘋果(Apple)、亞馬遜(Amazon)、微軟(Microsoft)、Google[18]

Thumb
FAAMG在2018年9月4日時的市值[19]

這五家公司被認為統治了中國以外的世界資訊產業,但時常有販賣用戶個資等負面新聞,有時候 FAAMG 也被「五惡人」(Frightful Five)。[20]由於Google母公司為Alphabet,有時也被改寫做FAAAM。[21]

FAANG

FAANG指的是Facebook蘋果公司(Apple)、亞馬遜公司(Amazon)、NetflixGoogle等5家美國網絡業英語Dot-com company科技業巨擘的合稱,主要做為科技股的時髦術語使用。[22][23]這個詞語首次由消費者新聞與商業頻道吉姆·克瑞莫英語Jim Cramer(Jim Cramer)於2013年命名。截至2018年,上述5家公司的市值總額已達到3兆元。

FANG四字母在英文中意為尖牙、利齒,故又有「尖牙股」之稱。時至今日,紐約證交所推出之尖牙股指數(NYSE FANG+ Index)除上述主要成分股,還納入特斯拉(Tesla)、輝達(Nvidia)、推特(Twitter)等科技公司。

MAMAA

MAMAA是指Meta蘋果公司(Apple)、微軟(Microsoft)、Alphabet(Google)和亞馬遜公司(Amazon)等5家美國網絡業英語Dot-com company科技業巨擘的合稱。2021年10月29日,曾創造「尖牙股」名詞的美國財經節目主持人吉姆·克瑞莫英語Jim Cramer(Jim Cramer)表示,因Facebook將改名為Meta、Google已改為Alphabet,所以「再見尖牙股 (FAANG)、你好 MAMAA!」[24]

值得注意的是,Netflix較不受Cramer青睞,不包含在新的首字母縮略詞中,微軟則是新納入。基本上這5家公司美國市值排名截至2021年底均位於前六。

豪勇七雄 (Magnificent Seven)

豪勇七雄的靈感來自1960年的同名西部片豪勇七蛟龍》(Magnificent Seven),該片由約翰·斯特奇斯執導,講述了七名槍手的故事。在金融領域,這個術語被重新定義,用來指稱科技業中七隻表現優異且具有影響力的股票,借用「強大集團」的意思。[25]

美國銀行分析師Michael Hartnett在2023年創造了「豪勇七雄」這一短語,以評論七家因其市場主導地位、技術影響力以及對消費者行為和經濟趨勢變化而被廣泛認可的公司。這七家公司分別是:Alphabet(GOOG)、亞馬遜(AMZN)、蘋果(AAPL)、Meta Platforms(META)、微軟(MSFT)、英偉達(NVDA)和特斯拉(TSLA)。[26]

與範圍較窄的FAANG相比,七雄包含更廣泛的技術和創新驅動型公司,這些公司在市場上的影響力更為多元,涵蓋了雲端運算人工智能電動車社交平台等多個領域。[27]

截至2024年第二季末,摩根士丹利估計七巨頭佔標準普爾500指數市值的31%。[28]一些分析師對此表示擔憂,認為這種極端集中可能導致類似網絡泡沫甚至1929年華爾街股市崩盤那樣的股災[29]然而,其他分析師則認為,隨着資本持續流入指數基金,七大股票有可能繼續跑贏其他股票。[30] 2024年8月5日,這七家公司在交易開始時的市值總計損失了1兆美元。[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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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BATX

BAT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騰訊(Tencent)等3家大型中國大陸互聯網公司[32],後來隨着小米(Xiaomi)的發展,稱呼改為BATX[33]

ATMX

ATMX指阿里巴巴(Alibaba)、騰訊(Tencent)、美團(Meituan)、小米(Xiaomi)四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大陸科技股[34]

TMD

TMD今日頭條(Toutiao;母公司字節跳動)、美團(Meituan)、滴滴出行(DiDi)等3家大型中國互聯網公司[35][36]

科技巨頭出現的原因

法國圖盧茲大學的研究員Nikos Smyrnaios 在2016年指出,四種因素促使了科技巨頭的崛起:技術融合去管制化全球化和金融化。[37]他認為,像尼古拉斯·尼葛洛龐帝這樣的人推動了技術融合,使得網絡寡頭壟斷被視為理所當然。資訊科技的複雜性削弱了競爭法的有效性,導致產業自律取代了外部監管。全球化使科技巨頭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稅負,並向海外員工支付較低薪資。[37]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這些公司實現了巨額盈利:2014年,谷歌蘋果Facebook利潤率均超過 20%。[37]

創新

批評者認為,《通訊規範法第230條讓科技巨頭得以免除對用戶生成內容的法律責任。該條文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的任何提供者或用戶,不得被視為由其他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任何資訊的發佈者或發言者。」第230條被譽為「構建互聯網的二十六字」。[38]在沒有強制性內容審核規範的前提下,線上服務得以自由創新,並促使了網絡早期的快速成長。[39]

美國記者Alexis Madrigal指出,矽谷早期以創新為核心的特徵,已逐漸被通過收購實現增長的策略所取代。例如,蘋果公司自1976年成立以來,曾是一家專注於工程創新的新創公司,並迅速從創新較少的競爭對手(如施樂)手中奪取市場份額。[40]科技巨頭們抓住時機,積極投資個人電腦、網站、電子商務流動裝置社交媒體雲端運算等領域,且在研發支出方面位居前列。[41]然而,這些大公司往往更重視營運效率,對新產品開發的專注度逐漸降低。[40]

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Tim Wu推測,科技巨頭的收購行為可能會創造出一種「殺戮區」,藉由將潛在的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來抑制競爭。例如,Facebook 收購Instagram,使得Instagram無法成為像Facebook一樣的獨立平台。另一方面,Tim Wu指出,微軟透過其市場力量的集中,反而為新興創新提供了平台基礎,有助於創新公司的發展。[42]

根據資訊科技和創新基金會的說法,「幾乎所有所謂的殺手級收購其實是企業為了強化競爭力而獲得至關重要的技術和能力的方式。如果這些公司收購了某個領域的創新公司,他們往往能更有效地推動該創新的發展,並以更快的速度將新技術帶給更廣大的群眾。若收購受限,公司反而更可能採取產品複製或開發替代技術的策略。這種競爭模式不僅合法,對社會也具正面價值。」[43]

Amazon Web ServicesMicrosoft AzureGoogle Cloud Platform等雲端平台之間的競爭促進了包括LLVMLinux核心在內的開源軟件基礎架構的發展。這場「雲端戰爭」也驅使科技巨頭加碼投資數據中心海底電纜等關鍵基礎設施。大科技企業的技術堆疊具有高度營運效率,導致新創公司通常傾向於使用現有的大科技基礎設施,而不是自行構建基礎設施,從而有效利用成熟的雲端服務來支援其運營並加速成長。[44]

商業策略

Nikos Smyrnaios在2016年指出,科技巨頭通過垂直整合其數據中心、網絡連接、計算硬件(包括智能電話)、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如網絡瀏覽器)和各種線上服務來集中權力。此外,這些公司還通過橫向整合來壟斷電子郵件、即時訊息、線上搜尋、下載和跨平台串流等服務。[37]以Google和微軟為例,這些公司會為其搜尋引擎支付高額費用,讓其成為蘋果iPhone中的預設選項。[45]根據《經濟學人》的報導,「網絡效應和規模效應意味着規模越大,則越能創造更多規模,而數據的積累可能成為其他公司進入市場的障礙。」[46]

資本主義

2020年美國文獻紀錄片智能社會:進退兩難》指出,資本主義體系是科技巨頭有害行為的根本原因。該片探討了這些公司如何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導致了對用戶私隱的侵害,以及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影片中的專家強調,資本主義促使科技企業優先考慮經濟利益,從而忽視了社會責任倫理道德。[47]

監管

科技巨頭普遍轉移利潤到低稅收地區,蘋果公司就開創了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的方式避稅,2013年之前四年就省下了約740億美元的稅金[48]谷歌在2015年也是這個方式避稅,省下37億美元[49]。為此各國政府計劃設置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以應對,歐洲部分國家曾設立數碼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es, DSTs)針對科技巨頭。

2021年下半年,中國監管當局連翻針對科技巨擘作出規管約束、調查監察等行動,嚴格督促科技巨擘在確保公平競爭、保護民眾數據資料安全等方面作出改善和更大的努力。一連串監管措施導致市場憂慮科技巨擘的盈利前景,大批中資科技企業股價下挫,傳媒稱之為「監管風暴」。

2022年7月5日,歐洲議會議員(MEP)以壓倒性多數批准重點在於結束科技巨頭壟斷行為的「數碼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最終版本,以及加強審查和懲處網絡平台存放違禁內容的數碼服務法英語Digital Services Act(DSA)[50]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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