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省(日語:/民部省/みんぶしょう Minbusyō)是日本律令統治時代設置的八省之一,並持續存在,直到明治時代的一個中央政府機構。
律令制時代
民部省是日本律令制八省之一,和訓是「たみつかさ (民司,Tamitsukasa) 」。民部省是模仿中國律令制官制中的戶部制定的官廳,總管民政、賦稅、國土資源、交通,包括各令制國的戶口、田土、山河、道路、貢物等。民部省作為當時的民政與財政機構,但相較於中國的戶部他沒有管轄國庫、調節財政的權力,也不負責規定度量衡和平衡物價,這些職責是另一個省廳--大藏省的職務。不過民部省負責最重要的戶口管理和稅收,因此重要性高於大藏省。必須注意戶籍中,有關姓氏、繼嗣、婚姻是屬於治部省管轄的。[1]
然而,根據862年7月公告,各令制國向朝廷提出的申請,除貢物豁免外,均由太政官決定,並由太政官以太政官符直接通知各國(貢物豁免仍由民部省發佈),該規定在《貞觀式》」被確立並延續,反映律令制的衰退,律令制的行政規範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發展,此後大多數與民部省相關的職責都改由太政官處理,民部省只處理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行政事務。
民部省向其管轄的官員和各國國司頒發的公文書,稱為民部省符。隨着平安時代中期以後莊園制度的發展,主管田土的民部省參與了莊園相關的工作,處理當時出現的各種與土地所有權問題。經許可頒發太政官官符或民部省符的莊園,稱為官省符莊,官省符莊具有被稱為不輸之權的特權,免除向朝廷繳納賦稅的義務,民部省符是在天皇或太政官授意下由民部省發給,這是因為莊園的不輸之權屬於貢物免除,是民部省的職權。[2]。
民部省長官是正四位下的民部卿,由於是處理戶口、土地所有權和稅收的重要職位,因此通常由中納言以上的公卿擔任。另外負責民部省實務的判官--民部大丞和民部少丞也被視為重要官職,他們也被稱為「民部大夫」,按慣例毎年正月民部丞中地位最高者會被授予從五位下的品秩。與六位藏人、式部丞、外記、史、檢非違使等官職一樣,被授予從五位下的民部丞有資格獲任命為國司官員統領一方。
民部省大輔以下的定員包括 (大輔和少輔後來設置權官):
- 主計寮
- 主稅寮
- 廩院
明治時代
明治維新開始後,日本中央官制進行改革,1869年5月19日設置民部官為太政官之一,管理所有國內事務。8月15日戊辰戰爭結束後中央改為二官六省,恢復民部省,9月與大藏省合併,1870年又與大藏省分離。
當時對於民部省與大藏省的分合問題有激烈爭論,漸進派的岩倉具視、大久保利通與激進派三條實美、木戶孝允產生對立,激進派認為為了強化中央集權,負責徴稅的民部省與主管財政的大藏省應該合併,而且事務上兩省主要官職都是兼任,例如伊藤博文曾擔任民部兼大藏少輔;但是兩省在政策上有所對立,負責地租改正的民部省必須面對地方的窮困問題,而大藏省為了確保國家收入卻必須增加稅收,同時反對合併者也擔心大藏省因合併民部省勢力獨大,以及強化中央集權奪取地方勢力的利益。
1870年在反對強化中央集權的地方勢力支持下大久保利通等參議決議分離大藏省與民部省,但是中央政府內部的舊幕府官員反對該決議,事實上舊幕府官員比起藩士接觸更多歐美新事務,對激進改革、中央集權較為支持。最終1871年民部省併入大藏省,而民部省中負責殖産興業的部門獨立為工部省。[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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