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之果(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語: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是一個法律學的比喻,指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1]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違法),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違法)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2],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例如,一位警察對住家進行違憲(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搜索,取得了一把車站儲物櫃的鑰匙,之後發現的犯罪證據亦來自該儲物櫃,那麼這個證據便很有可能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而對於來自證人的發現,其本身並不算是證據,因為在法庭上的證詞是經由獨立的訊問而來,毒性已經衰減。
毒樹果實理論源於1920年美國的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訴美國案[3][4],在該案中,聯邦特勤人員用非法手段取得西爾沃索恩的稅冊,意圖證明西爾沃索恩確有逃稅之嫌。第一次被使用是在納爾多訴美國案[5]中,法官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的意見[6]。
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重要判斷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核心內容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食用(使用)。也就是第一違法取得,如串通的偽造證據,將會如害蟲,污染真實情況,基於此違法偵辦所取得的證據,可能觸犯偽證罪與公務瀆職罪。
例外
毒樹果實理論在四個主要的例外之下,有污點的證據是允許的,例如: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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