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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至1969年間,死刑在梵蒂岡城是合法的,只適用於企圖暗殺教皇的行為,但從未在梵蒂岡實行過。[1]在教皇國時期,死刑在教皇國其他地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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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得到早期天主教神學家的支持,儘管其中一些人,如盎博羅削,鼓勵神職人員不宣佈或執行死刑。聖奧古斯丁以根植於《上帝之城》第一條戒律來回應廢死者。[2]奧古斯丁的論點就是這樣的:「既然權力的代理人只是(上帝)手中的一把劍,那麼對於國家權力的代表而言,將罪犯處死,這絲毫不違反『汝不得殺人』的戒律。」[3]托馬斯·阿奎那和鄧斯·司各脫認為民事當局執行死刑是有聖經支持的。[2]
意諾增爵三世要求彼得·瓦勒度和瓦勒度派接受「世俗權力可以不犯致命的罪,行使血的審判,只要它以公正,而不是出於仇恨,謹慎,而不是沉澱的懲罰」作為與教會和解的先決條件。[2] 從中世紀到現代,羅馬教廷授權宗教法庭將異教徒移交給世俗當局執行死刑,教皇國家對各種罪行執行死刑。[2]
《羅馬教義問答》(1566年)編纂了這樣一種教義,即上帝已將生與死的權力託付給公民當局。[2] 教會聖師羅伯·白敏和阿爾豐索斯·利古利,以及現代神學家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托馬斯·莫爾和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延續了這一傳統;教皇庇護十二世向醫學專家發出了這方面的命令。[2]
1929年的《拉特蘭條約》比照了同時代的意大利法典(關於企圖暗殺意大利國王),規定對任何企圖在梵蒂岡城暗殺教皇的人處以死刑。[1]《拉特蘭條約》第8條規定:
“ | 意大利認為,最高教皇的人身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宣佈,任何企圖攻擊他本人或煽動進行這種企圖的行為都應受到與企圖和煽動對國王本人進行同樣的行為同樣的懲罰。凡在意大利境內對最高教皇本人的冒犯或公開侮辱,無論是通過言論、行為或著作,均應與對國王本人的冒犯和侮辱受到同樣的懲罰。[4] | ” |
在法令頒佈期間,梵蒂岡城內沒有暗殺教皇的企圖。[5] 1981年,一名名叫莫梅特·阿里·阿加的土耳其男子企圖暗殺教皇約翰·保羅二世,此時該條約已不再生效。不過,他是在意大利法庭受審,而不是在梵蒂岡。
在梵二會議結束四年後,教皇保祿六世於1969年將死刑法規連同其他修改從梵蒂岡城的「基本法」中刪除,只是在1969年8月以拉丁文出版的《憲報》上宣佈了這項修改。[1] 直到1971年1月,當記者指責保祿六世批評西班牙和蘇聯的死刑計劃時,這個變化才引起公眾的注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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