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德語:Antragsdelikt),又稱親告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究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反之,非告訴乃論(或稱「非親告罪」)則是指刑事偵查、起訴是由偵查機關主動發起,起訴與否操之於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而不取決於原告意思表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存在「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前者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被告,後者則是由被害人自行對被告提起訴訟。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只是起訴條件的差異,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並無不同;因此台灣民間慣以稱呼的「公訴罪」並非正確的法律用語,法律上並不存在此種類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實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不論是告訴乃論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假設雙方達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時候被害人之後又向司法機關提告,因此如果確實有達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議循正式方式,簽署和解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各地情況

德國

德語 Antragsdelikt 一詞中,Antrag 意為申訴,Delikt 源於拉丁語 dēlictum,意為違法。

德國刑法》規定了如下只有被申訴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

  • 非法入侵(§ 123)
  • 在行為監督期違反指示(§ 145a)
  • 誹謗(§ 185,與§ 194結合使用)
  • 侵犯私隱和個人秘密(§ 203和204,與§ 205結合使用)
  • 家庭盜竊(§ 247)
  • 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徵用(§ 248b)
  • 偷電(§ 248c)
  • 非法提供利益(§ 257)
  • 妨礙強制執行(§ 288)
  • 非法收回典當物品(§ 289)
  • 非法捕魚(§ 293,與§ 294結合使用)
  • 醉酒導致限制刑事責任時犯下的行為(§ 323a)
  • 違反財政保密協議(§ 355)

同時還規定了如下只有被害者控訴或符合「特殊公共利益」情況下才會被起訴的犯罪行為:

  • 法定強姦,當受害者年齡在14至16歲之間且犯罪者年齡超過21歲(§ 182第3款)
  • 猥褻(§ 183)
  • 侵犯私隱和個人秘密(§§ 202a和202b,與§ 205結合使用)
  • 傷害罪(§ 223,與§ 230結合使用)
  • 過失傷害罪(§ 229,與§ 230結合使用)
  • 拐賣兒童(§ 235)
  • 跟蹤騷擾(§ 238第1款)
  • 盜竊和挪用低價值物品(§ 248a)
  • 商業腐敗和賄賂(§ 299,與§ 301結合使用)
  • 損壞財物(§ 303,與§ 303c結合使用)
  • 非法篡改數據(§ 303a,與§ 303c結合使用)
  • 非法破壞計算機(§ 303b,與§ 303c結合使用)

日本

日本刑法刑法 (日本)中親告罪的例子包括:

  • 事實公開後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犯罪行為
    • 未成年者略取・誘拐罪(刑法229條本文、224條)
    • 名譽毀損罪・侮辱罪(同法232條、230條・231條)
    • 信書開封罪・秘密漏示罪(同法135條、133條・134條)
  • 罪責較輕或者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犯罪
    • 過失傷害罪(刑法209條)
    • 私用文書等毀棄罪・器物損壊罪・信書隠匿罪(同法264條、259條・261條・263條)
  • 因親屬關係問題應限制介入的犯罪
    • 親族間的竊盜罪(親族相盜例)・不動産侵奪罪(刑法244條2項、235條・235條之2)
    • 親族間的詐欺罪・恐喝罪等(同法251條・244條2項準用、246條、249條等)
    • 親族間的橫領罪(同法255條・244條2項準用、252條等)
  • 其他行政理由
    • 侵犯版權違反版權法(著作権法123條、119條1號)
    • 一定要件下的侵犯著作權等犯罪非親告罪(參照「日本の著作権法における非親告罪化日本の著作権法における非親告罪化」)
    • 各種稅法違反之罪(告発)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 第239條(通姦罪
  •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第310條(誹謗罪
  •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 第356條(妨害債權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特殊條件
    • 親屬間的竊盜、侵佔、詐欺、背信(§324、§338、§343)
    •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附屬刑法
  •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 《性騷擾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24條第1項
    • 第25條第1項
    • 第28條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52條(侮辱長官上官罪)
    • 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35條(洩密)
  • 《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佈盜版光碟、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電信法》: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告訴乃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稱為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共有四類五罪:

四類五罪均為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刑事案件,不過除侵佔外的另外四種均存在除外情形[1][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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