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人(英語:Whistleblower,中文譯名有告密者、告密人、吹哨者、檢舉人、揭黑幕者、揭弊者、扒糞者、弊端揭發人等,粵語稱㧻魁,台灣檢舉達人亦屬吹哨人)指的是揭露一個組織(無論其是私有還是公共的)內部非法的、不誠實的或者有不正當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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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可以被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比如違反企業或組織內部規定、違法、可能對公共安全及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是欺詐與腐敗。而吹哨人可以選擇將有關這些行為的資訊對內或者對外公佈。如果是對內公佈的話,該吹哨人可以選擇將資訊披露給該組織內部的其他人以引起注意並解決問題。如果是對外公佈的話,吹哨人可以選擇將有關資料交予第三方組織,比如聯繫媒體公之於眾,或者向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反映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吹哨人往往容易被被吹哨者實施報復打擊。許多第三方組織,比如維基解密,往往會為他們提供一定的保護,但這種保護往往十分有限。吹哨人通常會面對被吹哨者的法律訴訟、刑事指控、誣衊以及停職等報復性處罰。但吹哨人往往能起到不少正面作用,比如大幅度降低行政監察成本,制止問題的發生,對不遵紀守法的企業有很大威懾力。[來源請求]
歐美很多國家都立法建有「吹哨人制度」,「吹哨人制度」的法理在於:以公平正義動機為前提,檢舉屬實有利於社會大眾維護公正,就應得到法律保護。[1]
而吹哨人所作的告密行為,粵語俗稱為「㧻魁」。
有許多法律旨在保護吹哨人。一些第三方團體甚至為吹哨人提供保護,但是這種保護非常有限。吹哨人面臨着法律訴訟、刑事指控、社會污名化以及丟掉職位、職務或工作的風險。 吹哨行為也分為對內檢舉和公共檢舉兩種。 這種分類取決於某人選擇檢舉的組織類型是私營部門抑或是公共部門。在眾多因素的影響下,兩類檢舉造成的結果各不相同。但是,公共檢舉更有可能導致刑事指控抑或是被判決監禁。選擇檢舉私營部門組織或機構的吹哨人更有可能面臨解僱、法律和民事指控。
我們可以從倫理視角研究更深層次的吹哨人理論與問題,以及人們為什麼選擇吹哨(whistleblow)。吹哨是一個延續多年的倫理辯論主題。主張吹哨符合道德的一派堅持認為,吹哨是公民不服從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保護公眾免受政府不當行為的侵害。[2][3]而反對派則認為吹哨是違反保密原則的不道德行為,尤其是在那些處理敏感的客戶或患者資訊的行業中。[4]
吹哨人應該獲得法律保護 吹哨人經常面臨報復,來自被指控的組織或團體。關於吹哨的正當性、吹哨的道德責任(特指分割謬誤)以及對吹哨制度的評估等問題是政治倫理領域的一部分。
詞源
「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詞起源自19世紀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的動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眾的注意[5]。而從此延伸出來,目前我們所指的「吹哨人」是為使公眾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一般來說,弊端或不當行為指有人違反了法律、規則或規例,進而直接威脅到公眾的利益,例如欺詐,以及貪污腐敗。亦有說法稱這個詞來自於競技體育比賽中裁判往往吹響口哨來制止犯規行為的動作[6]。
吹哨人一詞據說由美國社會活動家拉爾夫·納德所造,但實際上是他在1970年代初對該詞賦予了積極內涵[7],以避免吹哨人產生諸如「告密者」(informer)和「告發人」(snitch)這類詞的負面含義[8]。但事實上,該詞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
吹哨與吹口哨這種行為的關聯在於,口哨的使用本是為提醒公眾或人群注意例如犯罪或犯規等不當舉動。「吹哨人」一詞在19世紀的產生與執法人員相關,因為他們使用吹口哨來警告公眾或同伴。[9] 體育裁判因為會吹哨來表示非法或犯規行為,所以也被稱為吹哨人。[10][6]
1883年《簡斯維爾公報》的一篇報道記述了某位警察用哨子提醒市民有暴亂發生。這位警察因此被稱為吹哨人(whistle blower)。1963年,中間帶連字符的形式出現了(whistle-blower)。 這個詞在1960年代開始被納德等新聞工作者用來指代揭露不法行為的人。它最終演變成合成詞吹哨人(whistleblower)。[9]
概述
大多數吹哨人是內部吹哨人,通常透過名為「熱線」等匿名檢舉方式來檢舉同事或者上級的失當舉動。[5] 關於內部吹哨人最有趣的問題是,他們在什麼情況下會選擇當場阻止違法或者不當舉動,而在什麼情況下會選擇檢舉。[11]
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一個組織的「檢舉制度」(complaint systems)不僅包括計劃管控部門規定的若干檢舉方式,而且這些檢舉方式中有絕對保密的「選擇」,那麼人們更可能對他們不能接受的行為採取行動。[12]
上述提到的匿名檢舉機制[13]有助於營造一種氛圍,讓員工更可能選擇檢舉潛在或實際的不當行為,或者向他人尋求建議,而不用擔心自己遭到報復。
隨後出台的《反賄賂管理體系》(ISO 37001)[14]就把匿名檢舉機制囊括在內,將其設為一條新的標準。
另一些吹哨人選擇將組織內部的不正當行為公之於眾。他們可能選擇將這些行為披露給律師、媒體、法律機構或者監管部門。不少對外揭發的行為往往會受到外界的鼓勵。
有時,組織透過吹哨熱線等外部管道為僱員創造安全匿名的檢舉方式是有益處的。類似措施不僅能保護吹哨人,還可以讓處於組織權力頂端的個人透過整合專門的「檢舉管理軟件」(case management software)內的資訊,充分了解僱員的過失行為。
推行第三方服務、或是創造全新的檢舉政策,是組織確保「治理、風控和服從」的一種最簡單易行的方式。越來越多的企業和管理者選擇的第三方服務中,吹哨人即使對第三方服務的提供商來說也是匿名的。這種服務透過採用了「非對稱加密」等技術手段的免費電話、網絡或應用程式來實現。
在當今社會,私營部門的行為雖然不如公共部門的吹哨行為那樣引人注目,但很可能要更頻繁,受到的打壓也更嚴重。[15]原因很簡單:私營部門通常有更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壓制潛在的吹哨人。 私營部門吹哨行為的一個例子是,一個僱員向機構內級別更高的人(比如經理)或者機構外的第三方(比如律師或者警方)檢舉。在私營部門,大企業內的團體可以輕易隱藏個別分支的不端行為。只有當不端行為牽涉到企業最高級領導時才會被公眾發現。有人吹哨的情況可能發生在違反法律或者公司政策的情況下,比如性騷擾或者盜竊。儘管如此,相比洗錢行為或者股市詐騙指控來說,這些情況不算嚴重。通常情況下,私營部門的吹哨行為不那麼引人注目,也不在主要新聞管道被公開討論,儘管有時第三方會披露侵犯人權或剝削勞工的行為。[16]
儘管美國勞工部等機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和《美國聯邦機構量刑準則》等相關法規會保護私營部門的吹哨人,但許多僱員仍然由於來自他們的僱主或者第三方的直接或間接的威脅而擔心他們的工作。在美國,根據一個僱員在僱傭期間採取或被認定採取的法律行為,勞工部的吹哨人保護計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可以接手很多類型的報復行為索賠案件。[17]
相反地,如果在美國由於僱員本人身份而發生報復行為,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可接收報復行為的投訴。[18] 為克服這些恐懼,2010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得以出台以激勵吹哨人。比如說,如果一個吹哨人提供了可以用於合法追償超過100萬美元的資訊,那麼他們可以獲得追償金額的10%至30%。
2023年5月,美國證交會(SEC)給一名舉報人頒發了一筆高達2.79億美元(約20億元人民幣)的巨額獎金。這筆獎金,來自愛立信公司在2019年與美國監管部門達成的11億美元的賄賂案和解案中,SEC依據罰款金額比例給予舉報人的獎勵。[19]
儘管政府採取了措施以規範私營部門的吹哨行為,僱員也必須權衡他們的選擇。他們揭發公司可能會佔據道德和倫理的高地,也可能丟掉工作和名聲,乃至再次被僱傭的機會。根據賓夕法尼亞大學的一項研究,在300個被研究的吹哨人中,69%的人兩條全佔了; 在佔據道德的高地之後,他們有的被解僱,有的被迫離職。[20] 恰恰是這樣的結果使得準確地追蹤私營部門吹哨行為的頻繁程度更加困難。
過去50年來,人們對吹哨行為的公共價值的認識不斷加深。在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相應的法令保護吹哨人不受報復。 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公共部門的吹哨人就涉嫌腐敗的行為發出警示時,有在工作上不受到任何形式報復的權利,這一權利受《第一修正案》保護。[21] 對公共部門僱員來說,揭發失職、違法或不誠信行為,會給他們帶來很大的恐懼,因為他們會感覺自己正在與自己的政府和國家作對。私營部門的吹哨行為保護法案比公共部門相應法案的出現早很多。在聯邦政府的許多吹哨人案件被媒體高度曝光、得到仔細審查後,才終於出現了保護政府部門中的吹哨人的法律。制定這些法律是為了防止腐敗並鼓勵人們為社會利益曝光(政府的)失職、違法、不誠信行為。[22]
選擇做吹哨人的僱員常常會遭到僱主的報復。他們很可能會被解僱是因為他們是被「隨意僱用」(at-will employee)的,這意味着他們可以被僱主無理由解僱。 對於「被隨意僱用」的僱員中的吹哨人,也有可以不被開除的例外。即使沒有相應法令,也有許多鼓勵並保護公共政策領域的吹哨行為的法律裁決。法律規定,如果僱員善意地做出了吹哨行為、或以任何形式參與了關於上述行為的調查、推動或訴訟,僱主不得透過採取任何不利於僱員受僱傭的措施報復僱員。[21]
聯邦的吹哨人相關立法包括一則保護全部政府工作人員的法令。在聯邦公務員體系內,當僱員披露被有理由認為是違法、嚴重管理不善、嚴重資金浪費、權力濫用、或對公眾安全和健康造成本質及明確的威脅的資訊時,政府被禁止以此為由採取或威脅採取人事變更行為報復僱員。為了(在和政府的糾紛中)勝訴,聯邦僱員必須證明已經進行了披露且自己的披露受到了保護,證明被起訴的政府官員了解這一披露行為,證明自己遭到了報復,以及證明自己受到的報復和自己的吹哨行為存在明確的關聯。[21]
吹哨行為的危害可分為三類:個人傷害,損害公眾信任、威脅國家安全。身份暴露將置吹哨人於生命危險當中。一些媒體管道將「叛徒」和「叛國罪」等一類詞與吹哨人聯繫在一起。而在世界各地的很多國家,即使據稱的叛國者沒有對任何人造成肉體上的傷害,他們仍被處以死刑。支持"叛國罪應被處以死刑"的主要論據是對全體國民的潛在危害。也就是說,由於他們的行為,犯罪者被視作對任何發生於其國家或其公民的傷害有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吹哨人必須逃離他們的祖國以避免公眾審議,死亡威脅,或者人身傷害,甚至刑事指控。
在一些案例中,吹哨人會對無辜的人造成危害。[23] 吹哨人可能無意犯錯,而調查可能會因害怕不利宣傳而受影響。[23] 其中一個案例就是加拿大衛生部的職員宣稱認為在2012年幾乎每一項她看見的研究合約都與瀆職有關。[23][24] 最終結果是,七個人被突然解聘,引起了一次虛假且公開的犯罪調查的威脅,以及一位調查員的自殺身亡。[23][24] 政府最終由於損失的工薪、口頭誹謗以及其他的傷害向無辜受害者賠款上百萬美元,且花費了241萬加幣在隨之而來的2015年錯誤指控的調查上。[23][24]
儘管有對吹哨行為心理學影響的有限研究,但是,少量的吹哨經歷就可能對員工福祉造成長久而顯著的侵害。當員工嘗試去發佈這些事項時,他們常常面對管理層的沉默和敵意。[25]
一項定性研究顯示,吹哨行為會帶來很多心理後遺症:一些吹哨人談到了持久而巨大的沮喪、毒品和酒精上癮、工作中的偏執行為。焦慮、夢魘、閃回和侵入性思維。[26]
吹哨人常常被報告患有抑鬱症,自殺念頭可能發生在10%左右。[27][28] 人們描述了健康和自我保健的普遍惡化。[29]症狀學的範圍與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許多特徵相同,儘管對於告密者所遭受的創傷是否符合診斷標準仍存在爭議。[30]吹哨人還被描述了與[職業壓力|壓力]有關的身體疾病的增加。[28][31] 揭發所帶來的壓力是巨大的。因此,工人們仍然害怕吹哨,擔心他們不會被人相信,或者他們已經失去了信心,相信如果他們真的說出來,任何事情都會發生。[32] 這種擔心確實是有道理的,因為一個感到受到告密威脅的人可能會透過報告虛構的錯誤或謠言來計劃毀滅「申訴人」的職業生涯。[33]
這種被稱為「煤氣燈」的技術是一種常見的、非常規的方法,組織使用這種方法來管理透過提出問題而造成困難的員工。[34]在極端情況下,這種方法涉及到組織或經理提出吹哨人的心理健康不穩定。[35]
各組織還常常試圖排斥和孤立吹哨人,透過提出內容這些是毫無根據的,進行不充分的調查或完全無視問題來削減他們提出的問題。[36][37] 吹哨人也可能被紀律處分、停職並以捏造的藉口向專業機構報告,如果吹哨人堅持提出他們的關切,他們就越來越有可能受到解僱等不利影響。[38]
吹哨人也可能會因為訴訟而面臨巨大的壓力,例如不公平解僱,他們經常面臨來自工會的不完全支持或根本不支持。 繼續關注問題的檢舉者,也可能面臨與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官方機構的長期鬥爭。[36][37]這些機構可能再現用人單位的「制度沉默」,增加了檢舉者的壓力和困難。[39]
總之,有些檢舉人遭受了極大的不公正,這可能永遠不會得到承認或糾正。[35]這種威脅和損失的極端經歷不可避免地造成嚴重的痛苦,有時會導致精神疾病,有時會持續數年。這種不公正對待也阻止了其他人提出關切。因此,糟糕的做法仍然隱藏在沉默的牆後面,並阻止任何組織經歷智能故障可能帶來的改進。[26][39] 一些與他們的組織有部分關係的告密者的精神穩定性受到了質疑,例如Adrian Schoolcraft,一名紐約市警察局退休人員,他聲稱在自己的部門偽造了犯罪統計數據,並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40]相反,對被告的家庭來說,告密者調查的情緒壓力是毀滅性的。[41]
倫理的定義是支配一個人或者群體的道德上的原則。吹哨行為的道德層面上的影響可以是負面的,也可以是正面的。然而,有時僱員吹哨是為了報復。羅絲瑪麗·奧利里寫過一本講「游擊政府」的小書,書中解釋了這一點。與其選擇公開行動,游擊隊員通常選擇持續「藏在櫥櫃裏」,秘密地在幕後行動,像三文魚一樣逆流而上。這些年裏,我了解到游擊隊員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行動的原因可以從利他的事情(做正確的事情)一直到看上去瑣碎的事情(我沒有得到升職)。從總體上看,他們的舉止就像出於對人類的熱愛挽救人類生命一樣令人敬畏,而又像出於惡意或憤怒而拖延報告時間一樣瑣屑。[42] 比如,每年向五角大樓監察長提交的檢舉人投訴超過1,000起,其中約有97%沒有得到證實。[43] 職場的一個普遍信念是,一個人在工作單位有義務保守秘密。 關於吹哨行為和僱員忠誠度的討論通常假定忠誠度的概念與該問題無關,或更普遍的是,吹哨行為涉及一種道德選擇,使僱員對僱主的忠誠度與僱員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責任背道而馳。[44]
羅伯特·A·拉默在《商業倫理雜誌》中描述了吹哨行為的標準觀點,他解釋說僱員對僱主具有基於初步印象的忠誠性和機密性(基於第一印象;在被證明情況不同之前認為是正確的),而吹哨行為只有對公眾利益承擔更高的責任才能是合理的。[44]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任何需要忠誠的關係中,這種關係都是雙向的,而且是相互成就的。[45]
愛德華·斯諾登的行為的倫理性已經在全球範圍內的新聞媒體和學術界被廣泛探討和爭論。[46] 愛德華·斯諾登為了試圖讓美國人看到政府內部的運作,於是向他們發佈了機密情報。選擇對公司忠誠,還是舉發公司的不端行為,這對個人是沉重的負擔。關於吹哨行為的討論大體上圍繞三個主題:更精確地定義吹哨行為,是否允許以及何時允許吹哨,是否以及何時有義務吹哨。[47]
很多吹哨人都宣稱他們的動機是目睹所屬公司或組織的不公後,於是決定採取行動以終結不道德的行為。[48]
一份2009年的研究發現,吹哨人往往是注意到機構內的道德水平急轉直下——而非逐漸惡化——時採取行動。[49] 吹哨人通常透過兩個標準來判斷一個行為是否不道德。第一個標準涉及違反組織的章程或成文的倫理政策。這些違規行為使得個人能夠將吹響哨聲具體化與合理化。[50] 「價值觀驅動」的吹哨人則是受個人的道德準則影響。這些情況下,吹哨人會被批評受個人偏見的驅使。[51]
道德之外,社會和組織壓力同樣是動機所在。一份2012年的研究發現,在不當行為有其他知情人時,一個人更容易吹哨,因為他害怕保持沉默會帶來的後果。[52]
當有人導致了不公,注意到不公的人可能會提交書面報告而非與作惡者對峙,因為對峙會招致情感和心理上更大的壓力。[53][54][55]此外,當一個人認為所在組織會支持自己時,他也會有動力去報告不道德行為。[56]承擔管理職責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能會更感到有責任吹響哨聲,以保障其組織的價值觀和規則。[57]
常見的反應
吹哨人往往被視作是大公無私的勇士,亦有人將其視作是一個組織內的叛徒。面對吹哨人,許多被揭發的機構往往採取大量舉措來打擊報復吹哨人,譬如揭發稜鏡事件的愛德華·斯諾登被美國政府以間諜等罪名提出刑事起訴[58]。維基解密的阿桑奇亦被多國檢控,只得長期居住於厄瓜多爾駐英國大使館,尋求政治庇護。而曾向英國傳媒揭露以色列核武計劃的莫迪凱·瓦努努更被以色列情報特務局(俗稱摩薩德)的特工誘至意大利後,被以色列情報人員下藥及綁架。[59]之後他被秘密審判及定罪,並被囚18年,有超過11年被單獨囚禁。2004年刑滿出獄後,他受到言論和行動上極多限制。出獄後有數次因違反限制令被捕,包括數次接受外國記者訪問及企圖離開以色列。[59]
吹哨人的法律保護
吹哨人的法律保護因國家而異,也可能取決於該國的事件本身、事情被揭露的地點和方式,以及它們最終是如何被公開或傳播的。現已有十多個國家通過了全面的吹哨人保護法,該法律建立了檢舉不當行為的機制,並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護。
作為反腐、資訊自由或勞動法的一部分,已有50多個國家採用了更有限的保護。[60]
基於英語維基百科的目的,本節着重描述英語世界的情況,並且僅在其代表或多或少的保護範圍內涉及其他制度。
許多州都有相關法律。[61]新南威爾士州前警察局長托尼·勞爾(Tony Lauer))將政府和警方的態度總結為:「在澳洲,沒有人喜歡吹哨人,尤其是在警察或政府這樣的組織中。」[62] 人稱「證人K」的前澳洲情報官員曾在2004年為澳洲對東帝汶的有爭議間諜行動提供證據,如果罪名成立,他將面臨監禁的可能。[63]
「澳洲吹哨人」協會的宗旨是支持披露腐敗或任何不當行為的人,尤其是披露者受到妨礙或虐待時。[64]
加拿大公共部門誠信專員辦公室(PSIC)[65]提供一個安全保密的機制,讓公務員和市民能夠披露公共機構的不當行為。它還保護揭露不法行為的報復性公務員和在調查中提供合作的人。該辦公室的目標是增強公眾對加拿大聯邦公共機構和公務員誠信的信心。[66]
根據《公務員資訊披露保護法》的規定,PSIC是長期和獨立的國會代理人機構(Agent of Parliment)。該法案於2007年4月15日生效,適用於大部分聯邦公共部門,即大約40萬名公務員。[67] 具體包括政府部門和機構、國有母公司(parent Crown corporation)、加拿大皇家騎警和其他聯邦公共部門機構。
並非所有披露都會導致調查,因為該法案規定了專員的管轄範圍,並給予了在某些情況下不進行調查的選擇。另一方面,如果PSIC進行了調查,發現沒有任何不當行為,專員必須向披露者和該組織的報告他的調查結果。此外,根據該法案,有根據的不法行為的報告將提交給上議院和下議院。截至2014年6月,共有9份報告提交國會。[68]
該法案還設立了公務員資訊披露保護法庭(PSDPT),透過聽取公共部門廉政專員提交的報復性投訴來保護公務員。法庭可以給予有利於投訴人的救濟辦法,並對採取報復行動的人給予處分。PSIC的現任委員是Mario Dion。此前,他曾在公共服務部門擔任多個高級職位,包括司法部副部長、加拿大印第安人寄宿學校決議辦公室執行主任和副主任、國家假釋委員會主席。
歐洲議會批准了一項「吹哨人保護指令」,其中包含在公共部門和私有部門對吹哨人的廣泛言論自由保護,也包括對歐盟成員國里所有記者的保護。該指令禁止公共和私有部門對現任和前任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報復。該指令的保護措施適用於員工、志願者以及為他們提供幫助的人,包括社會組織和提供證據檢舉的記者。它為質疑自身安全許可遭到拒發或撤銷的(security clearance,類似於政審)的國家安全部門吹哨人提供了同等的權利。此外,吹哨人免受因吹哨行為引起檢察官的刑事起訴和公司提起的賠償訴訟,並可獲得關於如何應對騷擾壓力的心理輔導。[69]
根據美國的政府問責項目,要求良治(good government)的觀察者們將歐盟的指令頌揚為為「保護言論自由權利的全球標準——向背叛公眾信託的濫權發出挑戰」。但是他們也指出,該指令在某些領域的應用中仍然存在歧義,比如「當值告發」(duty speech),它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向上司告發,而不是將同樣的資訊透過書面形式檢舉。事實上,絕大部分吹哨人都是透過當值告發的形式交流資訊的,它也是組織正常運作所需要的自由資訊流動的地方。然而,絕大多數對員工的報復正是產生於對當值告發的回應中。觀察者們指出,該指令必須被理解為保護針對當值告發的報復,因為如果不這樣理解的話,那麼指令就是「沒有做到需要做的大事」。[69]
在牙買加,以1988年《公共利益保護法》為基礎的《告發保護法》於2011年3月通過[70],為在公共和私營部門保護吹哨人創建了一個完整的系統。
幾年來,印度政府一直在考慮通過一項吹哨人保護法。2003年,印度法律委員會推薦採用2002年的《公共利益披露(告密人保護)法》。[71]
2010年8月,《公共利益披露及披露者保護法》進入印度議會的下議院(人民院)討論。[72]該法案於2011年6月獲得內閣批准 。人事、公共申訴、法律和司法常務委員會將其更名為《2011年吹哨人保護法》。《2011年吹哨人保護法》於2011年12月28日得到人民院通過[73],於2014年2月21日得到聯邦院通過。
《2011年吹哨人保護法》於2014年5月9日獲得總統批准,隨後由印度政府的法律與司法部在當天印度政府的官方公報上發佈。
荷蘭也採取了若干旨在降低吹哨行為風險的措施:吹哨人諮詢中心(荷蘭語:Adviespunt Klokkenluiders)可向吹哨人提供建議;荷蘭議會近日通過了一項建立所謂「吹哨人之家」的決議,旨在保護他們免受可能的嚴重負面影響 (Kamerstuk, 2013)。
荷蘭媒體機構也致力於向吹哨人提供支持;2013 年 9 月 9 日[74],在眾多荷蘭主流媒體的支持下,匿名吹哨網站 Publeaks[75] 正式上線。該網站為人們提供了一個向媒體遞交泄密文件的安全管道,其最終目的是保護吹哨人。
Publeaks 的運行以由愛馬仕透明度與數字人權中心[76]開發的 GlobaLeaks 軟件為基礎,該中心為全球的吹哨人提供技術支持。[77]
2014 年 9 月,瑞士聯邦院(Council of States) 通過了 《瑞士債法典》的修正草案。
該草案在第 321asepties條、第 328(3) 條、第 336(2)(d) 條的基礎上添加了第 321abis 條。[78]
第 362(1) 條的修正案在第 321asepties 條的基礎上添加了第 321abis 條,任何勞資協議和談判協議均不得違背該等條款。
第 321ater 條規定,員工有義務在向主管部門檢舉違規行為之前,先向僱主報告該等行為。
但是,如果員工在以下情形下向主管部門檢舉違規行為,則不會視為違反其誠信義務:
- 自員工向僱主告發之日起,經過的時間已超過僱主承諾解決問題的時限(該時限不得超過 60 天)
- 僱主沒有解決違規行為,或者僱主顯然沒有完全解決違規行為。第321aquarter 條規定,員工可以在某些例外情況下直接向主管部門檢舉。例外情況包括:
- 員工能夠客觀證明向其僱主報告的行為無效;
- 員工認為主管部門將在調查違規行為的過程中受阻;或
- 檢舉內容對生命、健康、安全或環境有直接和嚴重危害。
對於向僱主報告違規行為的員工,該草案並未完善使其免遭解僱的保護措施。[79]
該修正案未規定員工 anonymously 須對違規行為提出意見。
英國的吹哨行為受到1998年《公共利益披露法》(PIDA)的保護。除其他事項外,即使僱主與前任或現任勞動者之間簽署了保密協議,該法律也允許受保護的披露;2019年舉行了一項關於進一步限制保密條款的諮詢。[80]
言論自由審查提出了20項原則以實現幫助(英格蘭)國民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吹哨人的改進方案,包括:
- 引起關注的文化:讓提出問題成為一個領導良好的NHS組織的日常工作中的一環。
- 遠離霸凌的文化:勞動者的言論自由有賴於其工作在一個不被霸凌的環境中。
- 培訓:所有勞動者應該接受培訓,掌握NHS信託中提出問題、聽取問題和採取行動的方式。
- 支持:所有NHS信託應該確保有一個專職人員,讓勞動者可以很容易地、不拘於任何形式地向其報告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發聲守衛」。
- 在NHS中尋找替代工作的支持:當一個勞動者因提出問題而無法繼續其職務時,NHS應當幫助其尋找一份替代工作。
2015年11月,NHS的Monitor制定了一項NHS組織必須遵守的吹哨政策。它明確表示,任何霸凌或行為針對吹哨人的人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81]
美國的吹哨傳統起始於建國前夕(1773年),當時本傑明·富蘭克林在「哈欽森事件」中泄露了幾封信。王室總督托馬斯·哈欽森和托馬斯·惠利之間的通信被泄露,可以說,透過泄密的許多普遍影響和泄密在說服富蘭克林加入激進派事業中的角色,引發一場槍戰和一場決鬥,並朝向美國革命邁出的重要的最後一步。
邦聯國會的第一部保護在後來被稱作「吹哨」(行為)的法律出現於1777到1778 年塞繆爾·肖(Samuel Shaw)和 理查德·馬文(Richard Marven)二人案例。這兩位海員指控大陸軍海軍總司令埃塞克·霍普金斯虐待英國戰俘。在霍普金斯將他們監禁之後,對其提出誹謗訴訟,(邦聯)國會解除霍普金斯的職務,並同意支付兩人(肖和馬文)的辯護費用。肖和馬文隨後被陪審團判為無罪釋放。
要在美國被視為吹哨人,大多數聯邦吹哨人法規要求:聯邦僱員有理由相信其僱主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則或規章;就受法律保護的事項作證或提起法律訴訟;或拒絕違反法律。
在特定主題的檢舉行為(whistleblowing)受到法規保護的情況下,美國法院通常認為,此類吹哨人得到免於受報復的保護。[82]
然而,在一件分歧嚴重的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加塞蒂訴塞巴洛斯案(2006年)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政府僱員的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適用於保護政府僱員在職責期限內的泄露。
在美國,(對吹哨人的)法律保護因「吹哨」涉及主題不同而有所差異,有時也因案件發生的州而有異。[83]
在通過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時,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發現,對吹哨人的保護依賴於「零散而多歧異」的各州法規。[84]
儘管如此,那些提請注意違法行為、協助執法或拒絕服從非法指示的僱員仍然受各種各樣的聯邦和州法律保護。儘管這種拼湊的做法飽受批評,但這也使得美國比任何其他國家都有更專門的檢舉法(whistleblowing laws)。[85]
美國第一部專門為保護吹哨人而通過的法律是1863年的《虛假申報法》(1986年修訂),該法試圖打擊美國內戰期間美國政府供應商的欺詐行為。
該法案承諾從政府收回的款項中拿出一定比例(回饋吹哨人),並保護其免受就業報復,以此方式鼓勵吹哨人。[86]
另一專門保護吹哨人的美國法律是1912年的 《勞埃德-拉福萊特法》該法授權聯邦僱員將資訊提供給聯邦國會。環境相關方面,美國第一項包含對受僱者保護(條文)的美國法律是1972年的《淨水法》。後續的聯邦環境法律當中都有類似的僱員保護(條款),包括 1974年《安全飲用水法》,1976年《資源保護和恢復法》,1976年《有毒物品控制法》,1974年 《能源重組法》(在1978年的修正案中保護核能相關的吹哨人),1980年的CERCLA 和1990年《清潔空氣法》。
根據23項聯邦法規,對吹哨人進行報復的調查 由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下屬的吹哨人保護計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董事會管轄。[87][88][89] 由國會頒佈並應由勞工部長執行的新的吹哨人法規,通常透過部長命令(Secretary's Order)授權給OSHA下屬的吹哨人保護計劃理事會(DWPP)執行。[90]
法律的零散意味着報復的受害者需要了解有關法律,以確定提出適當申訴的最後期限和手段。一些截止日期短至10天(亞利桑那州員工有10天時間向亞利桑那州人事委員會提交「禁止人員執業」投訴),而其他截止日期則長達300天。
那些向聯邦政府報告虛假索賠,並因此遭受不利就業訴訟者,可能擁有長達6年的時間(取決於州法律)根據美國的《虛假申報法》(FCA)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91] 根據「公益代位」(qui tam)條款,報告的「原始來源」(指吹哨人)可能有權獲得政府從犯罪者那裏收回的部分款項。然而,「原始來源」還必須首先提請聯邦民事申訴,要求收回欺詐所得的聯邦資金,並且必須在美國司法部決定是否對索賠本身提起訴訟之前 避免公佈欺詐索賠。在聯邦政府做出直接起訴決定之前,此類「公益代位」訴訟(qui tam lawsuits)必須密封提交,使用特殊程序防止索賠公開。
1917年《間諜法》被用來起訴美國的吹哨人,包括愛德華·斯諾登和切爾西·曼寧。2013年,曼寧因違反《間諜法》被判有罪,並因向維基解密泄露敏感軍事文件而被判處35年監禁。[92]
同年,斯諾登因發佈屬於國家安全局的機密文件而被指控違反《間諜法》。[93]
在美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922節鼓勵和保護吹哨人。[94] 《多德-弗蘭克法》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吹哨人提供(某些公司)違反聯邦證券法並招致至少100萬美元制裁的原始資訊給予經濟獎勵。[95][96] 此外,(吹哨人)因檢舉而導致的解僱或歧視 被《多德-弗蘭克法》判定為非法,以此方式為吹哨人提供工作保障(job security)。[95][97][98] 事實證明,吹哨人條款是成功的;在《多德-弗蘭克法》頒佈後,KBR公司和BlueLinx Holdings Inc.公司因讓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威脅(員工)與外部各方討論內部事務的後果(等行為),因違反法案的21F-17條款,兩家公司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99][100] 總統當勞·特朗普在其選舉時已宣佈計劃撤銷《多德·弗蘭克法》,這可能對美國的吹哨人保護帶來負面衝擊。[101]
每年的7月30日是聯邦政府認可的「國家吹哨人感謝日」,以紀念美國最初的1778年吹哨人保護法。
- 揭弊者保護法[102]
紐西蘭和南非有較全面的吹哨人相關法律。包括加納、韓國、烏干達在內的其他一些國家也在近期開始完善相關法律的工作。另外肯雅和盧旺達也正在評估開始此項工作的可能性。歐洲人權法院在2018年判定吹哨人及其行為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因此也應被保護。在2017年2月,尼日利亞也設立了吹哨人保護政策以應對其國內的腐敗問題及其他頑疾。[103]
對吹哨人權利及保護政策的呼籲
很多非營利組織都在呼籲保護吹哨人權利的法律及政策保障應更加完善。一些此類的非營利組織包括政府問責項目(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roject,GAP)、言論自由藍圖(Blueprint for Free Speech)、職場公共意識保護組織(Public Concern at Work)、開放民主指導中心(Open Democracy Advice Centre)。
當代對吹哨人的保護方法
在商業環境中,吹哨熱線常被用來作為一種減輕風險的方式,目的是為那些擔心受到用人單位報復的勞動者及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安全匿名的報告。因此,設置公司吹哨熱線通常被視為邁向合規性的第一步,也可以凸顯組織的道德立場。[104]吹哨人專門服務會對組織文化產生積極影響的觀念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同。[105]
吹哨熱線有時也被成為道德熱線或「發聲」熱線,並且通常有外包服務提供商提供,以鼓勵潛在的披露者站出來。[106]Navex Global和Expolink是全球提供該項服務的兩家第三方公司。[107]
2018年,《哈佛商業評論》發表的調查結果支持吹哨熱線對企業健康運作具有重要作用的觀點,並指出「更多的檢舉行為是一種健康而非病態的標誌」。[108]
大眾文化
熱播美劇《辦公室》第6季的一個次要情節講述銷售人員Andy Bernard發現公司打印機着火,為如何應對媒體報道而苦惱不已,還講述了公司對吹哨人公佈消息的反應。
搖滾樂隊Thrice2016年發行的專輯《To Be Everywhere Is To Nowhere》中有一首歌名為《吹哨人》(whistleblower)。 這首歌是站在斯諾登的角度創作的。[109]
2018年7月,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首播名為《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真實犯罪電視節目,主持人亞歷克斯·費雷爾 是一名律師,並曾擔任法官和警官職務。節目講述了多起與《虛假申報法》相關的公益代位訴訟,指控公司涉嫌欺詐聯邦政府。[110]
恐怖遊戲 絕命精神病院DLC 副標題 whistleblower <告密者>
著名的吹哨人及揭秘事件
- 丹尼爾·艾爾斯伯格:五角大樓文件
- 馬克·費爾特:水門事件
- 莫迪凱·瓦努努:1986年向英國傳媒揭露以色列核武計劃
- 蔣彥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 朱利安·阿桑奇:維基解密
- 愛德華·斯諾登:稜鏡計劃
- 台灣屏東縣李姓農民:2014年臺灣劣質油品事件
- ?:唐納德·特朗普的彈劾調查(2019年特朗普電話門)
- 李文亮: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 立花孝志:NHK不當會計及收視費爭議
- 弗朗西絲·霍根:Facebook文件
- 戴立紳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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