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或稱摩西十誡(希伯來語:עשרת הדיברותor Asereth ha-Dibrot;英語:Ten Commandments / Decalogue),根據《聖經》記載,是以色列的先知和首領摩西向以色列民族頒佈的律法中的首要的十條規定。以十誡為代表的摩西律法是猶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準則,也是最初的法律條文。在基督教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聖經》記載,那時候,上主在西奈山上單獨見摩西,頒佈十誡和律法,親自將十誡用指頭寫在石板[1],摩西下山後看到以色列人離棄上帝在崇拜一隻金牛犢,憤然將石板摔碎。[2]後來上主又再一次頒佈十誡,寫在石板,放在約櫃[3],存放在敬拜天主的會幕的至聖所,所羅門在耶路撒冷建成聖殿以後,就放在聖殿的內殿。後來石板失傳,可能是在公元前587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二世焚毀第一聖殿時被毀。
十誡的內容在《舊約聖經》中出現三次。在《出埃及記》20:2-17和《申命記》5:6-21兩處的記載大致相同,傳統猶太教認為,此處記載的,是上帝第一次給與十誡時的內容;第三次出現在《出埃及記》34:10-27中所記載。
通常在提到十誡時,所指的是《出埃及記》20:2-17這段的內容。
More information 出埃及記 20:2-17, 申命記 5:6-21 ...
十誡的三種版本-和合本譯文
出埃及記 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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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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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3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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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下、水中的百物。
-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們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和你城市裏寄居的客旅、無論如何都不可工作。
- 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 不可謀殺。
- 不可姦淫。
- 不可偷盜。
- 不可陷害人。
-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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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
-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牛、驢'橙、牲畜、並在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
-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 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裏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 神吩咐你守安息日。
-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尊敬父母、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 不可謀殺。
- 不可姦淫。
- 不可偷盜。
- 不可陷害人。
-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田地、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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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和華說、我要立約、要在百姓面前行奇妙的事、是在遍地萬國中所未曾行的.在你四圍的外邦人、就要看見耶和華的作為、因我向你所行的是可畏懼的事。
- 我今天所吩咐你的、你要謹守.我要從你面前攆出亞摩利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
- 你要謹慎、不可與你所去那地的居民立約、恐怕成為你們中間的網羅。
- 卻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
- 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 神、名為忌邪者。
- 只怕你與那地的居民立約、百姓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祭祀他們的神、有人叫你、你便吃他的祭物、
- 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就行邪淫、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神行邪淫。
- 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
- 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因為你是這亞筆月內出了埃及。
- 凡頭生的都是我的、一切牲畜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公的都是我的。
- 頭生的驢、要用羊羔代贖、若不代贖、就要打折他的頸項。凡頭生的兒子都要贖出來。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
- 你六日要作工、第七日要安息、雖在耕種收割的時候、也要安息。
- 在收割初熟麥子的時候、要守七七節.又在年底要守收藏節。
- 你們一切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
- 我要從你面前趕出外邦人、擴張你的境界.你一年三次上去朝見耶和華你 神的時候、必沒有人貪慕你的地土。
- 你不可將我祭物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逾越節的祭物、也不可留到早晨。
- 地裏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 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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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information 誡律, 猶太教(參考自塔木德) ...
十誡定義,按宗教、教派、教會排列
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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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參考自塔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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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參考自大教理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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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會(參考自七十士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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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參考自天主教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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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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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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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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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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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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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信仰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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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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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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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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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拜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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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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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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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濫用上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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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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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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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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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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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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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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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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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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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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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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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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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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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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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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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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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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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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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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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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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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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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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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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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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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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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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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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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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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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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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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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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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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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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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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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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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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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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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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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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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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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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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在被引用中常常是聖經原文的簡約,除天主教外,並無標準字句樣式,以下所列供參考。)
- 第一誡 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
- 第二誡 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 第三誡 守瞻禮主日。
- 第四誡 孝敬父母。
- 第五誡 毋殺人。
- 第六誡 毋行邪淫。
- 第七誡 毋偷盜。
- 第八誡 毋妄證。
- 第九誡 毋願他人妻。
- 第十誡 毋貪他人財物。
- 第一誡 曰吾乃爾主上帝,吾之外毋奉他主。
- 第二誡 毋造捏偶像及凡天上地下土中水間,所有諸物之像,毋叩拜奉事之。
- 第三誡 毋以上帝爾主之名而輕發
- 第四誡 記憶以第七日為聖期。六日間任爾做工營爾諸務,而第七日乃屬上帝爾主。
- 第五誡 孝敬爾父母則吉祥必及爾身而延壽於世。
- 第六誡 毋殺人。
- 第七誡 毋行邪淫。
- 第八誡 毋偷盜。
- 第九誡 毋妄證。
- 第十誡 毋戀人妻毋貪人之宅屋田莊僕婢牛驢等並一切凡系人之財物。
- 第一條 不可敬拜上帝以外的別神
- 第二條 不可製造偶像也不可敬拜偶像;
- 第三條 不可妄稱上帝的真名;
- 第四條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 第五條 應尊敬孝養父母;
- 第六條 不可殺人;
- 第七條 不可姦淫;
- 第八條 不可偷盜;
- 第九條 不可作假見證;
- 第十條 不可貪心。
- Mendenhall, George E. Ancient Israel's Faith and Histor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ible In Context.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1. ISBN 978-0-664-22313-7.
- Friedman, Richard Elliott. Who Wrote the Bibl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7. ISBN 978-0-671-63161-1.
- Mendenhall, George E. The Tenth Generation: The Origins 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3. ISBN 978-0-8018-1267-5.
- Kaufmann, Yehezkel. The Religion of Israel, From Its Beginnings To the Babylonian Exile. trans. Moshe Greenberg.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 Freedman, David Noel. The Nine Commandments. Uncovering a Hidden Patter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the Hebrew Bible. Doubleday. 2000. ISBN 978-0-385-49986-6.
- Budge, E. A. Wallis. The Egyptian Book of the Dead. Dover Publications. 1967. ISBN 978-0-486-21866-3.
- Kuntz, Paul Grimley.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Mosaic Paradigms for a Well-Ordered Society.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Emory University Studies in Law and Religion. 2004. ISBN 978-0-8028-2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