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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法制局(日語:内閣法制局/ないかくほうせいきょく Naikaku Hōsei kyoku */?),是日本行政機關,置於內閣下,負責行政機關法案審查和法制相關調查。[1]
日本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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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法制局 | |
內閣法制局(日語)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前身機構 | 法制局 |
機構類型 | 日本行政機關、法制局[*] |
機構駐地 | 日本〒100-0013 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3丁目1番1號 35°40′23.3″N 139°44′52.8″E |
僱員數目 | 77人 |
年度預算額 | 10億2,832萬2,000日圓 (2007年度) |
機構首長 | 內閣法制局長官:近藤正春 內閣法制次長:岩尾信行 |
上級機構 | 內閣 |
下設機構 | 第一部 第二部 第三部 第四部 長官總務室 |
授權法源 |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
網站 | http://www.clb.go.jp/ |
影像資料 | |
內閣法制局所在的中央合同廳舍第4號館 |
內閣法制局為內閣轄下機關,負責法案與法制的審査與調査等,其首長內閣法制局長官由內閣任命(內閣法制局設置法第2條)[1]。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在內閣會議決定向國會提出新法案之前,從現行法的觀點審查是否有問題,俗稱「法律守門人」(法の番人)[2][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前身法制局與司法省整合為法務廳(法務府),之後依據《法制局設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52號),1952年8月內閣設置法制局,構成現在的基礎。接着隨着《總理府設置法等法律部分修正法案》(総理府設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77號)的制定,1962年7月將《法制局設置法》更名為《內閣法制局設置法》,法制局也更名為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僅接收各省廳參事官以上的官僚,原則上為局長級以上幹部,並有僅採用法務省、財務省、總務省、經濟產業省4省出身人士的不成文規定。1952年以來所有長官的經歷皆為第一部長→法制次長→長官[6],直至2013年8月,首次由未有法制局勤務經驗、外務省出身的小松一郎就任長官[7]。
《日本國憲法》除第81條規定最高裁判所擁有違憲審查權力外,並未明定解釋憲法之機關;一般推定釋憲機關是身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國會[8][9][10],但從未釋憲過。由於日本採內閣制,內閣有提案權,在法案出內閣前,內閣會議上若採行內閣法制局審查的法令見解,國會質詢時內閣法制局就依其見解答辯,或者作成政府答辯書;法案合憲性審查亦同,因此衍生出內閣法制局解釋憲法的非法定職權,而且在最高裁判所對違憲審査一貫消極[8]、自制[11]的態度下,導致內閣法制局異常以憲法解釋權威之姿[8],有如第二個最高裁判所[12]。不光解釋法案合憲性,也出現憲法疑義解釋的狀況:
由上述可知,儘管最高裁判所有決定合憲性的終審權力,內閣法制局卻常居於解釋憲法的主導地位。憲法具最高性,解釋憲法效力亦最高性,所以釋憲機關不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國會、就是最高法院,或者超然的特設機關,依憲政主義節制政府權力原則,絕非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否則豈不超脫法律之上;更何況內閣法制局僅內閣轄下部門,作出憲法解釋的獨自判斷顯然並不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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