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17日,倫敦警務處女警員伊馮·弗萊切爾(英語:Yvonne Fletcher)在聖占士廣場利比亞駐倫敦大使館(時稱「人民辦事處」)內身份不明的人開槍打中腹部後傷重不治,年僅25歲。弗萊切爾當時獲派監控廣場上針對利比亞領導人穆阿邁爾·卡達菲抗議示威,她的死亡導致大使館被包圍11天,最終館內所有人被驅逐出境,英國斷絕與利比亞的外交關係

Quick Facts 伊馮·弗萊切爾, 出生 ...
伊馮·弗萊切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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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萊切爾受傷後倒地,周圍是她的同僚
出生(1958-06-15)1958年6月15日
英格蘭威爾特郡塞姆利
逝世1984年4月17日(1984歲—04—17)(25歲)
英格蘭倫敦西敏
從警經歷
所屬機構倫敦警務處
從警年限1977年-1984年
職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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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至1984年,卡達菲多次下令殺死反對他統治的流亡人士,曼徹斯特和倫敦都發生針對利比亞政治異見者的爆炸和槍擊案,五名利比亞人因此被驅逐出英國。1984年4月17日,面對聖占士廣場的反卡達菲示威,兩名槍手在大使館二樓用士他令衝鋒鎗公然開火,不但打死維持秩序的弗萊切爾,還打傷11名利比亞示威者。調查結論認為,她是「被利比亞人民辦事處二樓正面西側其中一扇窗戶打出的子彈殺害」。[1]兩國斷交後,利比亞逮捕六位英國公民,其中四人經過九個月的囚禁後獲釋。

1986年,部分受弗萊切爾謀殺案影響,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同意美國使用英國基地空襲利比亞。1999年兩國外交關係回暖後,利比亞政府發表聲明,承認槍殺女警,並願意支付賠償金。英國警方繼續調查此案直至2017年。雖然掌握的證據已經足夠起訴其中一名同謀,但部分證據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不能呈庭,所以英國政府至今沒有正式起訴犯人,也沒有任何人因謀殺弗萊切爾獲罪。

背景

伊馮·弗萊切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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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萊切爾委任證上的照片

1958年6月15日,伊馮·喬伊斯·弗萊切爾(Yvonne Joyce Fletcher)在英格蘭威爾特郡塞姆利Semley)村出生,父親叫米高·弗萊切爾(Michael Fletcher),母親叫奎妮(Queenie),娘家姓特羅克(Troke)。伊馮是家中長女,三歲時就告訴父母長大想當警察[2][3]。達到倫敦警務處服役年齡下限(18歲半)時,弗萊切爾身高1米59,未達到1米63的標準[4],導致她向多支警隊申請加入都被拒絕,一度考慮申請皇家香港警務處[5]

雖然身高達不到要求,但弗萊切爾還是於1977年3月獲倫敦警務處20周訓練課程錄取,合格後開始標準的兩年試用期,委任編號4257。在弓街Bow Street)警察局完成試用期後,她成為正式女警員。[2][6]同事對弗萊切爾評價很高,還給她起綽號「超級弗萊切」(Super Fletch),事件發生前,她已與同一警局的警員米高·里德爾(Michael Liddle)訂婚[2][7]

英國和利比亞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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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占士廣場
聖占士廣場
倫敦聖占士廣場

利比亞駐倫敦大使館位於聖占士廣場五號,但利比亞從1979年開始就不再任命駐英大使,大使館由「革命委員會」控制並更名「人民辦事處」[注 1]。1980年,革命指導委員會主席、利比亞領導人穆阿邁爾·卡達菲認為流亡國外的利比亞人都是叛徒,對其中數人直接下達處決命令。根據他的指示,倫敦一些報刊亭因出售批評卡達菲的報紙而被投擲炸彈。[10]1979年,穆薩·庫薩出任利比亞駐倫敦人民辦事處書記,他在接受《泰晤士報》採訪時公然宣稱,利比亞政府計劃謀殺兩名正在英國生活的反對分子,結果他1980年就被驅逐出境[11]。英國掌璽大臣伊恩·吉爾莫爵士Sir Ian Gilmour)向下議院表示,政府希望「與利比亞保持良好關係」,但「我們明確表示,利比亞當局必須了解英國法律規定哪些事能做,哪些不能,(他們)不能再在英國犯罪」[12]

1980年,卡達菲的許多政敵在英國被謀殺。經過相對平靜的幾年,利比亞立法機關總人民大會從1983年開始新一輪政治運動,打擊那些墮落在「資產階級習氣」下的人民辦事處官員,特別是駐倫敦人員。這年2月,駐倫敦人民辦事處處長和文化參贊應召回國,四名曾參與利比亞革命活動的學生取而代之並組建委員會共同負責辦事處運作。人民辦事處不久召開新聞發佈會,委員會直接威脅會對利比亞異見人士採取行動[13]。1984年3月10至11日,倫敦和曼徹斯特發生一系列針對卡達菲統治批評者的炸彈襲擊。利比亞政府否認與此有關,但英國政府還是在3月16日驅逐五名與襲擊有關的利比亞人。[14]

維也納公約和外交豁免權

1961年,包括英國和利比亞在內的141個國家簽署《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確立外交豁免權,英國還將其納入《1964年外交特權法》(Diplomatic Privileges Act 1964)。外交豁免權保障外交官無論在別國犯下何種罪行都可以免受該國起訴,除非其母國宣佈放棄該外交官的豁免權。各國可以宣佈他國大使是「不受歡迎人物」並要求對方離境,除此以外不得採取任何針對行動。如無大使同意,各國警察、武裝部隊及其他安全人員均不得進入別國外交場館。[15][16]

槍擊:1984年4月16至17日

聖占士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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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側白色建築是聖占士廣場的前利比亞人民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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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占士士廣場地圖,黑色警帽就是弗萊切爾中槍時的位置,藍色代表反卡達菲示威人群,橙色是利比亞人民辦事處,紅色是親卡達菲示威人群。

1984年4月16日,兩名積極反對卡達菲統治的學生在的黎波里大學被公開處以絞刑。面對如此行徑,英國境內的利比亞民族解放陣線(利比亞異見人士)成員決定在聖占士廣場的人民辦事處門前抗議示威[17][18]4月16日,人民辦事處向的黎波里當局發電傳,請示應如何應對示威。電傳中提出三種選擇:一、放任示威;二、從人群中抓幾個人拷打;三、向示威者開槍。卡達菲指示開火。[注 2]美國國家安全局攔截並解密利比亞人的信息後轉告英國政府通信總部,但英國反情報安全機關軍情五處收到消息後卻沒有及時告知警方或內政部[20]

4月16日夜間到次日凌晨,人民辦事處派代表前往外交及聯邦事務部交涉,表達對即將發生的示威活動不滿,要求英國當局制止。英國官員表示會通知蘇格蘭場,但沒有辦法阻止示威[21]。4月17日早上,警方在聖占士廣場放置鐵馬,為維持示威現場治安作準備。人民辦事處有人告訴警方工作人員,辦事處內槍支閃動,會朝示威人群開槍。工作人員把消息告訴警察,但未引起重視。[22][23]

倫敦警務處派出弗萊切爾和未婚夫里德爾等約30名警員到蘇格蘭場監控示威活動,隨行還有外交保護局Diplomatic Protection Group)人員[18][24]。陸續抵達聖占士廣場的利比亞民族解放陣線示威者約有75人[注 3],從英國各地趕來,大部分來自英格蘭北部。上午十點左右示威開始,許多示威者頭戴面具或巴拉克拉瓦頭套,以免人民辦事處通過照片查明他們的身份。眾人站在辦事處對面的鐵馬後方,口中高呼反卡達菲口號,還舉着橫幅和標語牌。[26][27]人民辦事處則安排卡達菲的支持者站在大樓前針鋒相對。多個國際電視攝影組在現場拍攝。[26][28]

上午10點18分,人民辦事處的兩扇窗戶內有人用自動武器向反卡達菲示威人群開火,打傷11名示威者[21][29]驗屍報告顯示子彈從弗萊切爾後背進入,彈孔位於「右肩頂部以下約25厘米,脊椎右側14厘米,右腋窩後方8.3厘米」。子彈從右向左先後打穿她的橫膈膜肝臟膽囊,然後被脊椎彈開,從身體左側射出,再射入左肘。[30]

示威者匆忙逃往查理二世街Charles II Street),弗萊切爾倒地,同僚在旁邊嘗試急救,她還告訴大家「保持冷靜」。轉入查理二世街後,她很快昏迷不醒並停止呼吸,同僚嘗試心臟復甦。上午10點40分,救護車把弗萊切爾送到西敏醫院Westminster Hospital),抬上醫院手推車時,一枚彈頭從她制服內掉出來。[26][31]醫院立即開始手術,但還是在中午左右宣告病人死亡[5][32]

警方把廣場周圍各辦公室的民眾疏散,然後用警戒線封鎖現場,武裝警察在人民辦事處對面及周圍建築的屋頂就位。槍擊事件發生至少十分鐘後,人民辦事處後方的車庫出入口才被封鎖,在此期間就有人從這條路離開。[33][34]

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此時正在葡萄牙正式訪問,外交大臣賀維又在中國,處理危機的責任落在內政大臣里安·畢頓Leon Brittan)肩頭[35]。消息很快傳到利比亞,60名革命衛隊成員包圍英國駐的黎波里大使館,包括大使奧利華·邁爾斯Oliver Miles)在內的25人被困[36],還有三名在該市工作的英國人被捕,具體罪名不明[37]

4月17日晚,法醫病理學家艾恩·韋斯特Iain West)為弗萊切爾驗屍[32]。他在檢視子彈路徑後寫道:

子彈傷口角度表明她是背後中槍,兇手所在位置比她高得多。如果中槍時她是站立狀態,那麼槍手就是在鄰近建築開槍,所在樓層也不會高於地面太多。[38]

韋斯特根據子彈傷口角度和受害者當時很可能所在的位置(現場記者在弗萊切爾中槍數秒前拍到她的位置)判定,兇手是在人民辦事處二樓開槍[39]

圍困:1984年4月18至27日

4月18日,邁爾斯獲許離開大使館與利比亞政府代表見面,利比亞人停止圍困,17日被捕的人中有一名男子獲釋[37][40]。次日,卡達菲走上利比亞電視螢屏,指責英國警方和安全部隊應對槍擊事件負責,還稱「我們對英格蘭這樣負責任的國家居然犯下如此罪行深感意外」[41][42]。此後一周倫敦出現五枚炸彈,其中四枚順利拆除,第五枚於4月20日在希思羅機場二號航站樓的行李區爆炸,警方懷疑是利比亞人所為[43][44]。這些炸彈襲擊令英國政府對利比亞的態度變得更強硬,但考慮到利比亞過去每逢外交僵局就將他國公民逮捕,直到邦交正常化才釋放的做法,英國政府依然舉棋不定。此時利比亞約有8000名英國工人,大部分從事石油或建築業。[45][46]

英國政府進入人民辦事處調查的要求被利比亞政府拒絕[47]。兩名槍擊時不在辦事處的利比亞外交官充當中間人,在辦事處工作人員和警察談判人員間傳話。根據政府命令,特種空勤團赫里福德郡克雷登希爾Credenhill)的基地趕到倫敦待命。[48][49]談判沒有取得顯著進展,英國於4月22日通知利比亞政府兩國外交關係破裂,要求人民辦事處所有人員在4月29日午夜前離境,並指示駐的黎波里的英國人員在同一截止時間前回國[50]

人民辦事處被圍期間,弗萊切爾的警帽和另外四名警員的警盔依然留在現場,槍擊事件過後幾天內,英國各媒體反覆出現五頂帽子的照片[2][51]。4月27日清晨,一名警察違反命令走進廣場拿走女警員的帽子,當天她的遺體在索爾茲伯里座堂下葬時,帽子就放在棺木內。出席葬禮的除600名警察和里安·畢頓外,還有警務總監督羅倫士·拜福德Lawrence Byford)與倫敦警務處總監肯尼斯·紐曼Kenneth Newman)。[7][注 4]

弗萊切爾下葬當天,利比亞人開始轉移物品,首先是四個標有外交印章而成為外交郵袋的帆布袋,英國警方無權搜查或扣押。沙地阿拉伯、敘利亞和土耳其人員充當中立中間人,監督貨物和人員離境。人民辦事處的30人獲許分成六組離開,每組五人排成一列但要相互隔開,每組人離開辦事處後,下一組要等15分鐘。每個人都經過拍照、搜身和訊問,但他們拒絕提供指紋,中間人也告訴警察此舉不妥。所有人被帶到桑寧德爾Sunningdale)的公務員學院接受訊問,並在一天後送上飛往的黎波里的班機,飛機在晚上八點前不久起飛,包括大使在內的英國駐的黎波里使館工作人員也在同一天返回倫敦。[52][53]

餘波:1984年4月27日至1985年2月5日

利比亞人離開後,警方法證組馬上進入人民辦事處及廣場搜查。其中人民辦事處的搜查共持續四天,在二樓兩扇窗戶和一個用過的彈殼上均發現槍擊殘留物。根據上述證據和廣場上子彈的位置,警方斷定當時有兩挺士他令衝鋒鎗開火,其中一挺朝下方的示威人群射擊,另一挺平射廣場各處。辦事處內共發現4367發子彈,三支半自動手槍,四支點38口徑左輪手槍和士他令衝鋒鎗的彈匣[注 5]針對人民辦事處的搜查工作由警方聘請的平民專家執行,沙地阿拉伯觀察員在旁陪同[54][55]

4月25日,弗萊切爾遇害案進入司法程序,但很快就延後以便警方進一步調查[56]。司法質詢再度啟動時,警方匯報已有400條線索正在跟進,但還不能排除人民辦事處任何一名利比亞人的嫌疑[54]。艾恩·韋斯特稱,子彈射入死者身體的角度在60至70度範圍[57]。主導司法質詢的死因裁判官保羅·納普曼Paul Knapman)認為,這樣的角度太小,不象是從二樓窗戶發射的子彈。對此韋斯特表示,弗萊切爾當時應該正在轉身,所以角度偏小[57]。陪審團最終裁定,女警員是「被利比亞人民辦事處二樓正面西側其中一扇窗戶打出的子彈殺害」[1]

1984年四至五月,六名在利比亞工作的英國男子被革命委員會逮捕並扣為人質[58]。利比亞要求英國恢復外交關係,釋放因恐怖主義罪行被捕的利比亞人[59]。九月,兩名英國男子獲釋[60];十月,坎特伯雷大主教特使特里·懷特Terry Waite)訪問利比亞,希望通過談判爭取另外四人釋放[61][62]。1985年2月5日,人質在九個月的囚禁後獲釋[62]

後續發展

卡達菲政權時期:1985至2011年

有流言稱,四名人民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回國途中遭處決,但英國政府認為該說法不夠可信[42][63]。此後多年,英國一直沒有嘗試與利比亞恢復邦交,政府間的交流和態度也一直沒有起色[64]。1986年,戴卓爾夫人同意美國戰機利用英國皇家空軍基地空襲利比亞,她在下議院演說時稱,弗萊切爾的死是她做此決定的重要原因[65]。1991年,英國針對兩名製造1988年洛克比空難的利比亞恐怖分子發出拘捕令,兩國關係堅冰進一步加劇[64]。1992年,利比亞公安部長阿卜杜·法塔赫·尤尼斯與英國駐埃及大使基斯杜化·威廉·隆Christopher William Long)會晤,並代表利比亞對弗萊切爾的死道歉,表示願意協助引渡兇手。英國政府沒有接受他的條件,但兩國關係開始秘密解凍。[64][66]

1996年4月,第四台播出的電視紀錄片《特派》(Dispatches)聲稱,1984年4月17日的槍擊事件另有乾坤,槍手是軍情五處或美國中央情報局特工,在另一幢建築由軍情五處租下的樓層開槍,目的是抹黑利比亞政權[67][注 6]西洛西安議員塔姆·戴利爾Tam Dalyell)把節目中的說法轉達下議院並提出質詢[69]英國副內政大臣大衛·麥克林David Maclean)回答:「這節目想要說服我們,女警員弗萊切爾是被英國或美國情報人員殺害,或至少是在他們的縱容下被殺。要不是這話實在令人反感和噁心的話,我恐怕會覺得好笑。」他認為,當時人民辦事處的利比亞人就應該配合謀殺案調查來洗清嫌疑。[70]

1999年7月,利比亞政府公開承認對伊馮·弗萊切爾謀殺案負責,同意向受害者的家人支付25萬英鎊賠償,支持追查兇手[71][72]。外交大臣郭偉邦在下議院演說時宣佈:

利比亞承認對槍擊發生時利比亞人民辦事處的行徑負責,並對女警員弗萊切爾的家人表示深切的懊悔,願意立即向他們支付賠償。利比亞同意協助警方繼續調查並接受調查結果。[73]

據2004年2月24日BBC廣播四台的《今天》(Today)節目報導,利比亞總理舒克里·穆罕默德·加尼姆宣稱利比亞與弗萊切爾謀殺案和洛克比空難無關,之前的承認和賠償只是為了和平並擺脫國際制裁[74]。次日,利比亞廣播電台發明聲明,稱加尼姆的說法「不實且令人遺憾」;利比亞政府邀請倫敦警務處前往的黎波里調查[75]。倫敦警務處在利比亞首都共調查四天,雖有部分查案自由,但卻沒有權力逮捕任何人。回國後,倫敦警務處宣佈英國警方和利比亞治安官將根據利比亞法律開展正式調查。[76][77]

英國和利比亞邦交正常化後,英國偵探終於在2007年6月得以向主要嫌疑人提問,多名偵探在利比亞停留七個星期,訪問證人和嫌犯,弗萊切爾的母親奎妮覺得事態發展「很有希望」[78]。同年,加拿大某資深律師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皇家檢控署審查已經獲得的證據後認為,槍擊發生時人民辦事處的初級外交官阿卜杜勒馬吉德·薩拉赫·阿梅里有重大嫌疑,多位證人聲稱看見他在辦事處窗前開火。報告還表示,已有充足證據指控馬圖克·穆罕默德·馬圖克和阿卜杜爾奎迪爾·阿爾·巴格達迪犯有陰謀殺人罪,兩人都在事發當日從人民辦事處車庫大門逃走,並且都不是外交官,所以可以起訴。這份報告沒有公開發布,但《每日電訊報》在2009年設法獲得文件副本。[79][80]

2009年,卡達菲接受天空新聞台採訪並就弗萊切爾被殺一事致歉[81]。同年,有消息稱英國和利比亞曾在2006年的貿易談判中達成協議,不把殺害女警員的兇手引渡至英國受審。英格蘭及威爾斯警察聯合會Police Feder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為此致信首相白高敦,對此項決定表示「震驚和厭惡」。外交部發言人否認兩國存在秘密交易,聲稱「利比亞法律不允許引渡(嫌犯)到他國受審,所以在利比亞審判是反映我們追尋正義決心的唯一途徑。」[82]

卡達菲下台後:2011年至今

2011年,利比亞發生內戰,卡達菲政權在8月倒台,有報導稱,阿卜杜爾奎迪爾·阿爾·巴格達迪已在卡達菲支持者的內鬨中被殺[83]。2012年6月,兩名英國警察飛抵利比亞討論案件後續[84]。同年7月,《星期日電訊報》(The Sunday Telegraph)點名卡達菲政權高級成員薩拉赫·埃丁·哈利法就是殺害弗萊切爾的兇手,當時他是人民辦事處的親卡達菲學生,事件發生幾分鐘後就趕在警方包圍前從後門離開現場。據稱,哈利法已在內戰爆發後移居另一個北非城市。[85]

2015年11月,倫敦警務處拘捕前卡達菲政府成員薩利赫·易卜拉欣·馬布羅克博士,他於2011年向英國請求政治庇護。警方起初逮捕他的罪名是洗錢,但他後來保釋時的罪名是陰謀殺害弗萊切爾[86]。2017年5月,由於部分證據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無法呈堂,檢方只能中止檢控[87][88]

2019年11月,約翰·默里表示他仍然沒有放棄追查殺手[89]

紀念

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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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聖占士廣場的弗萊切爾紀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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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姆利村聖倫納德教堂的彩色玻璃窗

1984年4月,電影導演米高·溫納Michael Winner)致信《泰晤士報》,建議在聖占士廣場豎起紀念碑,「不但紀念這位勇敢青年女子的慘死,同時也向兇手持續敲響警鐘,告訴他們英國人民心中的感受」[90]。收到大量捐款後,溫納於5月3日設立警察紀念信託Police Memorial Trust),為所有殉職的英國警察豎立紀念碑[91]

1985年2月1日,戴卓爾夫人來到聖占士廣場為弗萊切爾的紀念碑揭幕,參與儀式的還有英國主要政黨領導人。這也是警察紀念信託建起的第一座紀念建築。[92]戴卓爾在揭幕演說中表示:

警察紀念信託豎起這座簡單的紀念碑,提醒倫敦市民和遊客我們虧欠伊馮·弗萊切爾及其警察同僚良多。沒有他們,法律就無法維繫。沒有他們,就完全沒有法律,也沒有自由。[93]

紀念碑使用花崗岩波特蘭石建造,位於聖占士廣場東北角,面朝前利比亞大使館。西敏市議會Westminster City Council)修整部分行人路並增加圓形延伸,方便人們在紀念碑前駐足。[94]

1984年,聖占士廣場栽下一棵櫻桃樹紀念弗萊切爾[95],倫敦查令十字警察局也有紀念她的牌匾[96]。1988年,索爾茲伯里主教約翰·貝克John Baker)向塞姆利村聖倫納德教堂(St Leonard's Church)敬獻花窗玻璃紀念女警員,玻璃窗由抽象藝術家亨利·黑格Henry Haig)設計[94]

重新審核外交場所禁入規定後,英國通過《1987年外交和領事場所法》(Diplomatic and Consular Premises Act 1987),該法同其他法令允許英國政府在有必要時取消部分外交場所不受英國法律管束的特權[97]

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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