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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人民政府[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鄉級行政區所設的一級人民政府,即蘇木人民政府[2],或合稱鄉鎮政府[3]:41[4]:32[5]:22

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中的最末級[3]:41。進入2000年代之後,其改革、存廢問題成為中國輿論關注的焦點[4]:32[5]:22

歷史

秦漢以來,是隸屬於的行政區單位,但至清末,歷代政府以縣政府為基層政權,鄉並不設置行政機構。中華民國建立後,以區公所、村里公所為鄉鎮自治單位。1929年6月,國民政府重訂《縣組織法》,隸屬於縣轄區設置公所,鄉鎮以下為保甲制[6]

1920年代,中國共產黨在其根據地建立蘇維埃政權。蘇維埃全體代表會議是全鄉(市區或)最高政權機關。在全體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代表會議選出的主席團主持全鄉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政權通常分為邊區三級,鄉級政權是為農村基層政權,包括鄉參議會和鄉政府委員會。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老解放區政權機構和抗日戰爭時期大體相同;新解放區則陸續召開、村(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村(鄉)人民代表會議是村(鄉)最高政權機關,其執行機構為村(鄉)行政委員會[6]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鄉和行政村並存,即小鄉制。兩者同為農村基層行政區域,鄉、行政村設人民代表會議和人民政府。195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發佈《關於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對調整、加強鄉政權作出新規定,即鄉人民政府一般應按生產合作、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武裝、民政、財糧、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設各種委員會[6]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鄉級政權作出調整,撤銷區公所,實行「民族鄉」的建制。第53條規定「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第5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委員會」,人民委員會即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第57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第一次以憲法形式把「鄉、民族鄉、鎮」明確為中國最基層的政權組織,標誌中國農村基層政權的初步定型[6]

1955年,政府取消供給制,實行貨幣工資制。鄉級政府工作人員改變半官半民性質,由半脫產改為全脫產,成為專職行政官員。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中,通常以為單位建立農村人民公社[6]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人民公社、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第35條規定,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本級革命委員會召集。第37條規定,人民公社、鎮革命委員會,即鄉級人民政府,是其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6]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建立鄉級行政區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基層政權機構和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分開設立。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討論通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實行政社分設[7]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指出,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鄉人民政府建立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作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政社分開以後,經濟體制的改革繼續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1號文件的精神進行;隨着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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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

黨國體制下,同一行政區的中共黨委為本行政區的領導機關,鄉級人民政府定義為國家基層政權組織[2]

機構和職位

相關研究者總結鄉鎮政府的職能即負責管理本轄區的各項社會事務,維護本地社會治安,協調各部門關係,規劃和指導全鄉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等[3]:41

鄉鎮政府的行政級別為正科級[2]。其機構和職位設置,以1997年江西省寧都縣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為例,鄉鎮政府依照一、二、三類設置機構和職位。其中,二類鄉鎮政府下設一個辦公室,有十三個職位。此外,寧都縣另有26個鄉級事業單位。除寧都縣政府機構直接管理的外,屬鄉政府管理的事業單位有12個,分別計生辦、計生服務所、民政所、企業辦、文化站、廣播站、果茶站、經管站、水產站、勞動服務站、法律服務所、村建規劃所等[3]:41

鄉鎮政府的行政長官鄉長、鎮長,並設有副職。1980年代時,鄉(鎮)長、副鄉(鎮)長連續任職已不能超過兩屆。選舉方法逐步由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1]

存廢問題

1994年分稅制改革、2000年代農村稅費改革後,鄉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面對諸多因難和問題。鄉級人民政府的改革、存廢,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4]:32[5]:22

有研究者總結,共有三種代表意見:一是早期的主導性意見,即主張加強鄉鎮政府,將它建設成為一級完備(或完全)的基層政府組織;二是主張虛化鄉鎮政府[4]:32,即實行「縣政、鄉派、村治」[5]:22,將它改為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鄉鎮公所;三是主張撤銷鄉鎮政府,實行類似村民自治的社區性「鄉鎮自治」[4]:3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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