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憲法(西班牙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Spanish and 加利西亞語:Constitución Española; 巴斯克語:Espainiako Konstituzioa; 加泰羅尼亞語:Constitució Espanyola; 奧克語:Constitucion espanhòla) 是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由時任議長蘭德里諾·拉維萊·阿西納等法律界專家起草,於1977年11月表決通過,並在1978年西班牙憲法公投後實施,結束了將近40年的佛朗哥軍政獨裁時期,是西班牙向民主體制轉變的重要里程碑。該部憲法規定西班牙的國家主權屬於全體西班牙人民,政體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西班牙君主是虛位元首,君主代表國家但不享有實權,行政權由首相掌理。立法權歸於國會,由參、眾兩議院組成,其中後者負責指名首相人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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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9日生效,當天在官方公報上公佈。12月6日的憲法日以來一直是西班牙的國定假日。
概要
西班牙憲法分為10個部分,和數個章節。包含概說、政府、司法、國家、政府、經濟等層面。
最後,第十部分提到憲法修正案,其中自1978年以來僅有兩項修正案(1995年和2011年)。
成立過程中,作者(以及皇家任命的參議員)卡米洛·何塞·塞拉後來對憲法草案的措辭進行了修改。
主要憲法條文
「憲法」承認存在民族和地區(初步標題)。
傳統上,編寫憲法的序言被認為是一種榮譽,也是一項需要極大文學能力的任務。為此目的選擇的人是Enrique Tierno Galván。
- 第2條:本憲法的基礎是西班牙國牢不可破的團結和全體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國,承認並保障組成西班牙王國的各民族和各地區的自治權與團結性。
因此,西班牙現在完全由17個自治區和兩個擁有不同程度自治權的自治城市組成,儘管憲法沒有正式聲明西班牙是一個聯邦(也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實際的權力根據所考慮的問題,顯示出廣泛不同的權力下放等級,從納瓦拉和巴斯克地區的自主稅務管理權限的準邦聯地位到機場管理的全面集中化。
- 第一款:為行使憲法第二條承認的自治權,具有共同的歷史、文化特徵的毗領省份、島嶼地區以及在歷史上曾是一個地區單位的省份,可根據本章及各自章程的規定實行自治,組成自治區。
- 第二款:自治進程的主動權屬於有關的各省議會或島嶼間機構,或屬於2/3的市鎮,其人口至少應占各省或島嶼選民統計之多數。上述要求應在自某一有關地方行政機構作出第一個決議後的六個月內達到。
- 第三款:自治倡議如示能實現,需過五年後方得撤回。
- 第一款:如一個自治區未履行憲法或其他法律為其規定之義務,或嚴重危害西班牙之總利益,政府可要求自治區主席改正;在自治區主席未予理會的情況下,經參議院絕對多數批准,政府可採取必要措施迫使自治區強制履行上述義務,或保護上述總利益。
- 第二款:為實施前款規定之措施,政府可向各自治區所有領導人發出指令。
2017年10月27日,參議院通過議案動用第155條凍結加泰羅尼亞自治權,並強行解散自治政府以及取消加泰羅尼亞獨派政治人物職務。當時214票贊成,47票反對,1票棄權。[2]
另見
- 憲法
- 憲政經濟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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