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照,簡稱駕照(證),中國大陸稱駕駛證,粵語稱車牌,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電單車、轎車、皮卡、大貨車、客車(及客貨兩用車)、貨車(及代用客車)、半掛式卡車、巴士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1]。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照不再上路駕駛。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來源請求]
歷史
法國(1893年巴黎)及德國(1910年)、英國(1904年)甚至還有荷蘭都是最早強制需要駕駛執照的國家,早於20世紀初期已開始執行。由於北美洲的交通事故不斷增加,公眾開始要求立法。1910年8月1日,紐約州率先通過駕駛執照法例,但原本只適用於職業司機。1913年7月,新澤西州成為首個強制所有司機需通過駕駛考試,並取得駕駛執照的州份。
部分國家(地區)駕駛執照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簡稱「駕照」,是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執照申領和使用規定》所須申領的證照。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核發來實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各地區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也包括現役軍隊及武裝警察部隊機關所核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車輛駕駛證照」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執照的定義為:機動車駕駛執照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機動車駕駛證共分三種類型,分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學習駕駛證明及機動車臨時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上印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照片及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准駕或學習車型代號、初次領證日期、有效期及管理記錄等內容。
- 初次申領的民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以初次申領日期為始,實習期為期一年(實習期內,駕照持有者在高速公路駕駛機動車,副駕駛座位須有三年及以上駕齡的駕照持有者陪同,否則不得單獨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四十七條之歸定:
-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執照;
- 在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執照;
- 學習駕駛執照明有效期為3年;
- 臨時駕駛執照則少於三個月。
機動車駕駛執照由車輛管理所負責簽發。最低考取駕駛執照的年齡為18周歲。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二輪電單車、輕便電單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已持有機動車駕駛執照,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 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或者中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已在校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並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
從心理成熟、駕駛經歷角度出發:
- 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電單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
- 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二輪電單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 申請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 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 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 申請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 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2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 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執照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執照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二輪電單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二輪電單車駕駛執照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執照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電單車的機動車駕駛執照。
另外,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執照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將會被註銷駕駛執照。但是,超過有效期時間未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代碼對照表
代號 | 准駕車型 | 准駕的車輛 | 准予駕駛的其他准駕車型 |
---|---|---|---|
A1 | 大型客車 | 大型載客汽車(車長大於6米或核定載客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 | A3、B1、B2、C1、C2、C3、C4、C51、M |
A2 | 重型牽引掛車 | 總質量大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 B1、B2、C1、C2、C3、C4、C51、C6、M |
A3 | 城市公交車 | 核准載10人以上的城市巴士 | C1、C2、C3、C4、C51 |
B1 | 中型客車 |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准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巴士) | C1、C2、C3、C4、C51、M |
B2 | 大型貨車 |
|
C1、C2、C3、C4、C51、M |
C1 | 小型汽車 |
|
C2、C3、C4、C51 |
C2 | 小型自動擋汽車 |
|
C51 |
C3 | 低速載貨汽車 |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 | C4 |
C4 | 三輪汽車 |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 無 |
C5 |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 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允許上肢、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 無 |
C62 | 輕型牽引掛車 | 總質量小於(不包含等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 無 |
D | 普通三輪電單車 | 發動機排量大於50毫升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電單車 | E、F |
E | 普通二輪電單車 | 發動機排量大於50毫升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電單車 | F |
F | 輕便電單車 |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電單車 | 無 |
M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輪式自行機械車 | 無 |
N | 無軌電車 | 無軌電車 | 無 |
P | 有軌電車 | 有軌電車 | 無 |
註:
1: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政策僅允許殘疾人的家庭成員或其他服務殘疾人出行的人員駕駛上肢殘疾人專用的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2:該准駕車型不能單獨存在,須與C2以上的准駕車型(A2除外)配合使用。
(2022年4月1日生效)
香港的駕駛執照由運輸署簽發,一般有效期為10年。駕駛執照通常連同身份證明文件一同使用,因此駕駛執照上的個人資料比較少。現時的駕駛執照,只載有持證人的中英文姓名、證件編號(通常和香港身份證號碼一樣)、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及其有效期等資料。
應考駕駛執照及排期程序要先填妥駕駛考試申請書 (TD82)及學習駕駛執照 (TD555) ,攜帶申請書、路票(港幣510元)、臨時學習駕駛執照(港幣548元)、及近三個月之住址證明,到香港牌照事務處或九龍牌照事務處辦理手續,辦理手續後會獲得甲部筆試排期信。甲部:筆試為20條選擇題,須答對16條或以上方為及格,筆試合格後才可再獲路試排期信,應考路試分乙部和丙部。乙部:主要考斜坡開車、停車,泊位及窄路掉頭;丙部:根據香港運輸署所訂的考試路線進行路試,全部合格後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持此執照駕駛,車輛前後須掛上P字牌以作析別),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通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2]就可獲簽發正式的駕駛執照。
正式香港駕駛執照,年齡超過60周歲或以上並申請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需每年續辦。年滿70周歲或以上並申請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需註冊醫生簽發的運輸署體格檢驗證書TD256。
澳門的駕駛執照回歸前是由澳門市政廳所發出,1999年12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則由臨時澳門市政局發出,2002年1月1日澳門民政總署取代臨時澳門市政局和臨時海島市政局的職能,則改由澳門民政總署發出。2008年5月13日起,則改由新成立的交通事務局發出。
按可駕駛車輛種類一共分為6種,共10個小項,見下表所示。
准許駕車型代號 | 准許駕駛的車輛 |
---|---|
CICL | ≤ 50CC的電單車 |
A1 | ≤ 125CC / ≤150CC / ≤170CC / ≤200cc/≤250CC / ≤400CC的電單車 |
A2 | >400CC 的電單車 |
B | ≤3,500Kgs+ ≤9人的輕型汽車 |
C | >3,500kgs的重型貨車 |
D1 | ≤25人的重型客車 |
D2 | >25人的重型客車 |
E+C | 由一屬於C類之牽引車輛與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或屬於C類之牽引車輛與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半掛車之鉸接式車輛 |
E+B | 由B類牽引車輛及一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E+D1 | 由一部D1小類牽引車及一部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E+D2 | 由一部D2小類牽引車及一部總重量超過750kg之掛車組成之車組 |
澳門在回歸後規定電單車所考取之A1執照需按入稟時之排氣量所限,同時在學車時使用相應排氣量(一般細分為≤125cc、≤150cc、≤170cc、≤200cc、≤250cc、≤400cc)之電單車進行學習及考試,考取後會於A1牌 後備註允許駕駛車輛之限制,與回歸前以125cc兩輪電單車考A1(可駕駛少於400cc兩輪或三輪電單車)及以250cc兩輪電單車考A2(可駕駛大於 400cc 兩輪或三輪電單車,換言之,可理解為無限制兩輪或三輪電單車牌)不同,A2類別也需要以650cc兩輪電單車作為學習及考試車輛。
澳門也於2007年10月1日修訂出台之新交通法引入"P"牌規則,情況類似香港做法,但澳門P牌定義為:10月1日起成功考取電單車駕駛執照(以學習駕駛員最後考試日期為準)在成功考取電單車執照一年內駕駛該執照允許之車輛必須在車輛顯眼地方標示P牌,以及不准載客(即只可以一人駕駛),但P牌定義根據執照類別為準。若駕駛之車輛為執照中合其他不受P牌規定的類別,以該類別為準,不受車輛所標P字限制(例如已有CICL牌照超過一年或在2008/10/1前考取的,即使他/她的A1/A2未滿一年,但只要駕駛CICL類別車輛,也不受P牌限制)法例生效前已考取的不受限制。澳門"P"牌制度有別於其他地方(尤其是香港),因為澳門的"P"牌是正式駕駛資格,並不是暫准/臨時駕駛資格(07年10月以前新考取的電單車駕照才是臨時牌),可以申領國際駕駛執照到其他成員國內駕駛機動車輛。
澳門在2007年10月1日修訂出台之新交通法廢除了16周歲人士在監護人擔保下報考CICL類別執照的規定,並提升報考年齡為18周歲,但法例生效前已報考的不受限制。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2002年5月15日修正、2007年5月15日修正),共分為下列15種:
普通汽車 | 職業汽車 | 機器腳踏車(機車) |
---|---|---|
01.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9座以下客車或小於5噸貨車) 02.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於等於5噸貨車) 03.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10座以上客車) 04.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
05.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9座以下客車或小於5噸貨車) 06.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大於等於5噸貨車) 07.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10座以上客車) 08.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
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0c.c.~49c.c.) 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50c.c.~249c.c.) 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250c.c.~549c.c.、550c.c.~∞) |
國際 | ||
09.國際駕駛執照 |
不再考照 |
---|
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改為: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民國96年) |
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改為: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民國91年) |
- 申請考驗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需年滿18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 申請考驗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需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 申請考驗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需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但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者,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八歲。
- 應考輕型機車駕駛執照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無經歷之限制(皆可直接報考)。
- 應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者。
- 應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有小型車學習駕駛三個月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學習駕駛35天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 應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有小型車學習駕駛六個月以上之經歷;或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應考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大貨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 應考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應考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 應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應考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聯結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聯結車駕駛訓練結業者。
- 應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聯結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聯結車駕駛訓練結業者;或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 應考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英國的最低駕駛年齡是17周歲,持有學習駕駛執照的駕駛人,需在車輛前後展示紅色的L字(威爾斯則是D字)以資識別。英國的駕駛執照登記始於1903年,1935年開始進行駕駛考試。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年起暫停達7年,1956年因蘇伊士運河危機亦曾暫停一年。在英國,唯一不需要駕駛執照便能合法駕駛的人是英國君主,其擁有的車輛亦無須申請車輛牌照。
在1998年7月以前,英國本島的駕駛執照並無持證人的照片。現時英國駕駛執照分為兩部份,包括一張照片卡,需每10年換領一次,及一張載有其他資料的紙張,有效期至持證人70周歲為止。
機車駕照管理制度
- 年滿16周歲,完成強制基本訓練(Compulsory Basic Training, CBT) ,可以學習牌照騎乘50c.c.以下輕型機車,但有效期最多為2年。
- 必須再通過駕駛標準局之機車測驗,才能獲得完整機車駕照。
- 完整機車駕照
- A1類輕型機車
- 發牌條件:年滿17周歲,通過CBT;可考領125c.c.及輸出馬力11kW(14.6 bhp)以下機車。受測者必須以75c.c.至125c.c.間之機車通過道路駕駛測驗。
- A類標準機車
- 發牌條件:年滿17周歲,通過CBT,二階段GDLS;
- 第一階段駕照:可騎馬力 ≤ 25 kW(33 bhp),馬力/重量比 ≤ 0.16 kW/kg。須完成道路駕駛測驗
- 第二階段駕照:可騎各型式、馬力的機車
- 發牌條件:年滿17周歲,通過CBT,二階段GDLS;
- 一般晉級程序:需先累積2年騎機車經驗,考照者須以超過120c.c.但不大於125c.c.之機車,有能力於100kph下完成道路駕駛測驗。
- 直接晉級程序:考照者已達21周歲,可以馬力 > 35 kW (46.6 bhp) ,參加一特別測驗
- 必須再通過駕駛標準局之機車測驗,才能獲得完整機車駕照。
美國及加拿大的最低駕駛年齡,由各州份及省份自行決定,通常皆為年滿16周歲。大部份州或省皆設有學習駕駛執照,容許學習駕駛者在一名駕駛執照持有人陪同下駕駛。近年一些地區則引入漸進式駕駛執照,對學習駕駛者設定限制,持有人需要一段時間才可獲得正式執照,令駕駛人士先獲取更多經驗。
在美國及加拿大,駕駛執照由各州份及省份的交通牌照部門簽發。每張駕駛執照都有獨特的號碼、持證人的照片、簽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個人資料,亦有獲准駕駛車輛的種類。由於駕駛執照可作為一種身份證明文件,一些州份更在駕駛執照加入指紋、條碼、磁條及社會安全號碼等以供證明身份,亦加入一些防偽特徵。
- 汽車駕照管理制度
- 機車駕照管理制度
- 學習駕駛階段:學習駕駛牌照(L plate)
- 年滿15周歲,在路外(或場內)環境下,通過視力、道路法規知識、駕駛機車理論與機車操作技術等測試。
- 駕駛限制
- 最大的酒精濃度,由80mg/dl降為0。
- 宵禁:晚上22時~清晨5時
- 最大速限100km道路,時速不可超過70公里
- 不可於機車後座載人
- 需攜帶駕照
- 駕照必須持有18個月才可升級,(但完成被認可單位訓練者,可減為12個月)
- 限制駕照階段
- 學習駕照持有6個月(但完成被認可單位訓練者,可減為3個月),再通過實際路考。
- 放寬70公里時速限制
- 宵禁:晚上22時~清晨5時(但若工作需要可以申請豁免)。
- 其餘同學習駕駛執照
- 完整駕照階段
- 未滿25周歲,須持有限制駕照18個月(但完成被認可單位訓練課程者,可減為9個月)後
- 年滿25周歲,須持有限制駕照時間可減少為6個月(但完成被認可單位訓練課程者只需3個月)
- 駕照可以代替身份證(18+ card、新西蘭或海外護照)。
- 學習駕駛階段:學習駕駛牌照(L plate)
歐盟自2013年起,以統一的歐洲駕駛執照格式代替會員國原有的110種不同的駕照。包括像信用卡的排版格式並可能包括晶片。
範例[3]:
駕照互相認可
根據聯合國在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道路交通公約簽署國或地區之間,在本國或地區的駕駛執照原件和國際駕駛執照同時出示的情況下,才會被認為屬於合法駕駛車輛。
-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中國大陸境外頒發的駕駛執照,均不能直接在中國大陸使用,必須將其持有的原地區的駕駛執照轉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香港、澳門均已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所以可以按照公約使用原地區駕駛執照。
- 香港、澳門、比利時和阿聯酋駕駛執照均可以免試換領中國大陸地區駕駛執照(香港、比利時和阿聯酋限小汽車C1 C2,以及電單車E、F;澳門則限小汽車C1 C2)。
- 其他國家、臺灣頒發的駕駛證不可以免試換照,轉換的前提是:必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僅僅適用於大/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機等)。
- 中國大陸並未加入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中國大陸公民出國,在許多國家或地區,在逗留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情況下,憑藉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駕駛執照原證、以及經過公證的當地語言的翻譯件或者經過領事認證的認證件,均可租賃、駕駛所在國的機動車輛。部分國家地區可直接使用含有英文信息的新版駕駛執照,而在一些國家(如赤道幾內亞)則須要換領當地駕駛執照才可以在所在國駕駛機動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駕駛執照須經公證處的公證及海基會的驗證,且若是持旅行證或居留證者,還須連續住滿三個月後方可報名筆試,合格後,才能換領中華民國頒發的駕駛執照。
- 在香港,凡持有主要國家或地區[4]駕駛執照的人士,均可在香港申請免試簽發正式駕駛執照或者臨時駕駛執照。[5]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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