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單車(中國大陸稱為電動自行車,香港稱為電動單車,台灣稱為電動腳踏車,又稱電單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是一種以蓄電池為主要能源的輕便交通工具,外觀與單車或速克達相似,屬摩托化自行車的一種,部分車種還帶有腳踏板、鏈條和煞車系統。
電動單車中,有一種是要自行車手必須踩腳蹬後電動機才會起作用,這種車稱為電動助力車,這種因為可以用人力作為輔助動力,所以也稱為電動輔助單車。
組成
電動單車電機主要採用直流無刷電動機/永磁同步電動機驅動系統和無刷直流電機驅動系統,亦有少部分採用交流異步電機驅動系統,開關磁阻電機驅動系統等,早期曾廣泛使用有刷直流電機,隨着科技進步,維護麻煩、相對不可靠的有刷直流電機驅動系統逐漸被無刷直流電機/永磁同步電機與電調(變頻器)組成的無刷驅動系統取代。
分類
各地的電動單車
此條目論述以華人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國是全球電動單車生產和使用第一大國。[1]中國電動兩輪車始於上海永久在1983年生產的產品。當時上海永久在人力單車上安裝上儲能電池和驅動電機,這款電動兩輪車續航里程不到30公里。後來中國大陸出現燃油和燃氣(LPG)兩輪車。2013年,燃油、燃氣兩輪車時代終結,此後基本上是電動兩輪車時代。[2]
在中國大陸,根據1999年《電動單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單車歸為助動車,時速規定不得超過25公里,整車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是非機動車的一種[3]。而根據2018年發佈的《電動單車安全技術規範》,最高車速由20km/h調整為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由40kg調整為55kg,電機功率則由240W調整為400W。高於上述標準的電動兩輪車則被歸入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的標準進行管理。[4]
雖然有上述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大量電動單車普遍超速,行駛速度往往超過30公里/時,不超速反而是極少見的現象[5]。此外還有車行會提供電動自行車改裝的服務,改裝後的車輛時速可以達到160公里/時,百公里加速達到6秒,曾於2022年被央視3.15晚會曝光[6]。對於超標電動車,各地通常規定在過渡期後禁止上路[7]。如此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過鑑定屬於機動車的,也按照機動車的標準進行定責和劃分賠償責任[8]。
2021年,中國電動兩輪車保有量為3.4億輛,相當於每2戶家庭擁有一台電動兩輪車。[9]2023年,中國發生逾2萬起電動單車火災事故,其中電池故障是火災主因[10]。
2024年1月,北京市開始規定合規電動三輪單車按三輪摩托車標準管理,要求駕駛人必須持有D本駕駛證,且應當上京B(不准駛入六環及以內,允許後排載客)或京C(允許駛入六環及以內,但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載客,基本只適用於環衛人員等專項作業車)牌照,此後其他省份也逐步效仿這一管理規定。[11]
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的《廣州市電動單車管理規定》要求,在廣州駕駛電動單車不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超過十五公里。[12]
類別 | 參數 | 非機動車 | 機動車 | |
---|---|---|---|---|
電動單車 | 電動輕便摩托車 | 電動摩托車 | ||
車輛參數 | 電驅動最高速度 | ≤25km/h | >25km/h,≤50km/h | >50km/h |
整車質量(含電池) | ≤55kg | >55kg(非強制) | >55kg(非強制) | |
電動機功率 | ≤400W | >400W,≤4000W(非強制) | >4000W(非強制) | |
電池電壓 | ≤48V | 無限制 | 無限制 | |
騎行用腳踏板 | 有 | 無 | 無 | |
駕駛行為 | 駕駛人年齡 | ≥16周歲 | ≥18周歲 | ≥18周歲,<70周歲 |
能否帶人 | 多數地區可攜帶一名12周歲以下乘客 | 不可帶人 | 可攜帶一名12周歲以上乘客 | |
騎行時佩戴頭盔 | 部分地區強制 | 強制 | 強制 | |
牌證要求 | 駕駛證 | 不需要 | 需要D、E或F類駕駛證 | 需要D或E類駕駛證 |
車輛登記和行駛證 | 須根據地方標準進行車輛登記 | 須根據國家標準申領行駛證 | 須根據國家標準申領行駛證 | |
車輛號牌 | 由各地自行設計樣式 | 藍底白字的92式摩托車號牌 | 黃底黑字的92式摩托車號牌 | |
交強險 | 無需購買 | 強制購買 | 強制購買 |
在台灣,電動自行車是指經過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要動力來源,最高時速為25公里,且不含電池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13],具備免考駕照、免牌照稅與燃料稅、不對沿線排放污染、低噪音、電費成本低廉等優勢。
在馬來西亞,目前只有一家公司取得合法的電動單車入口准證,那就是位於巴生Bandar Parklands的AZ E-Bike,該公司於2021年正式取得由馬來西亞國際貿銷部頒發的入口准證,同時也是唯一獲得馬來西亞Sirim品質驗證的電動單車品牌。[來源請求]
在香港則有較嚴格的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有電動或機械驅動的車輛不論大小都要向運輸署申領牌照,而電動單車(包括機動三輛車)屬於此類車輛,駕駛者須持有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的有效駕駛執照,若未申領牌照而駕駛該車輛,將會干犯駕駛未經登記車輛罪、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罪等[14];另根據該法,任何人也不得出售、供應或出租任何不符合以上條例之車輛,違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0元,除非被告能證明他/她有合理理由該車輛不會在香港路面上使用[15]。小型電動單車在領牌前,也須送交署方檢定是否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以檢驗車輛在設計、照明、制動和警報儀器等是否合乎所定要求及是否適合在道路行走。運輸署和香港警方2002年進行過的抽查測試結果發現,一輛售價5,000元的小型電動單車結構不合標準,手柄及座椅不穩固、剎車不完善、無照明裝置和倒後鏡,也沒有速度表。[16]
充電器
一般採用二階段充電,即先快速充電,充到一定程度再用小電流進行涓流充滿。
日常保養
啟動時應慢速啟動,有助力裝置的應用腳踏啟動。不可頻繁剎車。電池應隨用隨充,避免造成深度放電。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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