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英語: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SALI)[1]是中國大陸多部門因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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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拖拉機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交強險實施監督制度,在受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准授權的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歷史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佈《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隨着配套措施完善,交強險最終於2007年7月1日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交強險誕生之後,其細節經過了數次修訂,2006年6月19日保監會首次推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年2月1日實行新修訂的調整費率,此次修訂拖拉機費率未作調整,各省實行的費率不同;2020年9月19日起,交強險的保費浮動範圍有所改變,最高保額也有提高。
特點
《交強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承保機構為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中資保險公司。《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該險種的強制性不僅包括投保者——機動車所有者,同時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交強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 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 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統一的保險標誌:《交強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對於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賠償金額,駕駛人應當按照交強險的標準作出賠償。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產品細節
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到期後需重新投保。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鈎,安全駕駛車輛可以享有優惠費率,多次肇事承擔較高費率,即實行費率與違章掛鈎的費率浮動機制。由於車輛的出險記錄是聯網的,各家保險公司皆可查詢,因此在發生理賠後更換保險公司並不能獲得優惠費率。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除了會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還會代表稅務部門收取車船使用稅。為了方便起見,大部分車主會選擇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商業車險。
對於汽車和摩托車基礎費率因不同車型而各不相同,但對同一車型全國執行統一價格。如家庭自用汽車費率6座以下交強險保費為1050元,調整後的費率為950元;6座及以上維持1100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8年1月11日保監產險〔2008〕27號,自2008年2月1日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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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大類 | 序號 | 車輛明細分類 | 保費(元) |
一、家庭自用車 | 1 | 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 | 950 |
2 | 家庭自用汽車6座及以上 | 1,100 | |
二、非營業客車 | 3 | 企業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 1,000 |
4 | 企業非營業汽車6-10座 | 1,130 | |
5 | 企業非營業汽車10-20座 | 1,220 | |
6 | 企業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 1,270 | |
7 | 機關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 950 | |
8 | 機關非營業汽車6-10座 | 1,070 | |
9 | 機關非營業汽車10-20座 | 1,140 | |
10 | 機關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 1,320 | |
三、營業客車 | 11 | 營業出租租賃6座以下 | 1,800 |
12 | 營業出租租賃6-10座 | 2,360 | |
13 | 營業出租租賃10-20座 | 2,400 | |
14 | 營業出租租賃20-36座 | 2,560 | |
15 | 營業出租租賃36座以上 | 3,530 | |
16 | 營業城市公交6-10座 | 2,250 | |
17 | 營業城市公交10-20座 | 2,520 | |
18 | 營業城市公交20-36座 | 3,020 | |
19 | 營業城市公交36座以上 | 3,140 | |
20 | 營業公路客運6-10座 | 2,350 | |
21 | 營業公路客運10-20座 | 2,620 | |
22 | 營業公路客運20-36座 | 3,420 | |
23 | 營業公路客運36座以上 | 4,690 | |
四、非營業貨車 | 24 | 非營業貨車2噸以下 | 1,200 |
25 | 非營業貨車2-5噸 | 1,470 | |
26 | 非營業貨車5-10噸 | 1,650 | |
27 | 非營業貨車10噸以上 | 2,220 | |
五、營業貨車 | 28 | 營業貨車2噸以下 | 1,850 |
29 | 營業貨車2-5噸 | 3,070 | |
30 | 營業貨車5-10噸 | 3,450 | |
31 | 營業貨車10噸以上 | 4,480 | |
六、特種車 | 32 | 特種車一[a] | 3,710 |
33 | 特種車二[b] | 2,430 | |
34 | 特種車三[c] | 1,080 | |
35 | 特種車四[d] | 3,980 | |
七、摩托車 | 36 | 摩托車50CC及以下 | 80 |
37 | 摩托車50CC-250CC(含) | 120 | |
38 | 摩托車250CC以上及側三輪 | 400 |
對於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的交強險費率依照動力的大小各分為二個檔次,各省市自治區內實行統一費率[2]。
·兼用型拖拉機(傳統意義的拖拉機):14.7千瓦及以下:50~80元;14.7千瓦以上(不含14.7千瓦)80~120元。
·運輸型拖拉機(變型拖拉機):14.7千瓦及以下:280~540元;14.7千瓦以上(不含14.7千瓦)340~700元。
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7年1月22日保監產險〔2007〕53號,自2007年1月22日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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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兼用型拖拉機 | 運輸型拖拉機 | ||
14.7千瓦及以下 | 14.7千瓦以上 | 14.7千瓦及以下 | 14.7千瓦以上 | |
內蒙古 | 50 | 80 | 280 | 340 |
西藏 | 50 | 80 | 280 | 340 |
青海 | 50 | 80 | 340 | 480 |
新疆 | 50 | 80 | 280 | 340 |
北京 | 60 | 90 | 400 | 560 |
天津 | 60 | 90 | 400 | 560 |
河北 | 60 | 90 | 400 | 560 |
山西 | 60 | 90 | 340 | 480 |
遼寧 | 60 | 90 | 340 | 560 |
吉林 | 60 | 90 | 340 | 560 |
黑龍江 | 60 | 90 | 340 | 560 |
上海 | 60 | 90 | 340 | 560 |
廣東 | 60 | 90 | 400 | 560 |
廣西 | 60 | 90 | 340 | 480 |
海南 | 60 | 90 | 340 | 480 |
重慶 | 60 | 90 | 400 | 560 |
四川 | 60 | 90 | 400 | 560 |
貴州 | 60 | 90 | 400 | 560 |
雲南 | 60 | 90 | 400 | 560 |
陝西 | 60 | 90 | 400 | 560 |
甘肅 | 60 | 90 | 400 | 560 |
寧夏 | 60 | 90 | 400 | 560 |
安徽 | 70 | 110 | 540 | 700 |
福建 | 70 | 110 | 400 | 560 |
江西 | 70 | 110 | 460 | 640 |
山東 | 70 | 110 | 460 | 640 |
河南 | 70 | 110 | 460 | 640 |
湖北 | 70 | 110 | 460 | 640 |
湖南 | 70 | 110 | 460 | 640 |
江蘇 | 80 | 120 | 540 | 700 |
浙江 | 80 | 120 | 540 | 700 |
2007年6月27日,中國保監會公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A)。摩托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浮動比率A為A1至A6其中之一:[3]
浮動因素 | 浮動比率 |
---|---|
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A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2020年9月19日起,銀保監會對該比例做出了調整,詳情如下:[4]
浮動因素 | 浮動比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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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A | 方案B | 方案C | 方案D | 方案E | |
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25% | -20% | -15% | -10% |
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35% | -30% | -25% | -20% |
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50% | -45% | -40% | -35% | -30% |
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 方案A適用於在內蒙古自治區、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銷售的交強險
- 方案B適用於在陝西省、雲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銷售的交強險
- 方案C使用於在甘肅省、吉林省、山西省、黑龍江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銷售的交強險
- 方案D適用於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銷售的交強險
- 方案E適用於在未被包括在方案A、B、C、D中的地區銷售的交強險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和《交強險條例》,保險公司須在各項目最高保額以內墊付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搶救費用並對交通事故第三者產生的下列費用進行賠償:
- 死亡和傷殘費用:賠償範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 醫療費用:賠償範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財產損失。
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損失有以下四種:
-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 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和財產遭受的損失;
-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 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對於下列情形,保險公司仍須墊付搶救費用,但是可以事後向致害人進行追償:
在全國各地銷售的針對不同車型的交強險的免賠額和免賠率均為0,最高保額都是一致的,如下:
出險日期 | 死亡傷殘 | 醫療費用 | 財產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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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 | 無責任 | 有責任 | 無責任 | 有責任 | 無責任 | |
2006年7月1日 | 50,000元 | 10,000元 | 8,000元 | 1,600元 | 2,000元 | 400元 |
2008年2月1日 | 110,000元 | 11,000元 | 10,0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100元 |
2020年9月19日(現行) | 180,000元 | 18,000元 | 18,000元 | 1,800元 | 2,000元 | 100元 |
出險日期指的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日期,而不是購買交強險的日期,對於已經購買的交強險,如遇政策調整導致保額改變,其保額也將自動調整,無需重新投保;
有無責任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均屬於有責任。與商業車險不同,交強險的賠付比例與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無關,在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險人有無責任對應上表中的保額按照100%的比例賠償事故第三者的損失。
隨着時代的發展,交強險的保額已經無法完全覆蓋較大事故中產生的賠償費用,故車主通常會同時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作為補充。
單證和標誌
2006年6月16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於規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誌管理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應使用保監會監製的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誌。隨着技術的進步,交強險的單證和標誌均已經逐步無紙化,車主可能不再會收到紙質保單,也無需粘貼交強險標誌,執勤交警可以使用警務終端從相關數據庫中查詢機動車的投保情況。
交強險單證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證明強制保險合同關係存在的法定證明文件。
單證分為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和批單三個類別。其中,交強險保險單及批單必須電腦出單;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可手工出單,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據實補錄到電腦系統內。除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可以使用定額保險單外,其他投保車輛必須使用交強險保險單。
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均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副本包括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和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應由保險公司加蓋印章後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檢驗等時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
交強險標誌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其已經投保強制保險的標識。
交強險標誌分為內置型和便攜型兩種。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內置型保險標誌。不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便攜型保險標誌。
內置型交強險標誌的形狀為橢圓形,長為88毫米、寬為75毫米。正面塗膠,使用時將正面張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處;便攜型交強險標誌的形狀為長方形,長為90毫米,寬為60毫米,四角為圓角,使用時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駛證或駕駛證中。[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註釋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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