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序列號公安部十局,簡稱鐵路公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內設機構,負責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路內的公安業務工作,垂直管理全國鐵路警察。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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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
副局長 | 李永江 二級警監 喬信 二級警監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機構類型 | 公安部內設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司局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MB0751752T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0號 |
歷史
1947年在哈爾濱成立東北鐵路公安處。1948年底成立東北鐵路公安局。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組建鐵道部公安局,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鐵道部內設機構,首任局長馮紀。1953年初成立公安部交通保衛局(十局)。1954年秋鐵道部公安局併入公安部交通保衛局(十局) 。1970年7月,鐵道部、交通部合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71年8月17日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部公安局成立,實編55人。1975年,重新分設鐵道部,重設鐵道部公安局(列為公安部十局)。在各鐵路局設置鐵路局公安處,在各鐵路分局設鐵路分局公安分處。實行雙重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果、以塊為主。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除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邊境管理之外的所有公安機關權責。
1987年2月,各鐵路局公安處改名為鐵路公安處,在各鐵路分局設置鐵路公安分處。1990年1月1日起,各鐵路公安處升級為鐵路公安局。1990年5月,鐵路公安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序列。1990年代,鐵道部公安局下設鐵路工程公安局,各鐵路工程局設公安處,工程局下屬各工程處設公安分處。鐵道部公安局下設鐵道建築公安局,各鐵道建築局設公安處,鐵建局下屬各工程處設公安分處。
從2005年1月1日起,鐵道建築公安局和鐵路工程公安局脫離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和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1]。其後河南省公安廳第一工程公安局[2]、武漢市公安局重點工程公安分局[3];襄陽市公安局重點工程公安分局[4]分別成立。2010年1月1日起,鐵路工程公安局、鐵道建築公安局正式進入北京市公安局體制內運行,機構名稱為北京市公安局鐵路工程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鐵道建築公安局,作為地方公安機關按屬地原則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工作。
2009年10月,經中央批准,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處及鐵路公安所(隊)從鐵路運輸企業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人員編制納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民警轉為國家公務員,獨立於鐵路企業,行使國家公權力[5]。經中央編辦批准,7萬餘名鐵路公安民警通過考核、考試取得中央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身份[6]。
改革後,鐵道部公安局下設各鐵路公安局(副廳級)。鐵路公安局下設鐵路公安處(正處級)。鐵路公安處列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序列。鐵路公安處下設鐵路公安分處或警務區(副處級)、車站派出所、車站公安段(正科級)等。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不再保留鐵道部[7]。經中央編辦批准,組建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撤銷鐵道部公安局,鐵路公安局由國務院授權、公安部委託中國鐵路總公司代管,列入公安部內設機構序列,採取公安部與鐵總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的管理體制。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鐵路公安、森林公安、交通公安由雙重領導調整為公安部領導[8]。
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組建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公安部十局),撤銷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系統不再實行雙重領導[9]。改革後,鐵路公安系統核定政法專項編制74591名,由公安部統一管理。
2019年9月27日,中辦、國辦印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路、交通港航、森林、民航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10]。方案規定,鐵路公安機關實行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設置在地方的鐵路公安局、鐵路公安處的垂直管理體制,下一級鐵路公安機關接受上一級鐵路公安機關的直接領導管理,設置在地方的18個鐵路公安局,公安業務工作同時接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所屬鐵路公安處與上級鐵路公安局不在同一省份的,公安業務工作同時接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導,各級鐵路公安機關派駐鐵路運輸企業開展工作,設置在地方的鐵路公安局一名主要負責同志按照規定程序進入派駐鐵路運輸企業黨委領導班子[10]。
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鐵路、交通港航、森林、民航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鐵路公安機關承擔下列職責[10];
- 承擔鐵路治安保衛工作,
- 依法管轄涉及鐵路的治安、刑事案件,
- 組織管理鐵路專運、客運的安全警衛,
- 參加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 指導鐵路治安綜合治理。
機構設置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設置下列機構:
- 綜合處(辦公室)
- 政治部
- 宣傳處
- 政治偵察保衛處(國內安全保衛處)
- 治安處
- 刑事偵查處
- 消防處
- 警衛處
- 網絡監察處
- 技術處
- 法制監管處
- 北京鐵路公安局
- 哈爾濱鐵路公安處
- 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
- 牡丹江鐵路公安處
- 佳木斯鐵路公安處
- 海拉爾鐵路公安處
- 瀋陽鐵路公安局
- 瀋陽鐵路公安處
- 長春鐵路公安處
- 錦州鐵路公安處
- 大連鐵路公安處
- 通化鐵路公安處
- 通遼鐵路公安處
- 吉林鐵路公安處
- 丹東鐵路公安處
- 白城鐵路公安處
- 延邊鐵路公安處[註 6]
- 呼和浩特鐵路公安局
- 包頭鐵路公安處
- 集寧鐵路公安處
- 錫林浩特鐵路公安處[11]
- 鄭州鐵路公安局
- 鄭州鐵路公安處
- 洛陽鐵路公安處
- 新鄉鐵路公安處
- 太原鐵路公安局
- 太原鐵路公安處
- 大同鐵路公安處
- 臨汾鐵路公安處
- 秦皇島鐵路公安處
- 濟南鐵路公安局
- 濟南鐵路公安處
- 青島鐵路公安處
- 上海鐵路公安局
- 上海鐵路公安處[註 7]
- 南京鐵路公安處
- 杭州鐵路公安處
- 蚌埠鐵路公安處
- 徐州鐵路公安處
- 合肥鐵路公安處
- 廣州鐵路公安局
- 南寧鐵路公安局
- 南寧鐵路公安處
- 柳州鐵路公安處
- 北海鐵路公安處
- 成都鐵路公安局
- 成都鐵路公安處
- 重慶鐵路公安處
- 貴陽鐵路公安處
- 西昌鐵路公安處
- 蘭州鐵路公安局
- 蘭州鐵路公安處
- 武威鐵路公安處
- 銀川鐵路公安處
- 烏魯木齊鐵路公安局
- 烏魯木齊鐵路公安處
- 庫爾勒鐵路公安處
- 哈密鐵路公安處
- 奎屯鐵路公安處
- 南昌鐵路公安局
- 南昌鐵路公安處[註 12]
- 昆明鐵路公安局
- 昆明鐵路公安處
- 開遠鐵路公安處
- 青藏鐵路公安局
- 西寧鐵路公安處
- 格爾木鐵路公安處
- 拉薩鐵路公安處
- 武漢鐵路公安局
- 武漢鐵路公安處
- 襄陽鐵路公安處
- 麻城鐵路公安處
- 西安鐵路公安局
- 西安鐵路公安處
- 安康鐵路公安處
- 西延鐵路公安處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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