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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酒禮,是中國流傳久遠的教化活動。
鄉飲酒禮最早可追溯至西周,鄉州鄰里之間定期的聚會宴飲,以敬老為中心,《禮記·鄉飲酒義》載:「鄉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所以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養老也,民之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入孝悌。……教之鄉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上古史專家楊寬認為「起源於氏族聚落的會食制度」。[1]《禮記·射義》上說「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蓋觀者如堵墻」,即是鄉飲酒禮的預演。
鄉飲酒禮在西漢仍有實行,[2]東漢以後則逐漸衰落。西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十月,皇帝親臨辟雍,親自主持鄉飲酒禮,但始終未成定製。
唐隆元年(710年)七月十九日,唐睿宗下詔各州要遵行實施鄉飲酒禮。《唐會要》卷二十六《鄉飲酒》條載:「鄉飲酒禮之廢,為日已久,宜令諸州每年遵行鄉飲酒禮。」鄉飲酒禮自宋朝以來,仍有延續,以尚賢為主的鹿鳴宴被禮制化。北宋末年,宋徽宗將鹿鳴宴正名為鄉飲酒禮。南宋紹興七年(1137年),明州郡太守仇悆在當地學校中推行鄉飲酒禮。紹興十三年(1143年),林保上奏請求制訂鄉飲酒禮儀制,朝廷「頒鄉飲酒儀於郡國」。紹興十七年(1147),朝廷下詔,州縣每三年舉行一次鄉飲酒禮。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由於反應不佳,「士人不以為便」,又下詔「罷鄉飲酒舉士法」。對此,朱熹曾於慶元年間試圖改革鄉飲酒禮。
元朝蒙古人入主中原,對漢族禮儀並未加以推廣。但明清時仍保有此禮。與前代的鄉飲酒禮相比,明代為了突出教化的功能,禮儀刪除演奏樂曲,增加了讀律令環節。洪武五年,朱元璋規定全國各地學校都要舉行鄉飲酒禮,每年春正月、冬十月舉行,學校由學官帶領,民間每百戶由里長或糧長主之。[3]洪武六年十月蘇州知府魏觀在郡學舉行鄉飲酒禮,名動一時;其中列坐者,八十歲以上有13人,七十歲以上有62人,六十歲以上有47人,五十歲以下達百餘人。洪武十六年還頒行了《鄉飲酒禮圖式》,對里社的主、賓、僎、介資格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還規定過犯之人必須赴飲,對其人格自尊進行羞辱,以達到懲戒的目的,儀式由司正、贊禮、贊引、讀律等負責。[4]清初又重新倡導,舉行鄉飲酒禮。[5]乾隆時對鄉飲酒禮進行修訂,從而使鄉飲儀軌更加完備。《大清律例》還為鄉飲酒設立「擬罪條例」。民國以後,此禮永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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