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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亦稱警階,是為區分警務人員職級及資歷等的體系,世界各國的警銜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與本國軍銜一致,另外一類為實行與軍銜完全不同的體系。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9月3日) |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1年10月3日) |
中華民國警察警階,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需注意的是,警察制服胸章配載非表示警階,而是表示職務高低。例如警階為警正四階而擔任警員職務者,配載一線三星胸章;警階為警佐一階,擔任巡佐職務者,雖然警階低於前者,但因職務高於前者,所以配載一線四星胸章。也就是說,警階標誌着警察人員本身的年資及品位,但制服胸章上的配階仍以職務高低為準,以確保指揮體系命令能夠貫徹。基本上沿用其在國民政府統治中國大陸時期所制定的警階制度,與德國現行警階級別的設置有較多相似之處。警察於胸前的階級章係表示「職務高低」而非「警階高低」,亦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職務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察局長、國道公路警察局長、航空警察局長、鐵路警察局長、保警總隊長等。 | 警政署組長、主任、直轄市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 | 警政署科長、直轄市警察局分局長、大隊長、督察長、科長、主任、縣市警察局副局長、港務警察副總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監特階 | 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三階至警監四階 |
職務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直轄市警察局直屬隊長、副分局長、縣市直屬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 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警察局股長、分局組長、偵查隊長、縣市分局副分局長。 |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偵查隊長、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 警務員(兼所長)、偵查員等。 | 巡官(兼所長、兼副所長)、分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正三階至警正一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職務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巡佐(兼所長、兼副所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 警員(兼副所長)、隊員。 | |||
官等官階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以英國的警銜一般分為5等13級:
德國警銜共設置4等14級:
韓國警察的職級分級不分等,實行警銜職務對等制度,共分為11等,由上至下依次為:
俄羅斯的警銜體系及標誌基本上和軍銜體系一致,總共分為5等17級(沒有軍銜中的元帥、大將和上等兵級別)。
美國警察沒有全國統一的警銜,全國各州超過17,000多個警署在組織上互不隸屬干涉,各州、郡、市各行其是,大都把職務和警銜等融為一體。故此美國各地的警銜標誌雖大同小異(與美國軍隊軍銜標誌類似),但卻不能一一對應(更不能與美軍軍銜對應),即使相同等級的稱謂亦不一樣。
與軍銜不同,由於各國警察機關的警銜制度差異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國內民眾,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終形成一套國際公認的警銜對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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