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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惡意非法殺害人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謀殺(英語:murder)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屠殺是一種謀殺,不論是親自實行或命令他人執行都一樣。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禁止謀殺被認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類文化都禁止謀殺。[1]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對謀殺定義的爭議性不大。[2]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犯下謀殺罪的罪犯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謀殺的刑罰包括死刑,而部分國家和地區則沒有死刑,在沒有死刑的國家,對謀殺的最重處罰可能為無期徒刑,或者接近法定上限的有期徒刑。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3]。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至於18歲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判處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下情況下殺人不屬於謀殺,需要其他罪名(如誤殺)起訴:
若該犯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定時,雖然會以誤殺罪起訴,但所判處的無限期醫院令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而且一般不得假釋,亦是18歲以下人士可被判囚終身的例外。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劃」者。以及殺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員、證人和殺害多人、以殘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為。
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美國一些地區的法律將重複酒駕視同二級謀殺。
死刑是否有助減少謀殺,是一個具爭議性的話題,這問題也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一般人在直觀上常認為死刑有助控制謀殺案的數量、有助維持治安;但多數犯罪學者[4]及國際特赦組織等部分人權團體認為死刑無助治安[5],「死刑無助治安」這點,是多數犯罪學者的學術共識,而「死刑不能減少謀殺,甚至還可能會增加謀殺[6],因此死刑無助治安」的說法,也確實有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7][8],但目前依舊有許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數據研究,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9],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強的嚇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這點,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論;另一方面,有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撫慰受害者家屬;此外一些人認為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說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10]以下內容乃是一些相關的解說。
盡管一些研究認為死刑對謀殺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也有相當多基於謀殺犯罪率數據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確實對謀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像例如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那兩篇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11][12];另外消息指出,南韓在1998年停止執行死刑後,謀殺率顯著增加。[13]
另一方面,美國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無助治安,像例如澳洲於 1960 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英格蘭於 1966 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尼日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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