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英語:On Liberty嚴復譯《群己權界論》),是英國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出版於1859年的一本功利自由主義哲學著作。密爾在書中將一個以功利主義為原則的倫理學體系推廣到社會和國家層面上,[1][2]並考查了界定權威自由之間關係的標準。他基於同樣的功利主義「最大幸福原則」,強調了個體作為達成倫理學終究目標最高善重要性。密爾還警告說,即便是民主最理想的狀態得以實現,也可能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此外他還提出的基於個人自由之道德準則包括: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討論自由。除此之外,密爾在總結中還提出了還兩條針對個人與社會關係的格言,[a]以及在不涉及個人自由情況下,反對政府干涉三條的合乎功利的理由。

Quick Facts 論自由, 作者 ...
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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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年第一版《論自由》扉頁
作者約翰·斯圖亞特·密爾
類型書面作品[*]
語言英語
主題自由
發行資訊
出版時間1859年
出版地點英國
媒介印刷本
原始文本英語維基文庫上的《論自由
規範控制
杜威分類法323.44
LC分類法JC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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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的影響深遠廣泛,且一經問世即受到高度評價,被譽為「肯定人類個體的個性不可泯滅的價值最優雅,意義最重大,影響最為深遠的宣言」。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方面,約翰·洛克的《政府論》(1689年)闡述了自由主義原則關於政府的根本宣言,即「政府必須建立在被治理者的同意之上」;自由主義讓人們自行追求他們的個人利益,系統闡述其經濟上的益處,要歸功於亞當·斯密的《國富論》(1776年)。然而如果現代世界要承認某一本書設定了自由主義的根本道德基礎,這本書很可能即是《論自由》。在維多利亞時代仍然保守的政治氛圍下,本書對個人自由的激進呼籲使得對它的解讀從出版時就一直處於辯論和爭議之中。古典自由主義者自由意志主義者也批評《論自由》中存在的一些論證上的不嚴密性,以及在對個人和政府角力的描述中對具體的自由定義模糊,[4]羅爾斯的《正義論》則是希望在不基於功利的基礎上論證個人自由的合理性。

《論自由》中的許多經典思想已經成為現代各國自由派政黨的政治綱領。從誕生至今的一個多世紀以來,本書已被翻譯為多國語言,且至今仍有再版。根據傳統,在英國自由民主黨黨魁交接時,一本《論自由》將作為權利交接的象徵英語Book of office遞交給繼任者。[5]

背景

穆爾和妻子哈莉特·泰勒早在1854年就把這本書的主題列入了他們未來的寫作計劃。1854-1855年冬天,當穆爾在歐洲旅行時,他開始專注於將這一主題獨立成書的想法。基本上可以確定,這本書的初稿主幹是在1856-1857年間完成的。穆勒在他的《自傳》中提到,他和妻子在此之後多次反覆修改潤色。穆勒自己說:「我的作品中,沒有哪本是像它一樣謹慎地寫作、細緻地修改。」原定一八五八年穆勒從印度事務部退休後,這本書的終稿會確定下來,但那年晚些時候穆勒妻子的死亡讓他決定不再繼續修改。儘管穆勒通常會於再版中大規模的進行修改,但《論自由》「沒有做任何的補充或者修改,我永遠也不會。」在她去世不久後,本書於1859年出版。[6][7]

內容

《論自由》主張,如果要干預其他人自由,就只有一個合理理由,那就是自衛,而用權力違反文明人意志,只有一個正當理由,那就是防止傷害他人。[8]

第一章

第一章為引論。密爾在開頭提到,這本著作的主題不是意志自由,而是社會能合法施加於個人的性質和限度。

第二章

論思想與討論的自由

第三章

論作為幸福其中一個要素之個人的個性

第四章

論社會的權威限制個人自由的界線

第五章

應用

翻譯

  • 嚴復譯:《群己權界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03年)。
  • 程崇華譯:《論自由》(臺灣:唐山出版社,1986年)。
  • 康慨譯:《論自由》(湖南:湖南文藝出版社,2011年)。
  • 孟凡禮譯:《論自由》(臺灣:五南,2015年),ISBN:9789571180168。
  • 牛雲平譯:《論自由》(香港:商務印書館,2017年)。

註釋

參考書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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