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同性婚姻(荷蘭語:Huwelijk tussen personen van gelijk geslacht[1]或者homohuwelijk[2]自2001年4月1日在荷蘭正式合法化。[3][4]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合法化後的第一個月在阿姆斯特丹同性婚姻

2001年4月1日,荷蘭向同性伴侶開放了民事婚姻。自2012年10月10日起,這也適用於荷蘭加勒比區。事實上,在荷蘭不存在單獨的「同性婚姻」問題,從法律上講,它只是一種婚姻。無論如何,民事婚姻與性行為沒有正式關係。

在荷蘭王國的其他地區,同性伴侶還不能結婚,因為王國沒有普通民法。

同性婚姻的二十年

荷蘭歐洲區

荷蘭加勒比區

教會祝福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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