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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公民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事結合(英語:civil union)是指由民事法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的結合關係,因此稱為「民事結合」。Civil union亦有譯作公民結合,但「civil」跟「公民」(citizen)意義並不相同。在政教分離的國家,婚姻在單純法律意義上就是民事結合,但在某些文化中,婚姻除民法的地位外,可能還兼具宗教上的意義。因此宗教婚姻不等同於民事婚姻,例如英國同性婚姻立法僅針對民事婚姻,宗教婚姻會被宗教團體解釋為一男一女或一男多女的結合,宗教場所擁有舉行或不舉行宗教婚姻儀式的權利。
同性性行為合法 | 同性性行為非法 | ||
| 同性婚姻法制化 | | 違法但未執行或極少執行 |
| 非婚姻形式的伴侶登記、民事結合 | | 有期徒刑 |
| 承認事實上的同居關係 | | 無期徒刑 |
承認外國同婚伴侶但不承認本國 | | 死刑但未施行或極少施行 | |
| 有限承認(外國居留權) | | 法外處決 |
| 無任何保障 | | 死刑 |
| 言論及結社自由受法律限制 |
民事結合做為新造的民法術語,主要用於為同性伴侶提供與異性伴侶相同或近似的權利。它也可以用來指那些不想進入婚姻,比較希望處於一種類似於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的同居關係,賦予法律權利。
世界上存在有很多不同名稱和法律地位的民事結合。有的完全與婚姻相同,除了它的名字外;有的則用於很多與已婚夫妻相同的權利;有的僅僅只是簡單註記,幾乎沒有任何權益可言。民事結合有時被批評為一種利用「隔離但平等」作為說詞的措施[1],民事結合的法律關係也難以為常人理解,可能會造成行使權利的阻礙[2]。
丹麥於1989年批准了民事結合,為第一個允許民事結合的國家,此後有多國開始追隨丹麥施行民事結合或是類似的伴侶登記關係,提供同性伴侶近似婚姻的法律權益。在這當中,不少國家陸續通過了同性婚姻,原先的民事結合制度有可能保留下來,或就此終止。
2015年7月21日,歐洲人權法院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 的判決,指意大利沒有同性婚姻,同時亦沒有提供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的權利,違反了歐洲人權法第8條 (私生活權)[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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