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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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英語:Taiwan Penghu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簡稱澎湖地檢署或者澎檢,中華民國檢察機關,隸屬法務部。[1]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Taiwan Penghu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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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
所屬部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主要官員 | |
檢察長 | 周士榆(第41任) |
主任檢察官 | 郭耿誠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處、10室、4科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49 年12月26日 |
聯絡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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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88056 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309號 |
電話 | +886 6 921-1699 |
網站 | www.phc.moj.gov.tw |
歷史沿革
大清帝國康熙23年(1684年),臺灣與澎湖群島皆被併入大清帝國版圖,澎湖設澎湖廳,初時居民不多,多以駐軍為主,定額2,000名,多由福建水師綠營兵丁抽調,長官設澎湖水師協副將統理。[2][3]文官行政職僅置巡檢司管理,澎湖巡檢司辦公署編制20人,僅負責捕盜、稽查船舶、錢糧倉儲、兵餉監放等事宜,故凡糾紛訴訟刑罰,多送往臺灣縣辦理;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裁撤巡檢司,置換成糧捕海防通判職來管理澎湖廳,嗣後除卻強盜、命案等重大案件仍需送往臺灣縣審理,其餘如鬥毆、竊盜、錢債等細故可由通判自行處理,此為澎湖司法制度之始。[4]:111
綜觀澎湖清領時期,行政、司法原應由文官體系負責,但因澎湖基於海上戰略的地位,另置澎湖水師協副將擔負防衛工作,由於當地文官編制員額不多、層級也不高,武官體系也常常有協助文官管理治安,或者監管各處澳社等事宜,長此以往,形成澎湖武官體系與文官體系間常有互相監視與合作的情況,直到清領時期結束。[4]:1-2、11-12
西元1895年,大清帝國在前一年的甲午戰爭與日本帝國作戰失利,雙方簽署〈馬關條約〉,臺灣與澎湖自此歸屬日本帝國統轄。[5]明治28年(1895年)為日本帝國始政第一年,鑒於臺灣各地尚有武裝反抗活動,各項民事訴訟等或其他犯罪案件暫由軍政管制,其各地審判官遂由臺灣總督府高等官出任[4]:111-112;該年6月28日公佈「地方假官制」,澎湖列島島司需兼管司法事務,並隸屬日本陸軍局法官部。[6][1]:7
明治29年(1896年)5月1日,臺灣進入民政時期,臺灣總督府也頒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正式將西方司法制度引進臺灣[4]:111-112,而澎湖初時則設「臺灣總督府澎湖島地方法院」,根據條例第7條規定,其法院應設置檢察官,此即澎湖檢察制度之濫觴。[1]:7
明治31年(1898年)又逢修法,澎湖改由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並於媽宮城內設置「臺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以及「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局媽宮出張所」,其編制如下:[4]:112、124
單位名稱 | 單位職責 | 配置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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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臺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 | 處理當地司法事務 | 判官、書記、雇員、通譯 |
臺灣總督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局媽宮出張所 | 偵查刑事案件等 | 所長、監吏補、囑託 |
日治時期澎湖緩慢建立的司法體系原漸有基礎,惟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舉國進入戰時體制,也因此受到影響。[4]:112、124
西元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帝國投降,中華民國政府在美軍協助下軍事佔領臺灣、並進行實權統治;此一中華民國政府源自1927年成立於南京的國民政府,其機關組織性格、法治觀念自成一系。[7]:21-26
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可追溯至清末光緒年間,清廷原有「六部」之一的「刑部」,係行政統攝司法單位[8],光緒28年(1902年)「刑部」改制為「法部」,大清帝國在西元1912年後滅亡,繼起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又將「法部」改作「司法部」,做為該政權司法行政最高機關。1916年,北洋政府最高領導人袁世凱過世,中華民國法統陷入真空,各處軍閥割據,陷入混戰時期。1917年,孫文另在廣州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主導護法運動,後於1925年過世,其領導地位由蔣介石承繼[9]。1926年7月蔣介石出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並誓師北伐,接連佔領兩湖、江淮、福建與南京,並依循孫文《國民政府建國大綱》闡述「五權分立」原則,在南京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後於1943年改隸「行政院」。[9][10][11][12]
二戰結束之後,澎湖司法機關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民眾如有糾紛訴訟案件等皆須前往高雄應訊,澎湖知名鄉紳陳伯寮多次建請當局,希冀在當地設立法院。[1]:7然而,中華民國政府在二戰後陷入「國共內戰」,自1947年2月美國調停失敗之後愈顯激烈,面對國軍作戰屢屢失利、共軍步步逼近,而國府只得將行政機關遷移,直到1949年12月8日拍板宣佈遷都臺灣[13]:10-13,中華民國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才核准澎湖於12月26日成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暨檢察處」,並指派首任地方法院院長為王永興、檢察處則由延憲諒出任首席檢察官,12月29日倉促成立,辦公署乃租用馬公鎮光復里民生路4號民間的酒家樓房,1950年2月15日開始受理案件。[1]:7[4]:112
2018年2月8日,全體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為「地方檢察署」。
組織編制
任別 | 姓名 | 學歷 | 到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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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任 | 延憲諒 | 北平大學法律系 | 1950年1月1日 | 1951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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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任 | 謝仲棠 | 北京法政大學 | 1951年6月18日 | 1954年12月25日 | |
第3任 | 沙宗棠 | 1954年12月26日 | 1955年4月27日 | ||
第4任 | 趙采晨 | 山西大學法科 | 1955年4月26日 | 1959年3月26日 | |
第5任 | 邱鴻恩 | 1959年3月26日 | 1963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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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任 | 賴硃隆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1963年8月12日 | 1965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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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任 | 王甲乙 | 1965年9月20日 | 1967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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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任 | 黃尊秋 | 1967年7月20日 | 1969年1月15日 | ||
第9任 | 駱繼堯 | 貴州大學法律學系 | 1969年1月15日 | 1972年9月6日 | |
第10任 | 劉景義 | 1972年9月6日 | 1974年3月25日 | ||
第11任 | 蔡晉昉 | 1974年3月25日 | 1979年1月18日 | ||
第12任 | 李光清 | 1979年1月18日 | 1981年1月9日 | ||
第13任 | 黃勤鎮 | 臺灣省立法商學院法律學系 | 1981年1月8日 | 198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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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任 | 吳英昭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1982年11月9日 | 1984年7年16日 | |
第15任 | 李訓銘 | 廈門旭瀛書院木科及商業科 廈門日本商業學校專修科 |
1984年7月16日 | 1985年3月14日 | |
第16任 | 吳國愛 | 中央警官學校 | 1985年3月14日 | 1986年7年24日 | |
第17任 | 謝尚徽 |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 1986年7年24日 | 1989年12月19日 | |
第18任 | 葉金寶 | 臺灣師範大學 | 1989年12月19日 | 1992年6月3日 | |
第19任 | 黃世銘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1992年6月3日 | 199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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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任 | 林輝煌 |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博士 |
1993年7月28日 | 1996年1月15日 | |
第21任 | 顏大和 | 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
1996年1月15日 | 1997年8月5日 | |
第22任 | 謝榮盛 | 中興大學法律系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
1997年8月5日 | 1999年4月26日 | |
第23任 | 林朝松 | 中國文化學院法律系 | 1999年4月26日 | 2000年6月27日 | |
第24任 | 張斗輝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2000年6月27日 | 2001年4月27日 | |
洪培根 | 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01年4月27日 | 2001年7月16日 | ||
第25任 | 洪威華 |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 2001年7月16日 | 2003年7月31日 | |
第26任 | 施良波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2003年7月31日 | 2005年3月16日 | |
第27任 | 洪光煊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05年3月16日 | 2007年4月12日 | |
第28任 | 朱家崎 | 中央警官學校行政學系 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研究所 |
2007年4月12日 | 2008年8月1日 | |
第29任 | 朱坤茂 | 中興大學會計學系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
2008年8月1日 | 2010年7月28日 | |
第30任 | 張宏謀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2010年7月28日 | 2011年7月20日 | |
第31任 | 林綉惠 |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11年7月20日 | 2013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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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任 | 郭珍妮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 |
2013年3月11日 | 2015年5月7日 | |
第33任 | 王俊力 |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校法律學系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15年5月7日 | 2016年7月18日 | |
第34任 | 鄭鑫宏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2016年7月18日 | 2018年7月9日 | |
第35任 | 莊榮松 | 2018年7月9日 | 2019年1月31日 | ||
第36任 | 黃謀信 | 2019年1月31日 | 2020年3月12日 | ||
第37任 | 李嘉明 | 2020年3月12日 | 2021年5月5日 | ||
第38任 | 張春暉 | 2021年5月5日 | 2022年5月20日 | ||
第39任 | 黃智勇 | 2022年5月20日 | 2023年5月3日 | ||
第40任 | 陳佳秀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 2023年5月3日 | 2025年1月16日 | |
第41任 | 周士榆 | 2025年1月17日 |
管轄區域
組織
- 檢察長
-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總務科
- 研考科
- 資料科
- 法警室
- 觀護人室
- 法醫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爭議案件
- 1995年,民主進步黨籍澎湖縣長高植澎醫師被議員質詢在其於1992年至1993年擔任西嶼衛生所主任期間有藥商捐贈衛生所五千元尾牙獎金、並涉嫌以不實勞保單不當領取勞保費用五千元。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要求司法機關嚴辦,澎湖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隨後以貪污和虛報勞保費查辦,將高植澎在衛生所服務時所有病歷上萬張全當成證物查扣,出動地檢署包括司機和工友等在內的所有人投入辦案,在一張張病歷中對筆跡、找毛病,篩選過濾出任何可疑仔細追查,這種辦案手法一網打盡,連和高植澎同事的七位女護士也被當成共犯。法院審理後以藥商對5000元是否回扣先後供述不一,且高植澎與藥商有同學情誼,平日即有送往迎來之舉,難認有收受回扣之犯意,而判決無罪定讞。檢方提出800份所謂的問題病歷,經法院調查,其中十張是高植澎在未見到患者、聽取護士電話回報後即開立醫囑,因此以偽造文書判一年兩個月緩刑。然而高植澎已因此案被停職。七名同時被起訴的護士最後亦全部無罪,但其中一名鄭姓護士因鬱悶罹癌而辭世;另一名許姓護士因受不了壓力與不堪繁複訴訟糾纏而跳樓自殺。不少人認為此冤案是中國國民黨司法迫害之一例,該案惡整式的偵辦不只誤導選民觀感,也害死兩名護士。[18][19][20][21][22]法治時報社社長黃越宏認為高植澎被判偽造文書的理由過於牽強。[23]2013年,高植澎重砲批評黃世銘當年為政治目的的濫權起訴,和馬英九兩個剛好都是壞人,才能互相取暖,自以為是好人。高同時嗆黃世銘說,要比清廉,黃遠不如他。[24]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其他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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