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英語:Group Marriage),又被稱為群體婚姻、集團婚[1],是人類婚姻歷史上的一種婚姻制度。在這一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2][3]。不同的地區和種族之間,群婚制的具體形式並不一定是相同的,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區別,在歷史上,其發展過程也並不是同時的[4]。
群體婚姻曾廣泛地存在於歐洲、亞洲、美洲等地區的原始社會中,在19世紀時,在波利尼西亞地區仍然偶存[1]:424。
與血親雜交相比,群體婚姻屬於「有限制的雜交」[3]:8。
形成原因
按照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說中所提出的觀點,他們認為:如大猩猩、黑猩猩等類人猿給人們留下的印象來看,它們正處於逐漸滅絕,至少也是處於衰落的過程之中,而它們所實行的家庭組成形式,正是一夫多妻制和對偶制,這足以推翻它們的家庭組成形式與原始人類的家庭組成形式類似這一觀點[2]:45。只有部落中的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才能形成較大的、持久的集團,這樣的集團才能實現動物到人的轉變,而群婚的正好在很大程度上削減了嫉妒的存在[2]:45-46。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原始的婚姻制度,屬於沒有後世習俗所規定的血緣等限制的亂婚[2]:47,如白令海峽沿岸的加惟基人、智利的庫庫人、加勒比人、匈奴等族群,在歷史上都曾經實行過亂婚,不僅兄弟姐妹可以互為夫婦,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性關係[2]:46。在近親婚姻的弊端被發現前,父母與子女發生性關系所引發的道德批判,並不大於同輩份之間的人發生性關係[2]:46。
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血緣婚姻組成的血緣家庭是家庭的第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里,一個家庭中每一個輩份的男女均互為夫妻關係,如:祖父輩和祖父輩均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也互為夫妻,他們的孫子孫女同樣如此,而他們的曾孫和曾孫女也互為夫妻[2]:47。用現代的話來講,此婚姻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同胞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甚至血緣更遠一些的兄弟姐妹,均互為夫妻,而此時娶自己的同胞姊妹為妻,是合乎道德的[2]:48。
然而亦有部分學者根據凡是實施群婚的地方,均伴有一妻多夫制這一現象,認為群婚制是一夫多妻制與一妻多夫制相結合的產物,群婚制源於一妻多夫制。如曾經實行群婚制的錫金、西藏、不丹、錫蘭等諸多地區,在當時均實行一妻多夫制,並且在西藏和印度,實行一妻多夫制的部落,遠比實行群婚制的多。因此,群婚制是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偶爾結合,是由當地的環境等因素所造成的。[5]
持此理論的學者並對一妻多夫制源於群婚制這一論述進行了批評,認為提出這一論述的理由不能「令人滿意」[5]:182,並且提出,在某些部落中存在的性共有制(即數名男子有權與數名女子發生性關係),並不是群婚制,而是出於滿足性慾需求等其他原因,這些「均不足以作為早期群婚狀態的證據」。因此,持此理論的學者對群婚是最早的婚姻形式,而其他婚姻形式均是從群婚中發展演變而來這一觀點持否定態度。[5]:187
群婚形式
在南澳大利亞芒特-甘比爾地區處於母系氏族的黑人部落,分為兩個氏族,分別是克洛基和庫米德。這兩個氏族的內部成員,嚴禁發生任何性關係,而其中一個氏族的男子生下來就是另一氏族所有女子的丈夫,女子則生來就是另一氏族所有男子的妻子,從而使克洛基和庫米德這兩個氏族相互結婚,其中一個氏族的某個男子,是另一氏族所有女子的丈夫。而按照母系制的特點,如果一名女子的母親屬於克洛基,那麼該女子同樣屬於克洛基級別,生下來就屬於庫爾德級別男子的妻子,也就是說在這種群婚形式中,並沒有對年齡或者親近血緣進行限制,只要是分屬於這兩個氏族的異性,均可發生性關係。[2]:54-55
伙婚即一個家庭的多名兄弟與另一個家庭的多名姐妹互為夫婦,又稱普那路亞婚(Punaluan Family),「普那路亞」源於夏威夷語。
在錫金、西藏、不丹等地區,在歷史上曾經實行伙婚制,如以三兄弟娶三姐妹為例,如果三姐妹均生有孩子,那麼大姐生的孩子歸大哥所有,二姐生的孩子歸二哥所有,三姐生的孩子則歸三哥所有,如果有姐妹未曾生有孩子,那麼子女則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分配。在印度南部的托達人,雖然以一妻多夫制為主,但當地也有幾個姐妹同時嫁給幾個兄弟的習俗。[5]:181
對偶婚即男性和女性都有相對穩定的一名配偶,但亦同時有其他較不穩定的但有正式關係的配偶,男子有一名正妻,女子有一名正夫,男子與正妻、女子與正夫之間的婚姻為對偶婚。這是群婚制後期階段,也是由伙婚到專偶婚的過渡。
朝鮮半島的新羅王朝的王族和貴族階層實行對偶婚,男女以同骨品之異性為正配夫妻,同時亦有多名副配。
以居住在澳大利亞中部艾爾湖附近巴爾庫三角洲附近的迪埃里人為例,該部落分為兩個氏族,這兩個級別之間的男女除了因血親限制外,均可以自由通婚,其婚姻形式為對偶婚,正配之間的婚姻稱為「蒂帕-馬爾庫」(tippa-malku),副夫、副妻被稱為「皮勞魯」(pirrauru)。正配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有部落內同屬於一氏族的客人來訪,那麼男方會讓出自己的正妻,作為客人臨時的副妻,另外,如果女性愛上了其他的男人,那麼在其正夫同意的情況下,該男子同樣可以「合法」地跟該女子發生性關係,成為她的副夫——只要該部落首領主持舉行了相關的儀式。在當地,「蒂帕-馬爾庫」雖然與「皮勞魯」存在着很大的交叉情況,但卻有着明顯的區別,比如說,一個女子同時存在正夫和副夫,那麼她的正夫擁有着比副夫更多的權利:只有正夫外出時,副夫才會對她擁有婚權;正夫可以與她正式組成家庭,而副夫只有在她的副夫外出時,才可以跟她同居等。[5]:184在當地雖然有「一朝結為皮勞魯,終生皆為皮勞魯」的規定,但在現實中,「皮勞魯」這一關係卻可能只維持很短的時間(如前文提到的來客的例子。)[5]:185
又比如說迪埃里人的南鄰——烏拉本納人,實行着跟迪埃里人相似的婚姻制度。在烏拉本納部落,男子只能娶母親的親哥哥或同族哥哥(群婚制中生母的所有丈夫皆為父親,父親的所有妻子皆為母親)的女兒,或者父親的親姐姐或同族姐姐的女兒為妻,這類女性與該男子的關係稱為「努帕」(nupa)。男子可以有一至兩個「努帕」為同居於一處的正妻,女性可有一個「努帕」為同居於一處的正夫,這種正配夫妻關係稱為「Noa」,是年幼時由父親或長老安排。而不論男女除了正配之外也可以與其他「努帕」結為副配,稱為「皮朗加魯」(piraungaru)。只要女子正夫同意或不在,其副夫就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按照當地風俗,當哥哥在安排妹妹的婚姻時,通常是讓其中的某個男人擁有優先權,而同一群體的其他男人,則擁有附帶的權利。[5]:184
爭議
對於群婚中的「群」,不同學者具有不同定義,例如一些學者認為迪埃里人和烏拉本納人的婚姻制度中的「皮勞魯」和「皮朗加魯」關係,並不能確定為屬於婚姻關係,而只是意味着性的放縱,他們認為這兩個例子中的「群婚」中的「群」,僅指與某些人具有一定關係的某些人,而持「群婚是人類最早婚姻制度說」的觀點中的「群」,則表示用來區別婚姻級別名稱和親屬稱謂的某一個群體,兩者並不相同。[5]:185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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