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約,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Quick Facts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參與方
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55年前​(1968-11-08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47年前​(1977-05-21
簽署者36
締約方
保存處 聯合國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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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車輛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駄左駄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3][4]

非洲

 阿爾及利亞 貝寧 博茨瓦納 布基納法索 中非 科特迪瓦 剛果共和國 剛果民主共和國 加納 肯雅 萊索托 利比亞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里 摩洛哥 納米比亞 尼日爾 尼日利亞 盧旺達 塞內加爾 塞拉利昂 南非 多哥 突尼斯 烏干達 津巴布韋

美洲

 阿根廷 巴巴多斯 巴哈馬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斯達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厄瓜多爾 危地馬拉 圭亞那 海地 牙買加 墨西哥 秘魯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美國 烏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汶萊 柬埔寨 格魯吉亞 印度尼西亞 印度 伊朗 以色列 約旦 科威特 吉爾吉斯 老撾 黎巴嫩 澳門 馬來西亞 蒙古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塔爾 南韓 塞舌爾 新加坡 斯里蘭卡 孟加拉 敘利亞 塔吉克 泰國 土耳其 土庫曼 阿聯酋 烏茲別克 越南、🇹🇼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條約生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該公約。已多次有相關提案提議中國加入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回復表示「加入《聯合國陸路交通國際條約》雖然有利於增進該國國際交流,便利跨境運輸和公民往來。但由於該公約規定的駕駛證准駕車型分類、機動車類型、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通行規則、標誌標線等與該國現行規定和標準差異較大,如該國加入該公約,需要大幅修訂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更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因此,現階段仍需進一步研究論證加入該公約的可行性和工作進度。」[5][6]、「公安部正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論證我國加入《公約》的可行性和路徑對策。」[7][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境外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境外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澳門兩個非內地的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及不同法規關係在實際上管理仍然視同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內地,並須另配一個中國內地車牌。[10]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

 阿爾巴尼亞 奧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保加利亞 克羅地亞 捷克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岡 匈牙利 意大利 哈薩克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摩納哥 黑山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聖馬力諾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國

大洋洲

 澳洲 新西蘭 巴布亞新幾內亞 斐濟

國際運輸協定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1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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