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3]又稱「A公約」,是第2200A (XXI)號決議,它承諾其締約方致力於向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和個人授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英語Labor rights健康權受教育權適當生活水平權英語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着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Quick Facts A公約, 類型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A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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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締約方和簽署國:
  簽署和批准
  簽署但未批准
  未簽署也未批准
類型聯合國大會 決議
起草完成日1954
簽署日1966年12月16日[1]
簽署地點紐約聯合國總部
生效日1976年1月3日[1]
簽署者71
締約方171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法語、英語、俄語、漢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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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議2007/25: 非自治領土 支持各專門機構和與聯合國有聯繫的國際機構 (2007年7月26日)

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與《世界人權宣言》(UDHR)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起,包括後者的第一任擇議定書第二任擇議定書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部分。[4]

該公約由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監督。[5]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鑑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用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號決議通過,並開放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1]。截至2018年9月,《盟約》共有169個締約方[6]。包括美國在內的另外四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該公約。

公約締約方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地區, 簽署日期 ...
國家/地區 簽署日期 批准日期,加入或繼承 備註
 阿富汗 1983年1月24日
 阿爾巴尼亞 1991年10月4日
 阿爾及利亞 1968年12月10日 1989年9月12日
 安哥拉 1992年1月10日
 阿根廷 1968年2月19日 1986年8月8日
 亞美尼亞 1993年9月13日
 澳洲 1972年12月18日 1975年12月10日
 奧地利 1973年12月10日 1978年9月10日
 阿塞拜疆 1992年8月13日
 巴哈馬 2008年12月4日 2008年12月23日
 巴林 2007年9月27日
 孟加拉 1998年10月5日
 巴巴多斯 1973年1月5日
 白俄羅斯 1968年3月19日 1973年11月12日 簽署和批准的名義為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比利時 1968年12月10日 1983年4月21日
 伯利茲 2000年9月6日 2015年3月9日
 貝寧 1992年3月12日
 玻利維亞 1982年8月12日
 波黑 1993年9月1日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巴西 1992年1月24日
 保加利亞 1968年10月8日 1970年9月21日
 布基納法索 1999年1月4日
 布隆迪 1990年5月9日
 柬埔寨 1980年10月17日 1992年5月26日 民主柬埔寨曾在1980年10月17日簽署的公約
 喀麥隆 1984年6月27日
 加拿大 1976年5月19日
 佛得角 1993年8月6日
 中非 1981年5月8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
 智利 1969年9月16日 1972年2月10日
 中國 1997年10月27日 2001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
當時代表中國席位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72年取得聯合國中國席位後,聲明中華民國政府的簽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10月27日重新簽署、2001年3月27日批准該公約。

中華民國政府2009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行將其國內法化,該法於同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但中華民國政府的締約請求於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拒絕[7]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

 哥倫比亞 1966年12月21日 1969年10月29日
 科摩羅 2008年9月25日
 剛果共和國 1983年10月5日
 哥斯達黎加 1966年12月19日 1968年11月29日
 科特迪瓦 1992年3月26日
 克羅地亞 1992年10月12日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古巴 2008年2月28日
 塞浦路斯 1967年1月9日 1969年4月2日
 捷克 1993年2月22日 捷克斯洛伐克於1968年10月7日簽署了公約和1975年12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981年9月14日
 剛果民主共和國 1976年11月1日
 丹麥 1968年3月20日 1972年1月6日
 吉布提 2002年11月5日
 多米尼克 1993年6月17日
 多米尼加 1978年1月4日
 厄瓜多爾 1967年9月29日 1969年3月6日
 埃及 1967年8月4日 1982年1月14日
 薩爾瓦多 1967年9月21日 1979年11月30日
 赤道幾內亞 1987年9月25日
 厄立特里亞 2001年4月17日
 愛沙尼亞 1991年10月21日
 埃塞俄比亞 1993年6月11日
 芬蘭 1967年10月11日 1975年8月19日
 法國 1980年11月4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岡比亞 1978年12月29日
 格魯吉亞 1994年5月3日
 德國 1968年10月9日 1973年12月17日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簽署並批准了與保留的公約1973年3月27日和1973年11月8日。
 加納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希臘 1985年5月16日
 格林納達 1991年9月6日
 危地馬拉 1988年5月19日
 幾內亞 1967年2月28日 1978年1月24日
 幾內亞比紹 1992年7月2日
 圭亞那 1968年8月22日 1977年2月15日
 海地 2013年10月8日
 洪都拉斯 1966年12月19日 1981年2月17日
 匈牙利 1969年3月25日 1974年1月17日
 冰島 1968年12月30日 1979年8月22日
 印度 1979年4月10日
 印度尼西亞 2006年2月23日
 伊朗 1968年4月4日 1975年6月24日
 伊拉克 1969年2月18日 1971年1月25日
 愛爾蘭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以色列 1966年12月19日 1991年10月3日
 意大利 1967年1月18日 1978年9月15日
 牙買加 1966年12月19日 1975年10月3日
 日本 1978年5月30日 1979年6月21日
 約旦 1972年6月30日 1975年5月28日
 哈薩克 2003年12月2日 2006年1月24日
 肯雅 1972年5月1日
 科威特 1996年5月21日
 吉爾吉斯 1994年10月7日
 老撾 2000年12月7日 2007年2月13日
 拉脫維亞 1992年4月14日
 黎巴嫩 1972年11月3日
 萊索托 1992年9月9日
 利比里亞 1967年4月18日 2004年9月22日
 利比亞 1970年5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8年12月10日
 立陶宛 1991年11月20日
 盧森堡 1974年11月26日 1983年8月18日
 馬達加斯加 1970年4月14日 1971年9月22日
 馬拉維 1993年12月22日
 馬爾代夫 2006年9月19日
 馬里 1974年7月16日
 馬爾他 1968年10月22日 1990年9月13日
 毛里塔尼亞 2004年11月17日
 毛里裘斯 1973年12月12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摩納哥 1997年6月26日 1997年8月28日
 蒙古國 1968年6月5日 1974年11月18日
 黑山 2006年10月23日
 摩洛哥 1977年1月19日 1979年5月3日
 納米比亞 1994年11月28日
 尼泊爾 1991年5月14日
 荷蘭 1969年6月25日 1978年12月11日
 新西蘭 1968年11月12日 1978年12月28日
 尼加拉瓜 1980年3月12日
 尼日爾 1986年3月7日
 尼日利亞 1993年7月29日
 挪威 1968年3月20日 1972年9月13日
 巴基斯坦 2004年11月3日 2008年4月17日
 帕勞 2011年9月20日
 巴勒斯坦國 2014年4月2日
 巴拿馬 1976年7月27日 1977年3月8日
 巴布亞新幾內亞 2008年7月21日
 巴拉圭 1992年6月10日
 秘魯 1977年8月11日 1978年4月28日
 菲律賓 1966年12月19日 1974年6月7日
 波蘭 1967年3月2日 1977年3月18日
 葡萄牙 1976年10月7日 1978年7月31日
 大韓民國 1990年4月10日
 摩爾多瓦 1993年1月26日
 羅馬尼亞 1968年6月27日 1974年12月9日
 俄羅斯 1968年3月18日 1973年10月16日 簽署和批准的為蘇聯
 盧旺達 1975年4月16日
 聖馬力諾 1985年10月18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5年10月31日
 塞內加爾 1970年7月6日 1978年2月13日
 塞爾維亞 2001年3月12日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宣言;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繼承了2001年的宣言。
 塞舌爾 1992年5月5日
 塞拉利昂 1996年8月23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 捷克斯洛伐克於1968年10月7日簽署了公約和1975年12月批准了23條協議。
 斯洛文尼亞 1992年7月6日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所羅門群島 1982年3月17日
 索馬里 1990年1月24日
 南非 1994年10月3日 2015年1月12日
 西班牙 1976年9月28日 1977年4月27日
 斯里蘭卡 1980年6月11日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981年11月9日
 蘇丹 1986年3月18日
 蘇里南 1976年12月28日
 斯威士蘭 2004年3月26日
 瑞典 1967年9月29日 1971年12月6日
 瑞士 1992年6月18日
 敘利亞 1969年4月21日
 塔吉克 1999年1月4日
 泰國 1999年9月5日
 北馬其頓 1994年1月18日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東帝汶 2003年4月16日
 多哥 1984年5月24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978年12月8日
 突尼斯 1968年4月30日 1969年3月18日
 土耳其 2000年8月15日 2003年9月23日
 土庫曼 1997年5月1日
 烏干達 1987年1月21日
 烏克蘭 1968年3月20日 1973年11月12日 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名義簽署
 英國 1968年9月16日 1976年5月20日
 坦桑尼亞 1976年6月11日
 美國 1977年10月5日
 烏拉圭 1967年2月21日 1970年4月1日
 烏茲別克 1995年9月28日
 委內瑞拉 1969年6月24日 1978年5月10日
 越南 1982年9月24日
 也門 1987年2月9日 簽署國:阿拉伯也門共和國
 贊比亞 1984年4月10日
 津巴布韋 199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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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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