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個五年計劃(亦稱「四五」計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從1970年到1975年發展國民經濟的計劃。該計劃由1970年開始進行編制,2月15日至3月21日國務院召開計劃工作會議,制定經濟發展計劃,1971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轉1971年計劃時《「四五」計劃綱要(草案)》下發。
目標
《「四五」計劃綱要》的總要求是:狠抓戰備,集中力量建設戰略後方,建立不同水平、各有特點、各自為戰、大力協同的經濟協作區,初步建成獨立的、比較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1]
主要經濟指標:
- 工農業總產值每年平均增長速度達12.5%;
- 五年合計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1300億元;
- 1975年糧食產量達6000-6500億斤;
- 棉花6500-7000萬擔;
- 鋼3500-4000萬噸;
- 原煤4-4.3億噸;
- 發電量2000-2200億度;
- 鐵路貨運量9-10億噸。[2]
執行
執行開始後不久中國高層開始陷入林彪、江青等人為主的政治鬥爭事件,而出現不少問題,1973年7月1日國家計委根據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對四五計劃提出的意見,擬訂了四五經過綱要修正案,把鋼鐵的品種質量放在第一位;經濟協作區由10個改為6個。四五計劃綱要規定的主要經濟指標有近一半未能完成計劃,四五落幕後的一年就發生了懷仁堂事變。
最終四五期間;工農業總產值平均每年增長7.8%,其中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4.0%,國民經濟年均長7.8%,高年12.2%,最低1.4%,工業總產值年均增長9.1%。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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