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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前,按中華民國法律《發展觀光條例》與1979年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訂定發佈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省(市)級,經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精省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亦配合修正:由臺灣省政府管轄之省級風景特定區,改制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轄之風景特定區,稱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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