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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指向農業收入單位(組織)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種,作為稅賦種類和術語,源自《農業稅條例》頒佈實施以後。中國大陸的農業稅以折合徵收糧食實物為主,依據為《農業稅條例》;由於一直以徵收實物糧食為主,所以習慣上又稱為「公糧」。

歷史上相當長一段時期農業稅以實物徵收。

農業稅由地方負責徵收管理,所得收入歸地方政府即屬於地方稅範疇,納入地方財政管理。按貨幣人民幣)折算,1955年全國財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農業稅3,054,308,000元,佔總額的比率為11.23%[1];2001年,全國農業各稅總計481.70億元,農業四稅占各項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3.15%,剔除耕地佔用稅契稅,真正的農牧業稅在2001年為286.29億元,相當於國家稅收總額的1.87%[2]

隨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的通過,農業稅於2006年1月正式廢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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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國歷史上有記載的農業稅收為春秋時期(前594年)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於1987年停徵);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未停止徵收農業稅。中國為傳統的農業國,農業稅收一直是國家統治的基礎,國庫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稅收。到2005年廢止農業稅止共計實行了整整2600年。

  • 1958年6月3日頒佈《農業稅條例[3]
  • 1983年開始,開徵「農林特產農業稅」,1994年改為農業特產農業稅牧區省份則根據授權開徵牧業稅;農業稅制實際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三種形式[4]。農業稅收因為收歸各級地方政府,又俗稱三提五統。
  • 2000年起從安徽開始試點並逐步擴大範圍,到2003年在中國大陸全境鋪開,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鄉統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5]
  • 2004年開始,取消牧業稅和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實行取消農業稅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對種糧農戶實行直接補貼、對糧食主產區的農戶實行良種補貼和對購買大型農機具戶的農戶給予補貼;吉林、黑龍江8個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徵了農業稅,河北等11個糧食主產省區降低農業稅稅率三個百分點,其他地方降低農業稅稅率一個百分點[5]
  • 2005年上半年,中國22個省免徵農業稅;2005年年底28個省區市及河北、山東、雲南三省的210個縣(市)全部免徵了農業稅[6]
  • 2006年1月1日,《農業稅條例》被廢止,農業稅正式取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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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

學術界認為中國的農業稅制不科學。從世界各國來看,極少單獨開徵農業稅的稅種,一般農產品在作為商品流通各個環節徵收或根據農民淨所得課稅。中國農業稅稅基包括了農民用於最基本的生存支出,包括基本口糧支出、教育支出和醫療支出等成本。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業稅仍舊按土地的常年總產量計征,沒有考慮當年總收入扣除生產耗費後的實際所得,這個常年產量既包括農民銷售的商品糧、口糧和種子等;農業稅實際上已退化為定額的「土地稅」,或更像「地租」,有人戲稱為「田畝稅」、「人頭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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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不公平稅賦

農業稅屬於不公平稅賦。中國大陸自1981年開始,以800元月工資收入為起征點(2006年1月1日開始起征點調整為1600元)開徵個人所得稅,城鎮個體戶的增值稅按銷售額600元-2000元的起征點。農業稅並沒有起征點和免徵額,無論土地常年產量是多少,是自用還是外銷都要納稅,按全額計征,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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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稅率差異大

以法定(15畝合1公頃)計算的平均稅率懸殊。通常的稅收負擔平原地區大大高於丘陵地區,丘陵地區高於山區;不同行政區之間、相鄰生產組織(如生產隊)之間普遍存在較大的稅率差異,有的相差一倍或更多。事實上隨着灌溉條件的改善、病蟲害防止手段改善和農作物品種的改良,每畝糧食單產量由二三百提高到八百到一千斤,而按照耕地平均計算每畝實物稅額基本上自1950年代後期或1960年代初期以後一直維持不變。以湖南農村為例,平均每畝的實物稅額從15公斤左右到超過50公斤(稻穀),洞庭湖濱湖區平均稅賦最高,而實際按糧食計量的產出相差不到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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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對象

徵收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項目包括糧食作物和薯類作物的收入棉花麻類煙葉油料糖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園藝作物的收入;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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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薯類、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園藝、其他經濟作物的徵稅按照農業特長稅徵收,具體稅率由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 常年產量是1960年代初期的三年困難時期糧食產量確定。
  • 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

國務院對農業稅稅率進行了多次調整,但直至農村稅費改革以前,儘管歷經多次調整,但實際上剔除農業稅附加和「三提五統」,真正意義上的農業稅總量按照法定畝計算,絕大多數地區一直維持在1960年代初期(三年困難時期)核定的水平,按照實物計算無實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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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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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大隊在人民公社里免費吃飯。

計算農業稅以生產單位——主要以生產隊實際產量核算徵收,實際上仍舊以三年困難時期按法定畝核定的標準徵收;其他農業生產組織則按照實際種植的農作物或其他經濟作物的收穫、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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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解體後

隨着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以生產隊為主體的基本核算單位轉變為一家一戶的農戶,因此農業稅的徵稅分解到各個農戶。在一個生產隊內,平均每法定畝徵收的稅率相同。按照農戶承包的法定畝數量分攤到農戶,故此稱為「田畝稅」。有的工作粗暴的基層組織(主要為生產大隊)在核算和協助徵收的農業稅的時候,簡單地按照人口計算方式來平攤稅賦,故被稱戲為「人頭稅」。

徵收方式

實物方式,具體以當地的主要糧食折合計算徵收。隨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特別是1980年代後期到1990年代前期以後,一方面由於經濟作物、水果種植、園林作物的發展,部分農戶家庭轉向非糧食作物;另一方面眾多的農民遷徙至城市加入第二和第三產業,其中相當部分以「農民工」的身份加入產業工人行業;還有部分城郊地區的農戶,由於城市的擴展,土地被徵收變成城市用地沒有土地,從這一時期開始,每年的徵收基本上以糧食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折合為貨幣徵收。折算的方式一般以縣按照糧食的等級設定不同的價格,在以糧票為標誌的糧食計劃供應體制取消之前,按照計劃糧食銷售價設定貨幣折算價格;在糧食計劃供應體製取消以後,多以省為單位參照當年的設定糧食保護價格折算。各個縣級行政區之間、地級行政區之間、省級行政區之間存在價格差異。

外部連結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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