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1940年6月19日[1][2],族名奇忠[2],生於四川省萬縣市(今重慶市萬州區),中國知名商人[3]

生平

早年

牟其中1940年6月19日出生於中華民國四川省萬縣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萬州區),族名奇忠,但是他的身分證上面顯示出生年份為1941年。

入獄四年

1975年,他因組織「馬列主義研究會」並撰寫《中國向何處去?》等文章而被判死刑,但死刑未被執行,最終入獄四年[4]

南德集團總裁

Thumb
B-2625是牟其中通過以物易物換得的四架圖-154之一

1979年平反後經商,創辦南德集團。1989年,帶領潘石屹等人前往海南省投資房地產。

1989年,牟其中得知四川航空準備引進較大客機,而正處於解體危機蘇聯存在輕工業產品短缺、重工業產品滯銷的情況,牟其中遂向中國七個省的300餘家工廠徵集500車皮的滯銷輕工業產品和食品(另一說1000車皮的輕工產品[5]),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換購4架蘇制圖-154飛機,這四架飛機在民航總局的註冊號依次為B-2624、B-2625、B-2626(2006年墜毀)、B-2629,這些飛機於1991年至1992年陸續交付牟其中的南德集團,隨後被牟其中售予川航。[6][7]此舉後來被傳媒稱為「罐頭換飛機」,並成為當時盛行的「倒爺經濟」的一個經典案例。[8]

1995年初,由於中國大陸實行緊縮銀根的經濟政策,南德集團在銀行的貸款渠道被堵。南德集團總裁牟其中為償還債務和繼續擴大業務,擬採取開立信用狀的方式為南德集團融資。1995年8月8日,牟其中與澳大利亞X.G.I集團(即澳華集團)何君簽訂了協議,通過開立遠期信用狀,在境外貼現後獲得外匯資金,然後借款給牟其中使用。具體辦法是X.G.I集團提供開證擔保,由境內一家具有進口權的公司(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向銀行(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申請開立信用狀。牟其中的南德公司支付開狀費、代理費及擔保費等各種手續費。境外的香港東澤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信用狀受益人(即進口業務中的境外出口方),由它提供開狀所需要的各種單據,同時也負責在香港貼現資金,然後扣除各方手續費之後將餘款匯入南德公司的賬戶。從1995年8月14日開立出第一張信用狀。

1995年9月,中行湖北分行向湖北輕工提出如繼續開證,必須要提供擔保。1995年9月20日交通銀行貴陽分行開出了第一單1040萬美元的《見證意見書》(即擔保函),此時貴陽交行未與南德公司簽訂任何擔保協議。至1996年7月,貴陽交行共開出了20多張見證書,均得到湖北中行的認可,由湖北中行開立信用證。

1996年2月4日,牟其中向貴陽交行補簽了擔保協議,把簽字日期倒簽到1995年9月21日,並給貴陽交行支付了擔保費。1996年5月前,南德公司持有的滿洲里數平方公里的土地使用證作為反擔保給了貴陽交行。

牟其中與俄羅斯國際衛星組織合作經營的電視直播衛星「航向衛星2號」於1995年11月18日發射成功,牟其中為此投入資金2200餘萬美元。由於湖北省中行開立的信用證狀款期迫近,牟其中要賣掉「航向衛星2號」的股權籌資還款。

1996年3月18日,牟其中發現被禁止出境。1996年8月牟其中把持有的「航向衛星2號」股權以1450萬美元低價轉讓給合作方俄羅斯國際衛星組織。遠遠不夠償還湖北省中行開出的信用狀金額。

1996年9月底牟其中與湖北省輕工補簽了一系列委託進口代理協議與分代理協議,其中包括落款倒簽為1995年7月1日和3日的1.5億美元代理進口協議。1996年9月,牟其中給湖北省中行寫下付款承諾書。

南德集團通過香港東澤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澳大利亞澳華公司等公司在境外銀行議付信用證31份,獲取資金總金額為7507 4004.1美元。南德集團收到上述境外公司交付的在議付行提取的部份議付款後,用於償還南德集團債務及業務支出2197 8096.58美元和415 8121.19元人民幣,餘款用於循環開立信用證,支付利息及手續費。截至1997年8月14日,湖北輕工、南德集團以滾動式還款方式已向中行湖北分行償還17單信用證項下墊款,共計3275 3502.44美元,其中南德集團直接還款90 0000美元。刑事判決生效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已查封的南德集團的10台汽車作價10 0000元抵償給中行湖北分行。

1997年8月,湖北中行將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公司3家列為被告起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法庭。1998年3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此案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中止訴訟。1999年1月7日,牟其中被刑事拘留,1999年2月8日牟其中被逮捕。1999年10月12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正式以涉嫌「信用證詐騙罪」起訴南德集團。1999年11月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均為南德集團的牟其中、姚紅、牟臣、牟波、夏宗偉。當天庭審後,法庭宣佈:擇日宣判。2000年5月30日一審宣判[9]

……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團法人代表身份,與湖北輕工簽訂了代理進口貨物總金額為1.5億美元的委託代理進口協議,並由何君編造虛假的外貿進口合同,通過湖北輕工為南德集團從中國銀行湖北分行對外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
……從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團採取虛構進口貨物的手段,通過湖北輕工在湖北中行共計騙開信用證33份……獲取總金額75074004.1美元……造成湖北中行實際損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損失人民幣294752166.83元。
法庭以此為主要事實依據,判處被告單位南德集團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牟其中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紅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牟臣有期徒刑3年;牟波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夏宗偉免予刑事處罰。

再次入獄

一審判決之後,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0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0]。判處牟於2000年9月1日被投入武漢洪山監獄服刑。[11]

依照「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規定,刑事結案之後開始了湖北中行與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的「債務糾紛」民事訴訟案。湖北省高院指定由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01年11月27至30日,一審庭審歷時4天。2002年1月23日,隨州中院一審宣判:

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之間的信用證分代理進口協議,在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時並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漢市公安局已對湖北輕工騙開信用證套匯的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時,為逃避處罰,南德集團應湖北輕工要求而於同年9月底補簽的。
湖北中行墊付的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鑑於南德集團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係,故對南德集團應承擔的責任,本案中不予處理,有關當事人可另行起訴。

貴陽交行對此判決不服,於2002年2月5日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27、28日曆時兩天的公開庭審。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稱:「作為信用證法律關係中的債務人的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的行為並沒有被認定為詐騙。」

貴陽交行對於湖北高院的終審判決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並於2002年11月29日做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改判

2003年9月中秋,牟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8年。

2016年9月27日刑滿出獄。[12][13]

截至2016年9月 (2016-09),牟其中代理人夏宗偉及牟其中本人對「南德案」審判的公正性仍存質疑,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期待『依法公正裁決』」、「仍在立案再審的審查程序之中」。

評價

  • 一個曾同時肩負中國「首富」與中國「首騙」名號的爭議人物。[14][15][5][16]
  • 在他主持南德集團期間,集團曾提出用10年的時間,進入年利潤排名世界前10強企業之列。[17]
  • 作為牟其中的長期、唯一代理人,夏宗偉評價牟其中說:「他是腦子跑在嘴前面的,雖然他的很多想法在外界看來是天馬行空,但他有自己的邏輯和證明方式。」[18]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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