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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蠟或稱煮蠟是指使用容器盛載已煮滾的蠟,然後向容器潑水,從而產生很高的火焰,作為一種娛樂,這種活動曾經常見於香港中秋節的迎月、正日和追月的夜晚[1]。煲蠟約於1970年代的英屬香港出現,但是具體由來典故已不可考,由於其時香港市面售賣的月餅,大部分已使用方形鐵盒以四個月餅一盒出售,月餅的鐵罐為當年玩煲蠟青少年大開便利之途,而且當年點燃蠟燭做光源的中秋傳統紙製燈籠仍未式微,蠟燭在中秋節隨處可見及很容易買到,青少年很容易從家中取得月餅空罐並得到蠟燭到戶外煲蠟[2]。
煲蠟需要焚燒報紙或使用蠟燭等作為火源,將蠟燭盛載原本放月餅的空鐵罐等器皿中加熱至熔化、燃燒。部分人會向已煮至溶化的蠟液噴水,使燃燒中的蠟液熾出火焰及產生高溫的水蒸氣。由於中秋節有大量青少年一起煲蠟,熾起火焰的高度成為參與者之間的一種比試[1]。不過,煲蠟具有危險性,容易引起火災,而滾燙的蠟液接觸到皮膚也可能造成第三級燒傷。
1990年代及以前的中秋節,香港警察及市政總署考慮到節日氣氛,對於青少年在公園內玩煲蠟,很少會作出干預,通常只是提醒要在離開前熄滅火種,或者勸告煲蠟參與者要去周圍沒有易燃物品及沒有樹木的地方進行。當年中秋節的公園從傍晚至深夜,到處都是煲蠟的火頭,場面熱鬧,成為香港中秋節的特色[2]。
由於煲蠟會使公園等公眾場所留下大量難以清理的蠟漬,而且易生危險,1990年代中期開始引起關注,後來香港政府界定煲蠟為「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而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3],自1990年代末期開始呼籲市民不要煲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在中秋節的3天加密巡邏公園等場所,要求市民賞月時勿點燃太多蠟燭,並避免留下蠟跡,又會勸止煲蠟行為,亦可根據《遊樂場地規例》,檢控康文署轄下公園、泳灘和燒烤場地煲蠟的人,最高可被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14天[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將留下蠟跡視同亂拋垃圾,發出1500港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房屋署可按「屋邨清潔扣分制」,對在房屋署轄下屋邨範圍內公眾地方煲蠟的公共屋邨住戶扣除5分,但不適用於已售出的單位,另外如有弄污地方,可被罰款1500港元,此外,市民若在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範圍公共地方煲蠟,該協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和食物環境衛生署處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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