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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呈會或會仔,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功能。互助會的發起人稱為「發起會員」(俗稱「會首」、「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一般會員」(或稱會仔腳)。
此條目論述以華人地區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在華人社群,互助會源自閩南地區,亦曾在香港興盛。目前隨着理財商品與小額信貸勃興後,除了臺灣之外,各地的互助會已慢慢沒落;但近年有人應用互聯網科技來運作,復興了互助會,稱為網絡標會。
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組織,例如拉丁美洲的tanda、juntas、cunidas、cuchubál或panderos、南亞的kameti、chit fund、visi或dhukuti、東非的chama、ekub或hagbad、南韓的「契」(계)、越南的「會」(hội或hụi)、日本的「頼母子講」或「無盡」、西印度群島的partnerhand、南非的stokvel、西非和加勒比海的susu、埃及的جمعية、羅馬尼亞的C.A.R. Țigănesc/Roata、菲律賓的paluwagan、印尼的arisan、泰國的เล่นแชร์、蘇格蘭的menage。[1]
互助會的起源眾說紛紜。在敦煌文獻的記載中發現,互助會可能是在唐宋時期由印度隨着佛教僧侶弘法東來,是一種印度人互相借款的方法。據《新唐書》197卷,學者推測在唐末,互助會已經初具雛形。
一說指出,互助會是由東漢的龐德公所發明,但是如何創立卻無記載可考。
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晉代竹林七賢輪流出錢,互相借貸的辦法。由於江蘇、安徽等地曾盛行過七人倫會的「七賢會」,故又有說起源於此。[2]
有一說指出,互助會起源於福建民間(一說泉州,一說福州)每月投款募資,供應需要借錢的商人,並收取利息。後來傳到溫州,這對後來溫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關係。
清代臺灣由泉漳傳來此模式,民間的合會分為「搖會」、「寫會」(標會)、「搖干會」三種。其中搖會又稱「穀會」、「冬會」、「季會」,於農作物收成時開會。另有一種「戒指會」。[3][4][5]
會首起會之後,可以向所有會員收取首期全數會款,之後每期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則由會首收齊,交給得標會員。欲投標者須以將「投標金」金額寫好以信封裝好並簽名,然後會首召集各會員,公開拆閱,以價高者得。但每期必定有人得標。一般來說,無人競標的時候,「會首」會以抽籤方式選到得標者,並以最低利率加以計算。
「會首」一般是為了經商或者急需頭寸才成立互助會的。「會腳」入會則主要是為了儲蓄,或者是當緊急預備金,當急需周轉時,不需要去借,亦可薄收利息。所以「會腳」們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對自己何時得標有所期待。以內標會為例,通常急需用錢的人會傾向於先得標,以取得資金。
而想要賺錢,資金較充裕,並不急於套現的「會腳」,則會傾向於最後得標,因為這樣所得的利息最多。
在中期得標者,在時效、利息各方面都無優勢可言,所以多不願意在中間得標,在有些起會之初即規定「會腳」得標順序的互助會中,「會首」多只好安排自己的親友在中間得標。
互助會按照會員繳交會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內標式」互助會和「外標式」互助會[7]:
某標會會腳23人,會首1人,共計24名會員。每月開標一次,約定每月會費10,000元。形式為內標會,會首為甲。
第一個月,第一次聚會投標,按規則會首甲得標,不納標金。所有會腳必須繳交10,000元給會首,因此甲可得230,000元。實際上凡是會首即在首期享有無息借款的權利。
第二個月,第二次聚會投標,23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標金(利息),假設乙出價800元最高,第二個月即由乙得標。會首甲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乙,其他22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800=9200元給乙,所以乙可以一次取得10,000+9,200⨯22=212,400元。乙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三個月,第三次聚會投標,22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丙出價1,200元最高,第三個月即由丙得標。甲乙因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丙,其他21個活會會員,則各繳交10,000-1,200=8,800元給丙,所以丙可以一次取得10,000⨯2+8,800⨯21=204,800元。丙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第四個月,第四次聚會投標,21個活會會腳大家都來競出利息,假設丁出價900元最高,第四個月即由丁得標。甲、乙、丙已經死會,本月必須拿出10,000元給得標的丁,其他20個活會會腳,則各繳交10,000-900=9,100元給丁,所以丁可以一次取得10,000⨯3+9,100⨯20=212,000元。丁爾後喪失投標權利,每個月要拿出10,000元來交給得標人。
以此類推,直到最後剩下一人「癸」從未得標。癸在最後第24個月時必定得標(因當時所有會員都已死會)。所有前面23人都必須繳交10,000元給他,他可以一次得標230,000元。標會至此結束。
網絡標會為結合傳統民間標會及現代科技的一種理財方式,亦是在2008年新興之網絡理財方式。網絡標會與傳統民間標會的運作流程幾乎雷同,不過在金流部分整個走向自動電子化。會員自行選擇網絡上之標會組合,參與率達八成即可成會。由出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者,即以抽籤的方式抽出得標者。其方式與傳統標會雷同,在金流部分由人工作業改為電子作業。
民國89年(西元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第709-1至709-9條,對合會有作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標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屬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採用標會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8]因此標會存在於民間,全依靠會員之間的信用來維持,因缺乏明確法律地位,產生糾紛時法律無法給予受害人完全的保護。特別是那種大規模集群性的投機性標會或以騙取會款而設立的惡性標會。一般標會利息上限沒有事先限制,標中最高利息者得會錢,而不問其用途和還款收入來源。如果會員標中利息過高,而其經濟基礎過於薄弱,或者是轉放到更高中標利息的標會以賺取利息差,那麼金融風險就陡增。極端時會出現標會之間大規模會套會、會抬會,中標利息越來越偏高,一旦會首或者會員中出現欺詐逃逸,就導致支付鏈和信任鏈的斷裂,發生大規模倒會風波,直至相互鬥毆、尋仇,引發社會動盪。
民間為了規避風險,通常把標會建立在親情、愛情、鄉情、友情等牢固的血緣、地緣關係基礎之上。
標會在美國屬非法集資的金融活動,這種金融活動形式沒有受到合同法、公司法的保護,這種無正規協議、無收據、缺少書面證據的投資操作隱藏了巨大風險,也被歸類於高利貸。標會不受美國法律保障,不過被倒會的會員若能提供受騙的證據,倒會的會首可被控詐騙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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