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簡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最高法刑五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由於控江路事件等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不斷發生,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延長了下放死刑覆核權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1981年和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從而擴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在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之前的兩個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曾專門開會研究對策,鄧小平在會上發表長篇講話。1983年,中央決定開展「嚴打」。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從而使部分死刑覆核權被無限期下放給地方。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又陸續下放部分死刑覆核權給部分地方[1]。
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司法體制改革」。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立。隨後到2004年初,「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遞交了各自的體制改革報告。中央在經過一段時期之後做出批覆,排在首位的改革便是死刑覆核權的回收。在獲得中央明確肯定後,死刑覆核回收被寫進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高銘暄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增設刑事審判庭以開展死刑覆核工作。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增加3個刑事審判庭,加上原有的兩個,總共5個刑事審判庭負責死刑覆核。其中一個庭繼續負責經濟犯罪死刑的覆核,其他4個刑庭分管其他死刑案件的覆核[1]。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將收回死刑覆核權。隨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草擬實施意見,2005年下半年報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覆[2]。
2005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和刑事審判第五庭,並調整了各刑事審判庭的分工[3]。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廢止了下放死刑覆核權的法律依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佈,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廢止。死刑覆核權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1]。
職能
目前刑事審判第五庭「主要負責所轄地區普通刑事案件的覆核及有關審判指導工作。」[4]
刑事審判第五庭負責的地區是: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負責的專項是:毒品犯罪[5]。
歷任庭長、副庭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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