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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世衛組織稱智力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1],俗稱「智障」「弱智」,舊稱精神發育遲滯(mental retardation)[2],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為,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大多都為印象或比較下才可得到的結果。
智力障礙的成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種。先天的智力障礙可能是由於染色體異常;而後天的成因則可能是腦部受到損傷(例如:車禍),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例如:不客觀的評價也可能導致智力障礙)[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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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3]。其認定的標準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有所規定,必須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才會被認定為智力障礙,但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等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4]。檢測時會使用一些公認的標準或工具來進行,例如標準化智力測驗,通常幼兒或兒童的測驗結果分數若低於70,並且在日常與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就是有可能是出現智力障礙的徵兆。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台灣的鑑定基準是參照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R的定義,簡言之,智力障礙(MR)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現時香港一般是根據智商程度作出以下分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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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基本上,有許多人的智商(智力商數,IQ)都在80-120的範圍內。但是由於不同的智力測驗種類、方式,最重度智力障礙者的存在比率會出現誤差,是目前的問題。
在教育的分類上,也有認為輕度智力障礙的學生是屬於「有機會進行教育」的、中度的學生則為「有機會進行訓練」。但是這種對障礙較嚴重之人的先入為主的教育分類觀念,等於是剝奪了智力障礙者的各種發展可能性。
日本在鑑定智障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研究者大島一良設計的大島分類來判斷。下圖是大島分類表中不同障礙類型的分佈,請留意有時候會因個人的不同而造成結果差異。
幼兒時期可能僅表現出輕微的徵兆(IQ 60-70),很容易忽略,可能直到就學階段才會被診斷出來。即使發現孩童在學業成績上表現異常的差,但是也必須經過更進一步的判斷以確認是否為智力障礙,也有可能是學習障礙或單純的行為問題。當長大成人時,許多輕度智力障礙者已能獨立生活,他們在其他人眼中可能僅是「較緩慢」而不會被認為是「智力障礙」。
還有其他更多徵兆。例如幼兒可能難以學會坐直、爬行、或是比其他兒童學會走路的時間遲緩許多、需要比一般更長的時間學會說話。此外成人和兒童也可能出現以下徵兆:
早在19世紀就已確定有重度智力障礙者的事實,但是,輕度的精神障礙者往往被被當成一般人,在沒有支援的情形下過着一般的社會生活。此外近代由於學校教育制度的普及,是依據年齡來作為學年分類的基準,因此無法跟上一般程度的兒童之存在變得明顯。這樣的學童漸漸被分為兩種類型:因為懶惰或對學校功課沒有興趣而成績差的學生、雖然已經努力但成績還是很差的學生。1905年,法國「People First」團體的阿爾費德·比奈(Alfred Binet)發表了世界最早的智力檢查方式(智力測驗),此後,智力障礙的兒童都會經過嚴密的診斷,並分成不同的輕重程度。比奈死後,經過許多心理學家改良,現在智商已經成為判定智力障礙的標準之一。
納粹的身心障礙者政策、社會福利國家瑞典避孕手術的發現,許多國家社會對智力障礙者的壓迫,讓許多類似「People First」的身心障礙者權利運動高漲。
在1980年(民國69年)以前,台灣對包括智力障礙在內的身心障礙者之政策較不關注,也缺乏相關的法案和社會福利措施,政府對此的態度也並不積極。由於當時社會對智力障礙的不瞭解,往往採取隔離、隱匿、甚至迷信的態度對待智力障礙者,剝奪他們的受教權,也在自由、就業等方面常常受到歧視。
1983年(民國72年)「中華民國啟智協會」成立,這也是第一個以聯繫各智力障礙相關機構為目的組織,讓各地的相關資源能夠分享、整合,提供了一個交流的組織平台。也促成智力障礙者權力運動的發展。隔年(1984年)5月,超過500名的智力障礙或肢體障礙者的家長前往教育部抗議,相望政府與社會能正視這個議題。
1990年正式修正通過了《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有了法律的正式保護與協助。
智力障礙者在犯罪事件中可能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但有時因為其精神狀態,即使不是加害者也會被當成犯罪者,或是作為被害者、證人所提供的證詞不被信賴。也有由於本人並不了解什麼樣的行為算是犯罪行為,因而被利用教唆而犯罪。對智力障礙來說,如果成為了受害者,報案檢舉等手續通常很難懂,支援也不易取得,這樣的實際案例相當多。此外因為無法為自己辯護,造成誤判而被冤枉的情形也有許多。
智力障礙者因為不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能,所以很難使用談話形式的心理治療,大多採取如早期介入策略、前事控制策略、行為治療策略[9]、後果處理策略、生態環境改變策略、環境支持策略等行為治療、心理動力模式、藥物治療模式、心理教育模式、人本模式、認知行為模式、遊戲治療、多重形式行為模式等處理策略[10],以及藝術治療[11]等方式,有關智力障礙者的心理治療文獻較少,目前尚未看到系統性的研究。
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唐氏症候群、低機能自閉症等先天疾病,出生氧氣不足(缺氧)造成、待產期間胎兒腦部因為事故受到壓迫、生產後嬰兒發高燒、染上疾病,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的智力障礙。
腦性痲痺和癲癇等的腦部障礙,常與心臟病等內部疾病一起併發,也有許多身體不健康造成腦部問題的案例。若是因為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大多屬於中度或重度智力障礙,通常也較容易從外表的特徵分辨。
唐氏症候群、胎兒酒精症候群、X染色體易裂症是三種最常見的先天成因。此外醫學界也陸續發現了更多不同的成因,常見的有:
醫學上並沒有特別會造成智商降低的疾病,通常是智能商數(IQ)測驗結果較低(70-75之間)。生理上的原因通常是來自有智力障礙的親人之遺傳,也有雖然沒有智力障礙的家族成員,但是IQ指數較低的遺傳因子(基因)偶然結合而生下有智力障礙的孩童。通常不會與其他病症一起產生、健康狀況也大多相當良好。大部分的智力障礙者都是這種類型,多數都是輕度、中度的智力障礙,或稱「單純性精神遲緩」。
可能是由於撫養者的虐待、很少與人溝通對話,也就是因為成長環境造成智力障礙。這類型的原因有可能經由復健來恢復智能。相關的名詞為「情緒障礙」(也有自閉症被歸類在情緒障礙的範圍內,但現代的醫學考慮認定自閉症應為先天的疾病,請特別注意)。此外,在離島、船上或高山地區等外在刺激較少之環境成長的兒童,有許多IQ(智商)較低的情形。IQ測驗有許多對受到文明感染的人較有利的問題,例如○或△這類抽像的圖像問題。因此對於沒有都市生活經驗的先住民會有較不利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也曾被誤用在美國排擠有色移民人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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