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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英語:intellectual disability),世衛組織稱智力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1],俗稱「智障」「弱智」,舊稱精神發育遲滯mental retardation[2],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為,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大多都為印象或比較下才可得到的結果。

智力障礙的成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種。先天的智力障礙可能是由於染色體異常;而後天的成因則可能是腦部受到損傷(例如:車禍),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例如:不客觀的評價也可能導致智力障礙)[來源請求]

法律上的定義

 中華民國(臺灣)

根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3]。其認定的標準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有所規定,必須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才會被認定為智力障礙,但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等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4]。檢測時會使用一些公認的標準或工具來進行,例如標準化智力測驗,通常幼兒或兒童的測驗結果分數若低於70,並且在日常與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就是有可能是出現智力障礙的徵兆。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台灣的鑑定基準是參照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R的定義,簡言之,智力障礙(MR)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標準化智力測驗(例如:魏氏兒童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
  2. 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
  3. 必須發生在18歲以前(意即:正常來說,不會有智力正常的成年人突然變成智力障礙者,除非在後天發生意外令腦部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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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現時香港一般是根據智商程度作出以下分類:[5]

類別智商程度
  • 輕度50-69
  • 中度25-49
  • 嚴重25以下

分類

 中華民國(臺灣)

依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 輕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兩個標準差到三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最高到小學5-6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經過特殊教育與訓練之下,可以自理部份生活,
    • 以及可以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2. 中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
    • 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3. 重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大多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最高到小一或是幼稚園大班的心智年齡),
    •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4. 極重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
    • 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心智年齡完全是嬰兒階段),
    • 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按智商來分類

基本上,有許多人的智商(智力商數,IQ)都在80-120的範圍內。但是由於不同的智力測驗種類、方式,最重度智力障礙者的存在比率會出現誤差,是目前的問題。

在教育的分類上,也有認為輕度智力障礙的學生是屬於「有機會進行教育」的、中度的學生則為「有機會進行訓練」。但是這種對障礙較嚴重之人的先入為主的教育分類觀念,等於是剝奪了智力障礙者的各種發展可能性。

  • 邊緣(極為輕度):智商約在70-85之間。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智力障礙者,但是也因此無法接受支援,所以他們在日常生活和在學校學習時相當辛苦。
  • 輕度:智商約在50-70之間。理論上約8成的智力障礙者被歸於此類。通常本人不會認為自己是智力障礙者,能在周圍環境都不會特別注意到其障礙下的情形過着社會生活,因此接受檢測而認定的障礙者比真實存在的數量要少。大多數是由於生理上的病因造成,但大部分的健康狀態其實都相當不錯。
  • 中度:智商約在35-50之間。
  • 重度:智商約在20-35之間。大部分會伴隨併發症狀出現。
  • 極重度:智商在20以下。大部分會伴隨併發症狀出現。通常是躺臥不起的情形,但是身體的運動機能卻沒有問題,會有過動的行為問題。

大島分類表

日本在鑑定智障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研究者大島一良設計的大島分類來判斷。下圖是大島分類表中不同障礙類型的分佈,請留意有時候會因個人的不同而造成結果差異。

Thumb

傾向與徵兆

  • 幼兒期
無法順利和同年齡的幼兒溝通或相處交流,許多場合有說話遲緩的情形。若是先天的染色體異常引起,通常能夠在早期發現。
  • 學齡期(6 - 15歲)
判斷力和記憶力出現問題,一般的學習出現困難。無法順利進行規則較複雜的遊戲或活動。在這個時期才顯露出症狀可能是由於壓力、或其他後天障礙造成。此外,即使順利從中等教育升學,也有可能存在這類型的問題。但美國曾有唐氏綜合症的18歲青年考上大學的案例[6][7]
  • 成年期(18歲以上)
在一般職場上的就業門檻較高,但如果本人的能力可與環境配合就不會有問題。若在一般職場上有就業或工作的困難,也有許多在相關的障礙者保護團體開設的庇護工作場所。此外,可能難以對日常事物(例如高額的契約簽約)做出判斷、時常會做出錯誤的判斷,也容易被惡意欺騙。

幼兒時期可能僅表現出輕微的徵兆(IQ 60-70),很容易忽略,可能直到就學階段才會被診斷出來。即使發現孩童在學業成績上表現異常的差,但是也必須經過更進一步的判斷以確認是否為智力障礙,也有可能是學習障礙或單純的行為問題。當長大成人時,許多輕度智力障礙者已能獨立生活,他們在其他人眼中可能僅是「較緩慢」而不會被認為是「智力障礙」。

還有其他更多徵兆。例如幼兒可能難以學會坐直、爬行、或是比其他兒童學會走路的時間遲緩許多、需要比一般更長的時間學會說話。此外成人和兒童也可能出現以下徵兆:

  • 言語表達有困難
  • 變得難以記住事物
  • 難以了解社會規則
  • 難以了解事物的因果關係
  • 無法解決簡單的問題
  • 邏輯思考時有所困難

歷史與社會上的現狀

世界

早在19世紀就已確定有重度智力障礙者的事實,但是,輕度的精神障礙者往往被被當成一般人,在沒有支援的情形下過着一般的社會生活。此外近代由於學校教育制度的普及,是依據年齡來作為學年分類的基準,因此無法跟上一般程度的兒童之存在變得明顯。這樣的學童漸漸被分為兩種類型:因為懶惰或對學校功課沒有興趣而成績差的學生、雖然已經努力但成績還是很差的學生。1905年,法國People First」團體的阿爾費德·比奈(Alfred Binet)發表了世界最早的智力檢查方式(智力測驗),此後,智力障礙的兒童都會經過嚴密的診斷,並分成不同的輕重程度。比奈死後,經過許多心理學家改良,現在智商已經成為判定智力障礙的標準之一。

納粹的身心障礙者政策、社會福利國家瑞典避孕手術的發現,許多國家社會對智力障礙者的壓迫,讓許多類似「People First」的身心障礙者權利運動高漲。

台灣

在1980年(民國69年)以前,台灣對包括智力障礙在內的身心障礙者之政策較不關注,也缺乏相關的法案和社會福利措施,政府對此的態度也並不積極。由於當時社會對智力障礙的不瞭解,往往採取隔離、隱匿、甚至迷信的態度對待智力障礙者,剝奪他們的受教權,也在自由、就業等方面常常受到歧視。

1983年(民國72年)「中華民國啟智協會」成立,這也是第一個以聯繫各智力障礙相關機構為目的組織,讓各地的相關資源能夠分享、整合,提供了一個交流的組織平台。也促成智力障礙者權力運動的發展。隔年(1984年)5月,超過500名的智力障礙或肢體障礙者的家長前往教育部抗議,相望政府與社會能正視這個議題。

1990年正式修正通過了《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有了法律的正式保護與協助。

統計

  • 台灣(2013年第二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智力障礙者為100,380人,佔總身心障礙人數(1,128,032人)的8.9%[8]
  • 日本智力障礙者基礎調查(知的障害者基礎調査)報告中,2000年(平成12年)時約為459,100人。

智力障礙者與犯罪

智力障礙者在犯罪事件中可能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但有時因為其精神狀態,即使不是加害者也會被當成犯罪者,或是作為被害者、證人所提供的證詞不被信賴。也有由於本人並不了解什麼樣的行為算是犯罪行為,因而被利用教唆而犯罪。對智力障礙來說,如果成為了受害者,報案檢舉等手續通常很難懂,支援也不易取得,這樣的實際案例相當多。此外因為無法為自己辯護,造成誤判而被冤枉的情形也有許多。

智力障礙者與心理治療

智力障礙者因為不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能,所以很難使用談話形式的心理治療,大多採取如早期介入策略、前事控制策略、行為治療策略[9]、後果處理策略、生態環境改變策略、環境支持策略等行為治療、心理動力模式、藥物治療模式、心理教育模式、人本模式、認知行為模式、遊戲治療、多重形式行為模式等處理策略[10],以及藝術治療[11]等方式,有關智力障礙者的心理治療文獻較少,目前尚未看到系統性的研究。

兩岸四地對智障人士的稱呼

電視及電影中的智障人士

成因

病理

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唐氏症候群、低機能自閉症等先天疾病,出生氧氣不足(缺氧)造成、待產期間胎兒腦部因為事故受到壓迫、生產後嬰兒發高燒、染上疾病,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的智力障礙。

腦性痲痺癲癇等的腦部障礙,常與心臟病等內部疾病一起併發,也有許多身體不健康造成腦部問題的案例。若是因為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大多屬於中度或重度智力障礙,通常也較容易從外表的特徵分辨。

唐氏症候群、胎兒酒精症候群X染色體易裂症是三種最常見的先天成因。此外醫學界也陸續發現了更多不同的成因,常見的有:

  • 基因造成的問題。有時是由於來自父母的基因組合時發生錯誤所造成,或是其他原因。基因造成的情況包括以及唐氏症候群、X染色體易裂症以及苯酮尿症(PKU)。
  • 在懷孕期間發生的問題。智力障礙可能因為胎兒在母親體內未發育完全造成,例如可能是胎兒的細胞分裂方式的問題。此外飲酒的孕婦(參見胎兒酒精症候群)、或在懷孕期間受到如德國麻疹等疾病的傳染都可能造成智力障礙。
  • 生產時的問題。如果嬰兒在分娩和生產時發生缺氧等問題,可能會由於腦部的損害造成發展障礙。
  • 健康問題。百日咳痲疹腦膜炎等疾病都可能造成智力障礙。此外營養不良、沒有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或是暴露在等有毒物質的環境下都可能造成智能不足。
  • 的缺乏在發展中區域常常是造成新生兒智力障礙的主因,許多發展中區域都有碘不足引起的疾病。
Thumb
產鉗可能會造成新生兒頭部骨折。
  • 在生產時使用產鉗不慎,可能會讓新生兒頭部骨折、腦部損傷,因而造成智力障礙。
  • 青少年時期的壓力和過度嚴厲的管教,也有可能讓原本正常的兒童發生精神或智力障礙。
  • 被空間限制造成的知覺剝奪(例如被關在地下室)、長時間的隔離、以及嚴重反常的親子互動。

生理原因

醫學上並沒有特別會造成智商降低的疾病,通常是智能商數(IQ)測驗結果較低(70-75之間)。生理上的原因通常是來自有智力障礙的親人之遺傳,也有雖然沒有智力障礙的家族成員,但是IQ指數較低的遺傳因子基因)偶然結合而生下有智力障礙的孩童。通常不會與其他病症一起產生、健康狀況也大多相當良好。大部分的智力障礙者都是這種類型,多數都是輕度、中度的智力障礙,或稱「單純性精神遲緩」。

心理原因

可能是由於撫養者的虐待、很少與人溝通對話,也就是因為成長環境造成智力障礙。這類型的原因有可能經由復健來恢復智能。相關的名詞為「情緒障礙」(也有自閉症被歸類在情緒障礙的範圍內,但現代的醫學考慮認定自閉症應為先天的疾病,請特別注意)。此外,在離島、船上或高山地區等外在刺激較少之環境成長的兒童,有許多IQ(智商)較低的情形。IQ測驗有許多對受到文明感染的人較有利的問題,例如○或△這類抽像的圖像問題。因此對於沒有都市生活經驗的先住民會有較不利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也曾被誤用在美國排擠有色移民人種的情形。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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