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船旗(又稱新加坡商船旗,英語:Red Ensign of Singapore)是在新加坡註冊的、私人擁有的非軍事船隻所使用的民用旗。該旗幟於1966年根據法律而設立,由該國國旗修改而來,寬度與長度的比例改為1:2。該旗的使用受到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管理。MPA稱,新加坡民船旗是唯一允許用於新加坡民用船隻的旗幟,國旗不可作為替代品。所有進出港口的新加坡船舶必須懸掛該旗幟。
歷史
1966年9月6日,也就是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獨立一年後,一份名為《新加坡商船旗》(Singapore Merchant Marine Ensign)、編號為Misc. 5 of 1966的文件,由時任新加坡副總理杜進才向議會提出。該文件設立了一面民用旗幟,供在新加坡註冊的民用船舶使用,這是新加坡民船旗設立之始。[1]
設計
根據議會文件Misc. 5 of 1966的規定,新加坡民船旗為全紅底,其寬度與長度的比例為1:2。相比之下,新加坡國旗的比例是二乘三。[2]旗幟中央有白色圓環,包裹有一輪白色的新月和五顆白色的五角星,它們呈五邊形排列。新月和星星來自於國旗,而在國旗上新月在星星的左側,民船旗上新月則出現在星星的下面。根據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1999年發佈的《新加坡船舶的國家旗幟》(National Colours for Singapore Ships),民船旗上的紅色與國旗相同。[3]新加坡通訊及新聞部將這種紅色的色調定義為Pantone 032[2]。
一份由MPA發佈於1999年的通告,包括有一份製作新加坡民船旗的含詳細尺寸的圖紙[3]。旗幟的整體尺寸為36英寸(91.44厘米)乘72英寸(182.88厘米)。環的直徑為16.6英寸(42.16厘米),厚度為0.95英寸(2.41厘米),距上下邊緣的高度均為9.7英寸(24.64厘米)。新月的外彎半徑為5.45英寸(13.84厘米)。單獨的一顆星星位於一個直徑為3.2英寸(8.13厘米)的圓內。五顆星星的中心點均落在一個半徑為3.25英寸(8.26厘米)的假想的圓上。相鄰兩中心點到這個假想圓的中心連線,所呈夾角均為72°,即360°的五分之一。假想圓的中心距新月形上面一條曲線的最低點的距離,為6.4英寸(16.26厘米)。[4]
法律
1995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第36(1)條授權有關的部長為新加坡船舶規定一個旗幟,這將成為「新加坡船舶的適當旗幟」。第36(2)條還規定,如果未經部長同意在任何新加坡船舶上懸掛任何其他旗幟而並非懸掛紅旗,則船長、在船舶上的所有人和懸掛其他旗幟的人,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根據該法第37條,如果新加坡船舶未能在進出任何港口時吊起紅旗,船長可被罰款最高1000新加坡元。[5]
MPA發佈於1999年的通知提請新加坡船舶的船主、船長和船員注意《商船法》第36和37條,並特別指出「新加坡國旗不是民船旗(的替代品)」。[3]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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