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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巡撫,別稱為撫臺、撫軍、部院、帥、撫憲、撫院。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權力相當於今日中國共產黨之省委書記,統籌地方行政、軍事、司法權力。
巡撫官制最早出現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分別直屬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卿、少卿等官巡撫地方,事畢復命,名義稱巡撫。明宣宗時,各省常設巡撫漸成制度。巡撫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掌握着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撫在嘉靖時才成為真正的常設官職。一般來說各省巡撫衙門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門在一起的,除非巡鹽、巡海、操江這樣專門性的巡撫,或是三不管地帶的湘南、鄖陽巡撫,衙門會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通常亦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為從二品常設官位,若加銜兵部右侍郎者則為正二品[3]。
清代巡撫的正式名稱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某某等處地方」
其職兼管行政與司法,少數(清朝中葉以後則全部)兼管一省軍事者加銜「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故並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長,只管轄一省之行政事務,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布政使。巡撫在較大城市會設置小規模的武裝,此類武裝一般帶有「撫軍」、「標軍」等字,又稱親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撫、總督之爭屢屢發生,如臺灣巡撫劉銘傳與臺灣道道尹劉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軍興,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於是巡撫職權漸崇。到清德宗時,分省巡撫職權已與總督幾乎相同,總督的所謂兼轄,已淪為"奉行文書"而已。
清代巡撫印信稱為「關防」,為長方形,銀制,長三寸二分,闊二寸,與總督的關防尺寸材質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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