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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家體育總局,簡稱體育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1]。
其他牌子 |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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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 |
局長 | 高志丹 |
副局長 3 | 劉國永、 張家勝、 李 靜 |
紀檢監察組組長 | 習 驊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36290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國家體育總局黨組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2號 |
對外官網 | www |
1952—1954 | 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 |
1954—197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 |
1970—1972 | 國家體育局(對外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牌子) |
1972—199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1998— | 國家體育總局 |
影像資料 | |
國家體育總局大樓 |
國家體育總局的前身是成立於1952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體委」)。1954年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1998年3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1998年4月6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掛牌成立。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上,通過《關於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設置「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中央體委」);賀龍為主任。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務院成立。根據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原「中央體委」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務院副總理賀龍繼續擔任國家體委主任。1969年6月,賀龍在文革中遭受嚴重迫害,病逝。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國務院精簡機構方案》。其中,將「國家體委」改為「國家體育局」,劃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領導;但對外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的名稱。1972年2月,國家體委重新由國務院領導。
1998年3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國家體育總局主管的全部88家體育系統行業協會[註 1]與國家體育總局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行業協會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招聘工作人員[2][3]。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體育總局承擔下列職能[4]: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體育總局設置下列機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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