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嘩兩成敗[註 1]是日本室町幕府時代後期至江戶時代前期的法律原則之一:在發生武力爭鬥後,不論爭鬥的因由、對錯,對雙方施以同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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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喧嘩両成敗
假名けんかりょうせいばい
平文式羅馬字Kenka Ryō Se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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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背景

日語中「喧嘩」指爭鬥,當代一般指鬥毆行為;而古代日語中「喧嘩」最初指的是家族、村落之間紛爭一類的騷亂。日本從戰國時代起,社會變得不安定,武家領地的紛爭(境相論日語境相論[註 2])通常不通過訴訟而以實力解決(自力救濟),領主之間的爭鬥頻發。當時的文化中人們重視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平衡。施以報復的一方認為是等價索償,但被報復的一方常常覺得不公平,從而常有連環往復的報復行動。「喧嘩兩成敗」原則照顧當事雙方的同等損害認知,同時力圖迅速阻止領地紛爭,恢復秩序。此時的喧嘩兩成敗僅針對關於領地的武力爭鬥。並非「所有的爭端都應同等處罰」,而是「私自以武力解決的當以施以同等處罰」[2]:69,119-120,197

針對領地紛爭不論因由是非進行均等懲罰的規定可以追溯到1352年(觀應3年)9月18日室町幕府制定的《建武式目追加日語建武以来追加》的第60條,但此規定僅限於不經幕府裁決自行武力解決的領地紛爭。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強調雙方同罪、單純公平的原則,最終同等懲罰的原則從單純的領地紛爭擴大到一切爭鬥[3][4]

確立

喧嘩兩成敗作為法令最早的成文記錄是1445年(文安2年)4月以藤原伊勢守日語官位名義發佈的高札,內容為「喧嘩口論堅被停止訖、有違背族者、不謂理非、双方可為斬罪、若於加担人有者、本人同罪事[5]:168[6]

進入戰國時代後,喧嘩兩成敗也見於一些大名制定的分國法。例如駿河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錄》中規定,「喧嘩(爭鬥)者不論理由是非,雙方皆論死罪」;「對方挑起爭鬥時,也當忍耐,……不論如何行事言行必須冷靜,遵守事理,……如此則可免罪」。甲斐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則規定,「喧嘩不論緣由皆當處罰。對方挑起爭鬥時忍耐不發者可免」。需要注意的是,分國法有10餘種,但包含喧嘩兩成敗原則的僅有今川、武田以及土佐長宗我部氏三家。未制定分國法的大名家雖然也有不少應用了喧嘩兩成敗的獨立法令,但通常是為了確立大名的裁判權力,抑制私鬥,阻止自力救濟,而非將喧嘩兩成敗定為原則[2]:183-185

近現代

喧嘩兩成敗作為習慣法一直持續到江戶時代前期。在第4代將軍德川家綱時期,文治政治日語文治政治取代了武斷政治日語武断政治。日本歷史上武士復仇的經典案例赤穗事件就發生在這一時期,以此事件為引子,儒學者對喧嘩兩成敗進行了批判[註 3]。儒學者認為該原則不論是非,同罪論處,過於粗暴;連行事符合道理的一方也被看作錯誤,是不合理的。

二戰之前的日本,法律審判上仍有在正當防衛相關案例中援引喧嘩兩成敗規則的例子[8]。在當代日本,在裁決兒童之間的爭鬥時,教師和家長也常有使用喧嘩兩成敗規則的情況[9]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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