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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農民健康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佈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臺幣1,160元。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臺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臺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1991年政府開始研議勞保年金制度。2007年,行政院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規劃為1.1%,代表勞工每繳一年保費,可獲得的退休金涵蓋未退休前薪資的比率為1.1%。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總統府《阿扁總統電子報》提及,行政院已着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2008年10月,因此立院通過的附帶決議,便要求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不得低於1.3%。
2009年元旦,所得替代率高達1.55%的勞保年金制度正式實施,勞保起始費率為6.5%(終結勞保老年給付在2008年之前只有「一次給付」,讓一般勞工亦享有如軍公教的「月領」年金制之選項)。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新臺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勞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預計調降29個行業職災險費率,調幅為0.01%至0.07%間,調整過後最高費率為0.86%;另外,調升9個行業職災費率,調幅為0.01%至0.02%間,調整過後最低費率仍維持在0.04%,平均費率為0.13%。若包含上、下班災害費率的0.07%,則職業災害保險平均費率為0.2%[1]。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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