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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簡稱外交官保護公約(英語:Protection of Diplomats Convention),是1973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1977年2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2][3]
各締約國念及聯合國憲章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和促進各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宗旨和原則;認為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罪行危害到這些人員的安全,構成正常國際關係的維持的嚴重威脅,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公約[4](第1條)定義「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
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將下列罪行定為其國內法上的罪行,並應處以懲罰:
公約還對管轄權、引渡、爭端仲裁等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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