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亂(英語:Civil disorder/Civil disturbance/Civil unrest/Social unrest)是由群體性公民不服從行為(如示威、暴動、罷工或非法集會)引發,執法部門難以控制局勢的情況[1][2]。
定義
根據美國法典,一個人在以下情況下符合內亂定義:
(1)"...teaches or demonstrates to any other person the use, application, or making of any firearm or explosive or incendiary device, or technique capable of causing injury or death to persons,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 to know or intending that the same will be unlawfully employed for use in, or in furtherance of, a civil disorder which may in any way or degree obstruct, delay, or adversely affect commerce or the movement of any article or commodity in commerce or the conduct or performance of any federally protected function; or...
(2)...transports or manufactures for transportation in commerce any firearm, or explosive or incendiary device,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 to know or intending that the same will be used unlawfully in furtherance of a civil disorder; or...
(3)...commits or attempts to commit any act to obstruct, impede, or interfere with any fireman or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lawfully engaged in the lawful performance of his official duties incident to and during the commission of a civil disorder which in any way or degree obstructs, delays, or adversely affects commerce or the movement of any article or commodity in commerce or the conduct or performance of any federally protected function."[3]
原因
不論原因多寡,任何事件都可能招致內亂;然而,內亂肇因大多源於政治恩怨、經濟差距、社會不和,而歷史上卻多因一群人長期壓迫、奴役其他群體所引發。
由政治不滿引起的內亂可能包括一系列事件,從小規模抗議到大規模公民不服從運動。這些事件即可能是自發行為,也可能早有組織。當煽動者和執法者反應過度時,事件可能走向暴力。
歷史上的內亂源於經濟糾紛、政治原因(如反政府壓迫或暴虐)、宗教反對、種族壓迫和社會不和等各種歷史事件。
群體行為
利用人群的情緒,激進分子可操縱、武裝人群,利用宣傳技巧煽動人群施暴,並使事態惡化為集體欺凌,將人群的攻擊性和怨恨導向煽動者的指定目標[1]。
戰術煽動者可以使用媒體和社交媒體與潛在的人群聯繫,無須直接接觸,就可煽動他們觸法或試圖煽動他人行動。相反,經驗充足的領導者也可以使用戰略建議或命令來平叛或轉移人群,或以理性的方式緩和局勢[1]。
情緒傳染通過為人群提供一種心理上的「團結」感,重度影響人群行為。這種情緒或給予人群吸收暴民心態並採取暴民行為的動力。人群以彼此的興奮為食,從而使集體情緒升溫。公民領袖的想法迅速在整個團隊中傳播,旁觀者、野次馬和大眾媒體亦不例外[1]。
當情緒傳染盛行時,原始情緒碾壓自律。本通常受到克制的個人偏見和未滿足的欲望會在此時毫不掩飾地釋放出來[1]。這激勵不敢獨行的群體成員參與行動,因為集體給予了他們掩護。這種激勵對群眾來說可能比對法律和權威的關注更大,從而導致非法和破壞性行為。一旦人群從事此類行為,它實際上就變成了暴民——一個高度情緒化、不合理、潛在暴力的人群[1]。
群體行為指群體成員的情感需求、恐懼和偏見[1]。群體行為受社會因素驅動(如領導能力強弱、道德觀點/社區一致性)與心理暗示因素(如模仿、匿名、非人格化、情緒釋放、情緒傳染、恐慌等)影響[1]。
內亂期間,因人群極易受到操縱且行動遵從多數,任何人都可能對執法人員構成威脅。雖然其成員一般守法,但情緒刺激以及在人群中產生的無所畏懼感會導致人群中的成員沉迷於衝動,採取攻擊性行動並釋放憤怒。當執法部門阻礙行動時,人群會將這種敵意引向他處,使人群對執法人員產生敵意和不可預測的威脅[1]。
人群欲被引導,並且可能因混亂和不確定因素而感到沮喪;因此,領導能力可以對群體行為的強度產生深遠影響[1]。第一個權威指揮人群的人可能會被追隨。當缺乏權威聲音時,激進分子則有機會掌管一個群體,人群自此而沮喪而沒有方向。
恐慌具有極快的傳染性,它也通過影響他們的推理能力來影響人群的行為,助長瘋狂、非理性行為,害人害己[1]。內亂期間,群體成員或會意識到——
暴力示威者的一個目標是促使執法人員實施潛在暴力行為,以使他人同情並響應行動,和(或)激怒反對派並打壓他們的士氣[1]。人群可以使用一系列策略來規避法律制裁或使混亂局面惡化,從言語虐待到分散執法人員注意力,再到建造路障。計劃得越周密的策略,混亂的目的性越強。例如,人群可能人為封鎖道路,示威者可能侵入政府名下的建築物,亦可能試圖強制進行大規模搜捕行動,示威者或自行戴上手銬或彼此銬上手銬,或鎖定武器,提高分離難度。c如不成,示威者或以投石、縱火或恐怖行為製造混亂或轉移注意力,從而使執法人員在試圖將它們移走時運用強度不一的武力[1]。恐怖分子或可能夾雜在其中[1]。
多數內亂參與者徒步行動。然而,有組織的的內亂行動或會運用載具和無線通訊[1]。
眾所周知,參與者使用掃描儀確定當地警方使用的頻率或使用發射器干擾警方的無線電[1]。
如果人群暴力程度加強,則示威者事實上成了「暴徒」,「暴徒」可能會物理攻擊人員和財產(例如投擲燃燒彈等自製武器、發射小型武器和放置簡易爆炸裝置)[1]。 如果暴力沒有預先安排,人群可能會投下石塊、磚塊、瓶子等。如果暴力是預先安排好的,人群可以在形成規模前隱蔽他們的武器或破壞工具,讓執法人員措手不及[1]。
內亂發動者可以用以下方式武裝自己:
暴徒或會設立路障來妨礙執法行動。例如,他們可能以抓鈎、鏈條、繩索或車輛損壞大門或柵欄[1]。他們可能會使用棍棒或杆子來阻礙執法者運用警棍和刺刀[1]。暴徒或以民用車輛堵塞道路以阻止部隊入場交戰,或破壞執法車輛意圖使執法部門過度反應,或煽動暴徒進一步無法無天[1]。
暴徒經常使用火或隱藏的爆炸裝置,他們綁在動物身上、安裝在打火機或玩具中、安裝在定向載具上等物件[1]。它們不僅可用於製造混亂或轉移注意力,還可以用來破壞財產,掩蓋暴徒跟隨者的掠奪行為,或為暴徒向執法部門開火提供掩護[1]。如果執法人員與暴徒交戰,在還擊中,任何因混亂造成的無辜人員傷亡通常會使執法人員看似違紀和處於高度壓迫環境中[1]。
執法行為
與暴徒跟隨者一樣,執法人員也容易受到人群行為的影響。這種緊張的對抗可以刺激他們的情感,在周圍營造一種高度情緒化的氛圍[1]。這種有悖警紀的情緒或會在整個執法團隊中傳染。
當執法人員之間情緒緊張時,他們通常可能會不加克制地針對暴徒中的人進行壓制[1]。情緒化的氣氛也會使他們極易受到謠言和恐懼的威脅[1]。
與暴徒跟隨者一樣,執法人員作為一個群體,也可能會失去個人意識並產生匿名感[1]。在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下,任何個人執法人員可能對暴民或其跟隨者懷有的個人偏見可能會影響執法人員行動[1]。與暴徒一樣,這些條件使執法人員更有可能模仿彼此的行為,這可能導致一連串有偏見、過度或其他危險行為,其中執法人員將暴徒代理人視為非個人威脅和非人類[1]。在執法人員單一、跨種族和民族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會更為嚴重,因為執法人員將更容易將這種混亂定性為「他們和我們間的對抗」[1]。
執法人員出於情感和偏見而採取的行動通常被指控為對人群或暴民懷有惡意的證據,繼而使行動激化[1]。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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