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指的是會使事業、利益、健康、名譽等損失的行為。[1]:1255.當損害由外界原因(包括武力、誹謗等)強加時,則可以構成道德及法律概念。[2][3]
伯納德·格特定義損害包括:
傷害
身體組織受到的損害統稱為傷害[1]:1141.。醫學上更常用「損傷」一詞,例如腦損傷、神經損傷和關節軟骨損傷。若是傷害範圍小於身體組織,屬於微觀層次,也用損傷表示,例如DNA損傷和細胞損傷。當損傷由外力造成時,又稱創傷[1]:1344.。隨着身體的老化,生物體從各種生物損傷中快速恢復的能力會逐漸減弱。損傷是影響生物衰老的兩個因素之一[4],與遵循生物時間表的程序性因素相併列。與損傷相關的因素包括對生物體的內部和環境攻擊,這些攻擊會在不同層面上引發累積性損傷[5]。
參考來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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