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Public Law 80-402,英語:U.S.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Act of 1948)俗稱《史密斯-蒙特法案》(英語:Smith–Mundt Act),其條款限制了美國國務院允許進行的政治宣傳,亦即公共外交。該法案最初由眾議員卡爾·蒙特在1945年12月的第79屆國會上提出,隨後獲得第80屆國會批准,並於1948年1月27日由杜魯門總統簽字生效。
該法案的最初目標是規範由國務院指導創作的,面向外國觀眾的廣播節目。法案的規定之一是禁止此類節目在本土傳播。《2013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第1078 (a)條修訂了《1948年美國信息與教育交流法案》,允許由美國國務院和廣播理事會創作的材料在美國境內發佈並廣泛傳播。[1]但是,第1078 (c)條依然保留了《1987年對外關係授權法案》的部分限制,「向國務院和廣播理事會提供的資金不得用於影響美國境內的公眾輿論。」[2]
歷史
最初的法案授權美國國務院可以通過廣播、面對面接觸、舉行交流活動(包括教育、文化和技術活動)、出版圖書和雜誌以及運用其他溝通媒介與美國境外的受眾交流。這些活動的資金來自美國國會通過的其他撥款法案。
該法案於1945年1月由共和黨黨員卡爾·蒙特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提出,幾個月後在國務院的要求下進行修訂。此時,法案不涉及廣播業務。隨後,國務院重新提出該法案,並因委員會主席索爾·布魯姆得名《布魯姆法案》,其目的是使十年前開始的各種信息和交流活動常態化。在杜魯門總統解散美國戰時情報局後,大量來自戰時情報局的項目被轉交給國務院,其中也包括1942年開播的、在當時還不出名的美國之音廣播。1945年10月,《布魯姆法案》經過修改後重新提出,囊括了大量來自戰時情報局的項目,尤其是圖書館、圖書出版、電影製作和巡迴演講。1945年12月,該法案以編號 H.R. 4982 重新提出。此前《布魯姆法案》是修訂1939年授權美國和菲律賓地區交流活動的法案,但這一次《布魯姆法案》變成了獨立的法案,並且囊括了電台活動。該法案最初只允許在北美,南美和美洲中部運作這些項目。在國務院的要求下,法案添加了「應在境外傳播」的用詞,以准許項目在全球傳播。該法案會提供和平時期的新外交手段。
對於授權國務院向美國公眾傳播信息和意識形態資料一事,國會持有很大的保留意見。關鍵問題在於如何監督國務院的活動,包括交流活動、在海外出版的圖書、代表美國的藝術品和電台節目。《布魯姆法案》(HR 4982)於1946年2月進入美國眾議院規則委員會時,委員會主席尤金·考克斯告訴負責公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威廉·本頓,12個委員會成員中有10人反對任何偏向於國務院的待遇,因為國務院的「親俄政策和共產主義勢力滲透」。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一致認為該法案沒有任何意義。考克斯告訴本頓,外交委員會是「由無用的、無能的國會議員組建的毫無價值的委員會,好似眾議院的貧民窟。」[3]
考克斯公開批評國務院「充滿紅色勢力」,是「小鎮上最差勁的皮囊」。人們認為《布魯姆法案》復活了戰時情報局,為此許多國會議員輕蔑的認為這是羅斯福新政的「僭越」。文化方面的內容受到了更大的蔑視,這使得威廉·本頓在創建「文化與公共事務辦公室」一年後,將辦公室更名為「公共事務辦公室」。[3]
其他批評也很強硬。眾議院撥款委員會的少數派委員約翰·泰伯呼籲「清理」國務院的「一些人」,並「只保留那些忠於美國的人」。[4]FBI也擔憂,國家無法監督和控制交流活動的參與者。[5]
1946年7月,《布魯姆法案》在眾議院通過,但是在參議院被參議員羅伯特·阿方索·塔虎脫阻攔。塔虎脫在隨後的演講中說,他的理由是對政府日益增長的官僚主義的擔憂。之後,在眾議院復會後,塔虎脫轉而支持該法案。
1947年3月21日,在珍珠港事件前持孤立主義觀點的、前教師卡爾·蒙特提出了 H.R. 3342 法案。這是在他1945年1月提出的法案基礎上改進的,前身是1943年3月在國務院要求下提出的法案。國務院的信息和交換活動仍在繼續,即使沒有國會授權。這些活動的授權來自國會的撥款法案。換言之,這些活動得以繼續是因為有國會撥款。撥款行為意味着默許,但仍然缺乏實質性的授權。參議員亞歷山大·史密斯(英語:H. Alexander Smith,新澤西州共和黨)也是《蒙特法案》的聯合發起者。提案的目標陳述中聲稱,重新提出該法案不是為了限制美國的整體信息活動,而是提升政府信息項目的質量。由於國務院承認,因人事和預算所限,其監管有所鬆懈,國會表示不滿並削減了國家的信息預算。此時泰伯稱,如果淘汰「不務正業、虛度光陰和無能的人」,他會批准向國際廣播投入幾百萬美元。[6]
一些重要的領導人前往眾議院提供證言,以聲援該法案。其中包括國務卿喬治·馬紹爾、總參謀長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次國務卿迪恩·艾奇遜、商務部長W·埃夫里爾·哈里曼(曾任駐蘇聯大使)和駐蘇聯大使禾特·比德爾·史密斯。他們一致同意,花費幾百萬援助和救濟外國,卻不解釋美國的目的,會是「愚蠢」的。[7]
國會通過該法案時,稱「真相是一個強大的武器」。國會進一步發表六條準則要求,幫助法案成功付諸實現:傳播事實;解釋美國的動機;提振士氣並傳播希望;描繪真實和有說服力的美國生活、方法論和理想的圖景;與誤傳和歪曲鬥爭;以及積極地解釋和支持美國的外交政策。作為冷戰時期的措施,其意圖在於反擊蘇聯和歐洲的共產主義組織的政治宣傳。正如總統哈里·S·杜魯門和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所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參與全球的思想和意識爭鬥。
該法案迄今仍然是美國對外信息和國務院文化活動的基礎。
1972年起,該法案允許發佈面向境外觀眾的信息,但是禁止境內接觸面向境外觀眾的信息。在此之前,美國國務院和1952年成立的美國新聞署禁止傳播面向境外觀眾的信息,並明確表示國會、美國媒體和學術機構才能分發這些信息。[8]
法案中的交換項目在二十世紀60年初期被稱為蒙特交換項目,該項目作為福布萊特計劃的補充,囊括了任何國家任何技能的交換。福布萊特計劃由本頓命名,是1946年對1944年《剩餘財產法》所進行的修訂。福布萊特計劃要求國務卿和美國財政部共同簽字。在財政部證明,美國出售剩餘戰爭裝備並在當地仍有資金剩餘後,可以資助學生和教師交換。《蒙特法案》使用國會撥款,不需要雙方簽字或其他證明。此外,蒙特交換項目可以資助教育家、學生、技工(從工業專家到污水處理工程師)、企業家、甚至用於幫助國家擴張和穩定的官員。[9]
該法案在1972年和1985年的修正反映了冷戰的進程的轉變,從「思想和意志的鬥爭」(杜魯門和艾森豪威爾總統的用詞)到基於「傳統外交」和導彈、轟炸機和坦克數量的權力平衡。因此,參議員J·威廉·福布萊特指出,美國的國際廣播應該「進入冷戰遺蹟的墳墓」。[8]將近十年後,參議員愛德華·佐林斯基(內布拉斯加州民主黨)成功地阻止美國的納稅人接觸美國新聞署的材料,即使拿出《信息自由法案》也不可以。他認為美國新聞署就像蘇聯的政治宣傳機構。[10]
條款
《史密斯-蒙特法案》有三點針對美國國務院的重要約束。
第一條,也是最出名的限制,是禁止在國內傳播國務院面向外國觀眾發佈的信息。該限制的原意是讓國會、媒體和學術機構過濾國務院的對外信息。1967年,信息諮詢委員會(後來改名公眾外交諮詢委員會)建議廢除對國內發佈信息的禁令,指出「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向美國觀眾傳播美國新聞署的材料,只是一開始的保守策略變成了法規。」[11]1972年,情況有所變化。參議員J·威廉·福布萊特(阿肯色州民主黨)指出美國的國際廣播應該「進入冷戰遺蹟的墳墓」,於是成功修訂法案,任何節目在美國「不得傳播」,材料只能給媒體、學術機構和國會並「僅供查證」(P.L. 95-352 Sec. 204)。1985年,參議員愛德華·佐林斯基(內布拉斯加州民主黨)聲稱,如果美國新聞署的材料進入國內,這個機構就會變成蘇聯的政治宣傳機構。[10]法案的用詞修改為「美國新聞署製作的節目材料不得在美國發佈」(P.L. 99-93)。至少一家法院的解釋認為,這一句意味着新聞署的材料不適用於《信息自由法案》。因此,法案在1990年再次修訂,以允許節目資料在國外「初次傳播12年後」在國內發佈(P.L. 101-246 Sec 202)。
第二條和第三條更加吸引國會的興趣,因為涉及政府影響境內觀眾一事。這些是在1946年1月由代表約翰·M·沃里斯(英語:John M. Vorys,俄亥俄州共和黨)添加進《布魯姆法案》(《史密斯-蒙特法案》前身),目的是「消除政治宣傳的污名」並解決國會對授權信息活動的主要反對意見。這些條款一直沒有修訂,在實質上預防美國政府進行納粹式的政治宣傳或重啟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的新聞委員會活動。修正案說,僅在需要幫助私人機構傳播國際信息時才能進行信息活動,而且在此期間私人機構的領導人應當審閱並指導國務院的此類活動。
法案的第1437節要求,國務院應最大程度地發揮「私人機構」的作用。第1462節要求「在私營的信息傳播已足夠充分時,應削減政府的信息活動」,並禁止國務院壟斷任何「信息媒介」(有先見之明的陳述)。在這些條款的共同作用下,法案不僅保護國內輿論免受政府操縱,而且創造了政府活動的「夕陽條款」。正如卡爾·蒙特(南達科他州共和黨)和負責公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威廉·本頓的明確聲明:私人媒體發聲時,政府媒體應當退出。
501(a)條款(轉自美國之音網站)提出
information produced by VOA for audience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 disseminated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 but, on request, shall be available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at VOA, at all reasonable times following its release as information abroad, for examination only by representatives of United States press associations, newspapers, magazines, radio systems, and stations, and by research students and scholars, and, on request,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for examination only to Members of Congress. (美國之音為美國境外受眾製作的信息不得在美國國內傳播……但是,如有要求,美國之音可以在信息播出之後的合理時間,用英語形式給美國新聞協會的從業者、報紙、無線電系統和電台、以及學術人員的代表檢查,也可以提供給國會議員查看。)
這意味着美國之音不得在美國國內廣播。[12]然而,任何有短波廣播接收器和網絡連接的美國人都能收到美國之音。這是只是偶然的。美國之音不能專為美國人直接或者有意提供節目。這一區別往往被看到法律條文但沒有對媒體的真正理解的專家忽略。喬治·獲加·布殊時期的國務院官員占士·格拉斯曼曾經呼籲美國之音直接為美國聽眾播送節目。
法案包含的實體
以下是由美國政府的下屬部門廣播理事會主管的:
- 美國之音,面向美國以外的受眾的全球性廣播、電視和互聯網廣播
- Alhurra,面向中東的衛星電視廣播
- 法爾達電台,針對伊朗的廣播電台
- 自由亞洲電台,亞洲的無線電和網絡廣播
- 自由歐洲電台/自由電台,基於歐洲和中東的廣播網絡
- 馬蒂電台和馬蒂電視台,古巴的無線電和電視網絡廣播
- 薩瓦電台,設在中東的廣播電台
國務院也受《史密斯-蒙特法案》限制。其他政府部門則不受該法案限制。但是,美國國際開發署和千禧年挑戰公司曾聲稱,他們不確定自己是否受到該法案限制。[13]
近期解釋
1998年,美國上訴法院的一項裁決指出,這份法案使得美國之音不需要根據《信息自由法》發佈節目的文字記錄。
法案沒有禁止其他行政部門在境內發佈信息,只針對國務院和廣播理事會。正如1967年史丹頓委員會的報告所說,修訂後的法案導致大多數美國納稅人不知道美國之音(及其後繼機構)怎樣運作,還有他們節目的內容是什麼。法案隔絕了美國公眾,避免他們成為政府資助的境外新聞和廣播的受眾。一些專家聲稱,美國是唯一這樣做的工業化民主政體,並且這一行為讓境外的觀眾產生不信任感,因為觀眾質疑美國觀眾無法閱讀和收聽相同材料的原因。然而,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美國之音在網站、廣播和電視(美國之音現在越來越注重電視節目)上發表的節目和文章,包括英語和其他語言的內容。[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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