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納,又稱捐官捐輸捐例貲選開納,是中國、越南古代政府為彌補財政困難,允許士民向國家捐納錢糧以取得爵位官職的一種方式,屬於賣官的一種形式。另有罪犯贖刑捐贖的規定。

中國

秦代

  • 戰國時期即有捐納制度,《商君書》去強篇:「粟爵粟任則國富。」靳令篇:「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
  • 前243年,秦始皇成爲秦王的第四年,秦國發生蝗災、瘟疫,令「百姓內粟千石,拜爵一級」。[1]
  • 秦始皇曾下令,准許富商烏氏倮與封君並列,與大臣一同上朝。[2][3]

漢代

  • 始於漢惠帝六年(前189年),《漢書》惠帝本紀:「令民得賣爵。」
  • 漢文帝採納晁錯建議,令民以爵換粟,可得上造、五大夫、大庶長等爵位,使天下入粟於邊[4]
  • 漢景帝時發生旱災,「復修賣爵令」。
  • 漢武帝令「吏得入粟補官,郎至六百石」,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官」,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
  • 漢安帝永初三年(109年),天下水旱,用度不足,三公奏請,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
  • 漢桓帝延熹四年(161年),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
  • 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千萬,卿五百萬。
  • 中平四年(187年),賣關內侯,假金印紫綬,入錢五百萬。開鴻都門,榜賣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各有差。富者先付錢,貧者到任後加倍支付。

西晉南北朝

唐代

  • 唐太宗貞觀十五年(641年)設「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所主才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授官。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後廢,貞觀二十二年又復置。唐高宗永徽元年又廢之。
  • 唐肅宗至德二年(757年),道士、僧尼可納錢並情願還俗,授官勳邑號。又定納錢十萬文,授與明經出身,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萬。(安史之亂,軍用不充,權為此制,尋即停罷。)
  • 唐憲宗元和十二年(817年),詔「入粟助邊,古今通制。有人能於定州納粟五百石者,放優出身,仍減三選;一千石者,無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二千石者,超兩資。如先有出身及官,情願減選者,每三百石與減一選。」

宋代

  • 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行入粟補官法,出將作監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由河北安撫司募人入粟。
  • 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臣僚乞改用進納本法,詔:「近東南捕賊,入金粟而補之官,與常平法進納者異。可如已命毋改。該注親民官,而有田業在所蒞,其毋得注。」  
  • 宋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年),置力田科,募民往兩淮開墾田地。歲收五百石歸官莊者,免本戶差役;七百石,補進義副尉;至四千石,補進武校尉,並作力田出身。
  •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進納補官請舉年及合免舉之人,准許納補授文書,直接赴南省。
  • 淳熙七年(1180年),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凡出米振濟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如係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如係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如係進士,補迪功郎。

元代

亦有「入粟補官」之制。[7]始於元成宗大德七年。

明代

明朝捐納,從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舉辦捐納。捐納「監捐」取得監生身份的,稱為「例監」。捐納「貢捐」取得貢生身份的,稱為「例貢」。明代成化年始定規則,規定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監生與文散官(武散官無從六品以下等級),七品散官是無法實補官職的,且為軍民納捐,與清代捐候補正職以及現任官員也捐昇官,有本質上的不同,不該混為一談。明初發佈賤商令,不許商人及家屬參加科舉,服飾住宅也較一般農民限制多,透過此種方式能恢復商人一些公平的對待,算是不平等的年代稍微正面的事項了。[原創研究?]

清代

清沿襲明制,開例捐、常捐。貢捐、監捐沿明納粟例。

  • 順治十二年(1655年),開廩生捐銀,準用貢捐規定。
  • 康熙十三年(1674年),三藩之亂爆發,為彌補軍餉不足,實行軍需捐,文職捐官始於此時。至康熙十六年,收銀二百餘萬兩,捐納候補知縣五百餘人。
  • 康熙二十年(1680年),收復雲南,停捐。
  • 康熙三十一年(1691年),西安、大同饑,開賑災例捐。
  • 康熙三十七年(1697年),以永定河大工,開河工例捐。
  •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增置通州倉廒,廷議決定開捐。
  • 雍正二年(1724年),開阿爾台運米事例。
  • 雍正五年(1727年),直隸水災,議興營田,開營田事例。不許捐納道員知府同知,准捐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
  • 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水災,開豫籌糧運例。
  • 乾隆帝即位,下詔停捐例,後續辦。停止考職捐。
  • 乾隆三年(1738年),令捐納貢監如歲貢例,分別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
  • 乾隆七年(1742年),兩江水災,以京官中、行、評、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開捐。之後兩江、直隸、山東、河南屢生天災,輒許開捐例。
  • 乾隆十三年(1748年),用兵大金川,部議運米一石抵捐銀二十五兩納官。
  •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河南水災,開豫工例。
  •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再征金川,復開川運例,貢捐、監捐納入道、府例。明碼標價。 ,郎中 (五品官 )銀 9600兩 ,主事 (六品官 )銀 4620兩 ,道員 (四品官 )銀 16400兩 ,知府 (四品官 )銀 13300兩 ,同知 (五品 )銀 6820兩 ,知縣 (七品 )銀 4620兩 ,縣丞(八品 )銀980兩。捐納制度化 ,使得捐納正式成為一種合法的做官途徑。
  •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戶部奏請保舉、考試、試俸、捐免例,列入常捐。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再次以「府庫充盈,並不因停捐稍形支絀」下詔停捐。
  • 嘉慶三年(1798年),平定川楚白蓮教,從請開川楚善後事例。定進士,舉人,恩、拔、副、優、歲貢,始許捐納。議定「非正途候補、候選正印人員,亦得遞捐。現任、應補、候選小京官、佐貳,止准以應升之項捐納。」
  • 嘉慶十一年(1806年),定捐納道、府,系曾任知府、同知、直隸州知州并州、縣正印等官加捐,及現任京職,堪勝繁缺者,許以繁簡各缺選用。
  • 嘉慶十八年(1813年),湖南水災,開衡工例。河南睢州黃河溢,開豫東例。
  • 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河南武陟沁河溢,開武陟例。
  • 道光元年(1821年),停捐例。停監捐、貢捐等考職例。
  • 道光七年(1827年),黃河決口,重開河南河工例捐。新開順天、兩廣及東三省捐。准貢生捐中書,豫工例中准增、附捐教職。秦豫旱災、東南六省水患、皆藉資捐納。
  • 咸豐元年(1851年),停捐例[8]。停止增、附捐教職。新開籌餉例捐。
  • 咸豐二年(1852年),頒寬籌軍餉章程。
  • 咸豐九年(1859年)後,軍需孔急,捐例繁多,無復限制,仕途蕪雜。
  • 同治元年(1862年),整頓為「以虛銜雜職為限」,後籌餉又恢復舊制。
  • 同治四年(1865年),改於京銅局統一辦理報捐。各省設局,產生侵貪捐銀、強迫推銷、私自降價促銷之弊[9]
  • 光緒五年(1879年),帝以捐例無補餉需,實傷吏道,明詔停止。
  • 光緒十年(1884年),開海防捐,停止或合併各省捐例。在台灣開實官捐。
  • 光緒十三年(1887年),河南武陟、鄭州沁、黃河漫決。部議停海防捐,開鄭工捐。
  • 光緒十五年(1889年),籌辦海軍,復罷鄭工,開海防新捐。
  • 光緒二十六(1900年)、二十七年(1901年),開江寧籌餉,秦、晉實官捐,順直善後賑捐。
  • 庚子拳亂後,詔即停止。但報效敘官、舊捐移獎,繼續施行。

清代制度

  • 清朝商人捐納蔚為風氣,所謂「有人在京好為官」,捐納制度為商人擴充政治資本提供了絕佳選擇。如乾隆朝平遙蔚字票號首任總經理毛鴻,共捐得「將軍」、「大夫」銜三十一人。
  • 清咸豐、同治兩朝因戰爭需求,捐納盛行,與科舉、蔭封、保舉同為仕官的四大途徑。
  • 清代地方官員初任資格為納捐出身者,乾隆29年為22.4%,道光20年為29.3%,同治10年為51.2%,光緒21年為49.4%[10]。清沈垚的計算,光緒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納捐實補僅佔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蔭、雜途靠捐納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納得以實補者[11],總人數比例難以計算。沈垚嘆:「當今錢神為貴,儒術道消」。
  • 捐納人數多,缺額少,大多僅能取得候補之銜,難以實補。
  • 知名的捐納出身者如岳鍾琪李衛王有齡端方徐用儀盛宣懷

捐例項目包括賑災、河工、軍需、營田、海防等

  • 由戶部捐納局統籌捐事。1865年後改為京捐局及各省捐局。

可捐標的有:

  • 文職:京師小京官至郎中,外省未入流至道員
    • 限制:京官吏部、禮部屬官不准捐納。地方則是道員以下方可捐。
  • 武職:千總把總參將


現任職官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選補各項班次、分發指省、翎銜、封典、加級、紀錄。 降革留任、離任者,原銜、原資、原翎得捐復,坐補原缺。 其他:試俸、歷俸、實授、保舉、試用、離任引見、投供、驗看、迴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貢監、封典、職銜。

報捐者稱「官生」,戶部發給證明「執照」。 捐納取得貢生資格,稱「例貢」。 捐納取得監生資格,稱「例監」,國子監要提出貢、監執照。 鄰里要具保,要開具籍貫和清白冊。 須同鄉京官為之具保,謂之「印結」。

候補考績:

  • 捐納官分發各部、院學習三年,外省試用一年。期滿,各堂官、督、撫實行甄別奏留,乃得補官。
  • 銓補時以捐年較久者為優先。
  • 外官分發到省,例由督、撫考試,分別等第,也有不少遭罷黜。
  • 嘉慶十一年,大學士、尚書等議定京察事宜:「捐納人員,限以年資,軍機處司員能兼部務者,方列上考,不許濫保充數。」[12]

越南

  • 淸乾隆五年,後黎朝景興元年(1740年),許天下入錢粟,量多少授職有差。

臺灣

在臺灣可以以錢代刑。

在臺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罪、偽證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也不能易科罰金,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註釋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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