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中國古代的地方職官名,是府級行政區的地方官。原稱「知府事」,是指有其他官職者,臨時兼任此府的長官。據古代正史職官志(百官志)記載,唐朝時已有相近的權變做法,宋朝時正式設立州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明朝時才最後有了以「知府」為名的地方官職。以職級論,明、清專職知府一般為正四品或從四品,約相當於省轄市、地級市正職。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8月24日) |
由於好古,士人經常雅稱知府為太守、郡守、明府、府公、府君、使君、府尊、太尊、黃堂、五馬等。
簡介
從唐朝開始即有以其他官職兼「知府事」或「權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還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且管轄範圍與後來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別。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全稱為知某府軍府事,簡稱知府事、知府,以文臣本官朝官以上和武臣本官刺史以上充任。宋朝的知府事執掌府的戶口、賦稅、錢穀、獄訟,具體權力因不同的州府而稍有差異。因為各地有特殊情形,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元朝廢府設路,路一級的地方長官為達魯花赤,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是達魯花赤的屬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復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清朝為從四品,印信稱為「印」(而非道員的長方形「關防」),方二寸五分,厚六分。1912年民國建立,廢府一級行政區劃,1949年以後正式制度上並無恢復府級政區,但在省下有專區或地區行政公署及相應的黨委,公署長官為專員,專區或地區的行政範圍與明清的府大致相當。1980年代以後,專區或地區陸續廢止,所轄區域改由該區域的市代省管轄,因而現在統稱的地級市市委書記(或市長)大致相當於明清的知府或直隸州知州。而縣級市書記(市長)大致相當於明清時散州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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