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院(盧森堡語:D'Chamber)是盧森堡的一院制國家立法機關。議員60名,任期5年。眾議院的主要職責是表決法案,並擁有監督公共財政和政府的權力。眾議院的日常事務由議長和副議長負責。
歷史
盧森堡眾議院前身是1841年設立的莊園議會(法語:Assemblée des États),由34名成員組成。在荷蘭國王兼盧森堡大公威廉二世的絕對君主制下,莊園議會的立法權力受到很大限制:它不能做出決定,並且對大公僅具諮詢作用,只有大公才能提出法律,議會每年只開會15天,而且這些會議都是秘密舉行的。[1]
1848年在法國和其他地方民主革命的氣氛下,盧森堡引入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改稱為眾議院,擁有完整立法權,即有權提出和修改法律,決定預算並進行調查,並舉行公開會議。然而1856年威廉三世發動1856年盧森堡政變,莊園議會恢復,莊園議會擁有立法權,但大公在一定可以拒絕批准和頒佈議會通過的法律,預算也不再需要每年審查,並且成立國務委員會,作為對眾議院的監督,可以就擬議的法案和法規提出意見。[1]
1868年在盧森堡危機與1867年倫敦條約簽訂確認盧森堡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之後,盧森堡對憲法進行了修改,以在1848年的自由和1856年的威權憲法之間達成妥協。眾議院恢復設置,並獲得了大部分權力,然而,大公仍然行使行政權,並與眾議院一起行使立法權。[1]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940年至1944年德國佔領盧森堡期間,眾議院被納粹德國解散,直到1944年7月盧森堡解放,同年12月6日眾議院恢復。[1]
權力
盧森堡憲法第四章規定了眾議院的職能,其中第一條規定眾議院的宗旨是代表國家。盧森堡是一個議會制國家,所有法律都必須由眾議院通過。每項法案必須在眾議院提交兩次投票,兩次投票之間的間隔至少為三個月,才能成為有效法律。
選舉
盧森堡眾議院的60名議員在四個多席次選區中,以開放名單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四個選區和席次數分別是:北部選區9個、東部選區7個、南選區23個,中部選區21個。選民可以投票給一個政黨名單,或個別候選人,投票給個別候選人的選民可以投票給超過一名候選人,最多可以投票支持選區席次數相同多候選人。居住在盧森堡且年齡在75歲以下的盧森堡公民必被要求強制投票。[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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