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或稱為網絡起底,中國大陸稱為人肉搜索、人肉搜尋肉搜[1][2],俗稱掛人[3][4]開盒[4]出道,為漢語特有術語,指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利用搜尋引擎網誌討論區網絡媒體,所提供的資訊進行分散式研究(逐個辨別真偽),以尋找人物私隱並對其人物施加壓力的網民群眾運動現象。起底有時也造就了網絡爆紅現象

一名網民起底後將個人資料發佈於社交平台。

名詞由來

在中國大陸稱為「人肉搜索」,而「人肉」一詞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尋過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區別於基於演算法的傳統機器搜尋。在中國網絡文化圈「人肉搜索」一詞最早於2001年在貓撲網上出現,本意為單純的以人工操作。

在香港,該行為則稱為起底(起出目標的底細),或「網絡起底」。該詞起源於高登討論區,透過搜尋器或匿名報料等方式,取得目標人士的各種資訊。

英語中,起底常被稱作「doxing」[5](或拼作「doxxing」)。該詞來自「dox」,衍生自「docs」,即「document」(檔案)的簡寫,特別指稱「收集並發佈某人的個人資料檔案」行為。[6]

發展簡史

香港

在香港,網絡起底文化已於2000年起開始盛行,特別見於「高登討論區」,當時的會員組成「起底組」,對目標人物的底細盡起,較知名的例子是2004年的當代網絡紅人「全職賭撚二世」起底事件。網絡文化研究人士認為,這類的行為達至「公審」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由於現實情況未能處理,則由網民力量自發執行「審判」。一些事件因警方不受理而無法從法律方式解決,網民便轉而「自決」,卻可能涉及「網絡欺凌」。

2020年12月18日,法官陳仲衡就警員北區醫院襲擊老翁一案宣判。法官在直指當值時行私刑的警員必須要受到嚴厲阻嚇之後,考慮到其中一警員事後被「起底」,家人受波及,為他減刑1個月,再次指強調香港不容私刑[7]

2021年5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香港立法會提交檔案,計劃提交有關打撃「起底」行為的修訂條例草案,並建議在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引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罪行執法。條例草案於2021年9月29日獲得通過,於同年10月8日起生效,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5年。[8]

中國大陸

可以考證的起底,最早起源於2006年2月天涯虛擬社區之「娛樂八卦」討論區對著名網絡名人「毒藥」的調查[9][10]。當時在各大網上社區廣泛流傳「毒藥」為高官許世友之後代,數名天涯網友對「毒藥」發起了互聯網上首次基於互聯網搜尋引擎的起底活動,從此徹底覆寫了互聯網匿名的歷史,造成了巨大影響[11]

2006年4月的「銅須門」事件是起底的又一例證,貓撲討論區上大量網友被發動起來,將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相片、工作單位、學校、姓名等詳細資料公佈於眾。有網民曾在天涯雜談對銅須發出 「追殺令」,更有黑客成功竊取了銅須的MSN密碼。

2006年4月的另一件事是「踩貓事件」。網民們靠影片截圖中出現的大橋,認出了影片拍攝地點是黑龍江蘿北縣,並迅速挖出了踩貓者,資料顯示此人是一位離婚的中年護士。儘管並沒有觸犯法律,該護士仍然被單位解職,並受到極大精神打擊。[12]

2007年4月「錢軍打人」事件是又一個例證,幾個小時之內,毆打老人者錢軍和其妻子的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孩子上學的學校全部曝光,許多人傳短訊給他的妻子,聲稱要弄死他們一家。

2007年,還有流氓外教案,一個「外教」在自己網誌上寫自己與多少中國女人發生性關係。這一網誌被上海社會科學院教授張結海披露,引起了全國性的「網絡通緝令」。很快,行為藝術家承認,流氓外教是自己搞的「行為藝術」。

2007年夏的伊萊克斯女助理案,一位外企女白領的外籍上司情人郵箱被盜,女白領的相片被貼得到處都是,個人資料、身高體重、血型和畢業院校全部曝光。多數網民只是認為外國人玩弄女下屬,並斥責女白領不要臉,從中取得不正當利益。少數指責盜竊郵箱者的黑客行為。

2007年10月天涯發生「史上最牛小三」事件。

進入2008年後,互聯網上起底活動慢慢個別人偶然為之發展到有系統的集體行為,各種起底事件層出不窮,起底這個名稱也慢慢成型,手段也為許多人所掌握。

2008年2月轟動華語社會一時的陳冠希裸照事件中,某雜誌對涉裸照案的女星以剪影方法暗示,中國大陸的網民便以起底的方法把女星剪影的原圖找出。

到2008年的深圳11歲女童猥褻事件,起底在互聯網上慢慢從非主流進化到主流,在規模和社會影響上都產生了進步。

再到2008年11月末,起底因爲韓國藝人組合東方神起的機場事件,並到隨後發生的其fans發佈「代表國人道歉一文」,以及之後的侮辱周恩來事件,起底都發揮了其作用。

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局長、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在對房價問題放出查處低於成本價銷售樓盤的開發商的高論後,引起網民不滿。在網民搜尋出周久耕在一次會議講話時抽的是一千五百元一條的天價煙以及戴名表、開名車,與職務收入不符,而被有關部門關注。2009年10月10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中階人民法院判決:周久耕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2009年6月18日,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和《焦點訪談》欄目播放了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谷歌中國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存在大量淫穢色情連結的曝光。在當天的《焦點訪談》欄目中接受採訪的大學生高也因過於虛假地附和央視觀點,次日遭到網民起底。他在校內網的帳號被人查出並在其中找出證據,指其在央視實習。

2010年12月發生了復旦黃山門事件,登山隊的領隊成為輿論焦點之一,其個人資訊被網友查出,每天收到上百條咒罵短訊

2010年「史上最牛記者」事件,網友通過大量的網絡搜尋工作,在網上發佈文章爆料新華社記者顏秉光發表在新華網上的數十篇新聞報道中的主角都是自己老公、女兒、婆婆、老爸、哥哥、姐姐等家人,以及9成網友支援綠壩的假新聞,同時還爆料顏秉光的姐夫是政府官員,顏秉光在新聞上為姐姐的企業做廣告,劍指新華社,此事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廣大網民紛紛質疑新聞的公信力以及新華社的合法性,顏秉光也收穫了「史上最牛記者」的稱號,2010年12月14日,新華社迫於輿論壓力把顏秉光調到其他工作崗位。因為方舟子曾轉載過這個爆料的貼文,很多媒體人紛紛引導輿論抹黑方舟子和他的妻子劉菊花,並指責方舟子爆料顏秉光是為了推廣轉基因,引起了方舟子的強烈反擊,雙方的罵戰成功的轉移了公眾的注意力。其實顏秉光和反轉基因原本沒什麼干係,方舟子也不是第一個轉載爆料帖的人,此後不久立法禁止起底的苗頭又一次出現在了螢幕上。

2013年12月3日,廣東省陸豐市發生某少女被店主懷疑偷竊,個人資訊遭起底,不堪同學「指指點點」而跳河自殺的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起底利弊的關注。截至12月8日,警方發佈通報,此案已立案偵查,涉事店主已被刑拘[13]

2020年11月,清華學姐事件,當事男學生在食堂被指控性騷擾,當事女生在朋友圈曝光對方個人資訊後男生遭到起底和輿論指責。男生於次日調取監控確認為誤會後,該女生委託他人「互相道歉」,學校方面亦無足夠反應,遭輿論譁然,網民起底和紛紛指責該女生行為。[14][15]

惡俗維基

惡俗維基是一個於2014年1月8日上線的基於MediaWiki的資訊庫網站。惡俗維基自稱「旨在揭露並記錄事實」,以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部分人物和事件為主,亦被稱為「惡俗百科」。

惡俗維基所展示的內容來源各異,既有公開的資料、由惡俗維基用戶自行提供的一次文獻二次文獻,也有利用中國網絡實名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手機實名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等渠道非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

惡俗維基收錄了一些名人,如六小齡童王尼瑪徐逸[16]2019年5月末,惡俗維基上公開了劉慈欣的個人私隱資訊以及之前他以小號shipship身份在百度貼吧中的發言,引起了一定關注,被認為是網絡暴力的具體體現。[17]

2019年10月,中國大陸河北唐山、河北承德福建廈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等地通報有多名群眾因在惡俗維基編輯和登錄瀏覽遭到警方警告[18][19][20][21]

法律問題

起底導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個人資料被廣泛公佈,而且常常會涉及其家人。因其侵犯私隱權,而常與所在國的法律相牴觸,因此受到部分人的批評,被指為「網絡暴力」;但有時也是法律及司法檢警系統過於落後,民眾自力救濟的現象。同時所謂被搜尋到的部分資料是網絡上的公開資訊,例如:公開的學校榜單、未設密碼的社交網站等等。

同時也有很多時候起底的對象並未違法,可能是做了一些與主流道德相違背甚至只是不符合常理的事情。

參與起底的網民,有時是出於正義感,但也有一些人是抱着一種不負責任所謂「起鬨」的心態去參與其中,而不考慮這種行為是否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徐州曾在2009年1月立法通過禁止起底,但遭逾九成網民反對,最後當局讓步表示揭示官員貪腐不在此限。

2009年,寧夏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不得擅自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違反者將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罰款。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分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2],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解釋的第一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辨識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絡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取得公民個人信息」分為兩種情形: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取得公民個人信息
  • 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

可見,個人通過互聯網、搜尋引擎尋找、手工核實「公民個人信息」,不屬於「非法取得公民資訊」。但「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解釋》第三條),有可能涉嫌犯罪。

2020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實施,明確網絡資訊內容服務用戶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起底、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帳號等違法活動[23]

中華民國

2010年4月,中華民國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相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覆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例如民代或名嘴揭發官員弊端而公開私人資料,以及虐待動物或破壞物品等行為相片或影片貼在網絡時,網友為找出犯罪者而進行的起底行為。

著名事例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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