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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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級機構 |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機構類型 | 政務院部門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10月 |
撤銷時間 | 1953年1月 |
接替者 | 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 |
部門工作及歷史
抗日戰爭勝利後,屬於老解放區的9個海關:滿洲里、綏芬河、圖們、輯安、安東、旅大、營口、瓦房店及煙臺等關,與舊海關沒有關係,是中國共產黨收復日佔區後自行建立的,組織和制度比較簡陋,幹部、關員大部來自老解放區,海關工作經驗匱乏。隨着解放戰爭的勝利,各海關所在地被解放軍控制後陸續成立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對舊海關實行接收和軍管,終止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對各地海關的管轄,收回海關行政管理權和關稅自主權,確立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對海關的領導,規定一切外輪進口均需先報經軍管會批准,對在舊中國海關任職的洋員統一審查處理,外籍稅務司制度自此在中國大陸覆滅。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開了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毛澤東提出:「立即統制對外貿易,改革海關制度,這些都是我們進人大城市的時候所必需首先採取的步驟。」1949年4月,劉少奇到天津視察,專門聽取了接管津海關的工作匯報,在草擬的《中國革命軍事委員會關於建立中央財政經濟機構大綱(草案)》中提出:在應即陸續建立的中央財政經濟部門中,海關總署為負責管理全國海關的獨立行政機關。這一草案5月30日報送毛澤東,5月31日正式下發。1949年7月,中央財委在北京正式成立。1949年8月,中財委設立了海關總署籌備處(簡稱「海關處」),辦公地點設在原津海關北平分關,調撫順市委書記兼撫順市衛戍司令部政委孔原負責籌組海關工作。孔原在接管津海關的工作基礎上,與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部長姚依林、津海關稅務司朱劍白,於1949年8月13日聯名向中央提出了《關於建立海關總署工作的初步意見》。
根據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會議的決定,1949年10月25日海關總署在北京宣告成立,11月1日開始對外辦公,歸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直接領導,作為政務院的一個組成部門,並受中央財經委員會的指導,統一領導全國海關機構和業務。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任命孔原、丁貴堂為海關總署正、副署長。海關總署的辦公地點選在原海關總稅務司署的辦公地——東交民巷台基廠頭條胡同六號。新中國海關是在「完整接收、逐步改造」舊海關基礎上建立的。全國各地共有海關機構173處、人員過萬人。舊海關留用人員佔大多數。海關總署內部的黨組織並沒有立刻公開。從東北、山東解放區來的黨員和接管北平分關的黨員與原稅務司署中的地下黨員,分別組成了兩個黨小組,並成立了中國共產黨海關總署支部。
根據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三次政務會議批准的《海關總署試行組織條例》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行政機關,統一掌管全國一切海關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領導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並在實際工作中與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保持密切聯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政策法令所頒佈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決定。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了《關於關稅政策和海關工作的決定》。
1950年3月8日,中財委發出《關於海關總署直接領導全國各地海關的通知》,要求「全國各地海關均應立即和海關總署建立上下級的關係,受總署直接領導,一切有關海關的組織、人事、行政、業務等均應向總署報告請示,總署所頒發的一切規章、命令、指示,應嚴格地遵照執行。」
1950年初,經政務院批准,海關為政府機關統一穿着規定樣式服裝單位。
1950年5月5日,政務院第三十一次會議任命海關總署各處處長。
1950年11月16日,海關總署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移交海關總署海務處及下轄機構、房產、設施和人員,海關總署內設海務處同時撤銷,解除海關原來管理的海務、港務、江務、航務、燈塔助航、口岸衛生檢疫、海岸巡衛的職能。
1950年12月,政務院周恩來總理和海關總署署長孔原聯合簽發了《關於設立海關原則和調整全國海關機構的指示》,對海關的任務、設關的原則及條件和海關的組織體系、設關的審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明確指出:新中國海關機構根據獨立自主精神和國家經濟情況的需要,在開放對外貿易的地方設立。據此,海關總署對原有的173處海關機構進行了調整,凡與這個基本原則不符的,在非開放對外貿易或為我經濟情況不需要開放的地方所設立的關、卡,不論其僅為監視走私或尚在查驗徵稅,都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撤銷,並將該地方的查私任務移交給公安機關,最後重新調整設立海關機構70處(其中關26處、分關9處、支關35處)。海關機構的這一重新佈局,改變了舊中國對外門戶洞開、對內關卡林立的局面。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七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並於195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暫行海關法》以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成立後,政務院及下屬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的有關海關工作的條例、決定、通知、指示等為基礎,對海關工作進行了全面的立法。《暫行海關法》的實施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垂直體系。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務會議決定,為了迎接國家大規模經濟建設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任務,進一步貫徹對外貿易政策,全國對外貿易的管理監督工作必須在領導上、組織上加以統一領導,因此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劃歸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領導,成為對外貿易部的組成機關,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了政務院關於海關與對外貿易管理機關實行合併的決定。海關總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的領導下,仍依據《暫行海關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組織和管理全國海關組織以及相關任務,並行使其他應有的職權。
職權
根據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的職權為:
- 組織與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海關機構及其業務;
- 制定執行政府法令海關任務的計劃方案,單獨或者協同有關政府機關頒佈的關於海關業務的指令、訓令、規章;
- 研究海關政策問題,參與制定有關海關稅則問題的國際條約和協定草案;
- 擬定海關業務法規草案,參與制訂海關稅則並決定實施方案;
- 督促全國海關執行國家政策法令、關務訓令及規章,規定各地海關按期向海關總署報告工作和情況,檢查審核各地海關的工作;
- 審核各地海關對於走私及違反海關章程事件的處理情況,以及關於上述問題對海關所提出的申訴;
- 管理海關總署以及各地海關公務人員編制、財政預算,並指導各地海關的會計出納事宜;
- 遴選配備獎懲調遣全國海關公務人員,培養訓練幹部,提高海關公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水平;
- 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海關統計,指導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 依法管理保護一切海關財產。
歷任署長
- 孔原(1949年10月-1953年1月)
組織架構
根據1949年12月30日頒佈的《海關總署試行組織條例》:
- 辦公廳 襄助署長建立總署內外聯繫,準備與組織各種會議,管理文件收發與機要事宜,擔任法律諮詢、資料編譯,檢查總署首長命令、指示的執行, 辦理文書之撰擬、繕印、校核及掌管總署印信、檔案。
- 稅則處 擬定海關稅則方案及有關海關稅則問題的國際條約和協定草案,指導稅則分類解釋,制定貨物估價方法,監督海關稅則之應用,審核各關驗估徵稅工作,以及對此問題所提出之申訴。
- 貨運監管處 草擬進出口貨物、郵包、旅客行李及經過國境之交通運輸工具等監管章則、訓令、指示,督導各地海關對上述章則、命令的執行,審查關於違反關章不服海關措施所提出之申訴。
- 查私處 督導查私工作,擬定查私條例與訓令、指示,管領關警及查私艦艇,武器、統籌私貨標賣及審理關於走私的申訴事宜。
- 海務處 指導海務港務,視察海港設備及其他助航裝置之情況與工作,擬制修建計劃掌管海關船隻,負責船隻之供應及技術事宜。這項工作是從舊海關沿襲下來的。1950年11月16日移交給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 財務處 編造總署及各關人員定額財政計劃及預算決算方案並監督其執行,指導審核總署及各關經費稅款之會計、出納,編制財政經濟工作報告。處長陳鐵保
- 統計處 編制商品目錄,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海關統計之方法, 編輯對外貿易統計概要,計劃與出版刊物。
- 視察處 審查各地海關執行海關法令、規章、訓令的情形,並幫助其計劃工作,調查研究及審核各地海關工作,並提出改進工作之建議,處理違法失職案件。
- 人事處 統一掌管全國海關幹部人員之鑑定、任免、升降、獎懲、調遣事宜,分別向總署領導方面及各關領導方面提出建議,擬定並實行關於提高海關工作人員政治與業務水平的辦法,指導員工福利事宜,調查統計幹部人員,保管人事檔案。處長許明(孔原夫人)
- 總務處 掌管總署會計、出納及海關公用物品的購置、供應,管理總署辦公房屋、宿舍、用具及交通工具,建立機關秩序,保養關產及其他庶務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設地方海關機構為關、分關、支關,各地海關直隸於海關總署,各分關、支關得依據海關總署之規定,隸屬於地方海關。各地海關得由各關關長視業務範圍與工作繁簡,呈准本署設置下列各部門:
- 貨運監管科;
- 驗估徵稅科;
- 海港科;
- 查私科;
- 人事科;
- 會計科;
- 總務科。
1950年地方海關架構:
參考文獻
- 蘇尚堯 主編 (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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